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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河提抛掷废液污染土壤情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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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上午,某市某生态环境局接到某市某镇环保网格员反映位于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一空地上堆有大量的铁皮桶,地面一坑内积有大量橘黄色废液,且散发着刺鼻的气味。某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点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的一打了围的闲置砂石地上堆有大量的铁皮桶,后经清点:现场装有废液的铁桶577个,空铁桶241个,共计818个铁皮桶(每个铁桶容量200升)。其所在的地面上有一个长约7米,宽约2米,深约0.7米的砂土渗坑,坑内积有大量橘黄色不明废液,且散发着刺鼻的气味。经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砂石渗坑内橘黄色不明液体及铁皮桶内废液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两处液体中均含有汞、砷、镉、苯、甲苯等水污染物,初步判定砂石坑内的橘黄色液体与铁皮桶内的废液一致。经查,砂坑内橘黄色不明废液是某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幸某某于2021年11月11日所倾倒。

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幸某某在2021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期间,从某化工有限公司转运818个装有该公司不明废液的铁皮桶到某市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闲置砂石地上堆放,并于11月11日组织人员将其中的241个铁皮桶内的不明废液倾倒在该堆场的砂坑和导流沟内进行排放。2021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某市某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提取818个铁桶共计135吨,抽取渗坑废液10.54吨,提取污泥6.12 吨。经某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倾倒的废液及铁皮桶内的废液属于有毒物质。

某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市某路8号幸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过程】

(一)资料查阅与核实

通过查阅委托方提供的案件相关资料,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查阅前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涉案土地性质等资料,明确环境污染行为。

根据历史卫星影像(2017-2021年),涉案场地2017年前一部分为农田,一部分为荒地;2019年区域内原有农田全部变为荒地,北侧新建2处彩钢瓦房屋;2020年至2021年东侧新建多处彩钢瓦房屋。

(二)现场勘查

2022年5月14日,本中心鉴定专家、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某市某镇某社区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涉案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现状等,分析可能的污染物和污染区域,制定土壤样品采集工作方案。

涉案场地位于某市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一闲置砂石地上,地理坐标北纬30.994132°,东经104.352984°。责任人倾倒的废弃铁桶已经被政府组织转运、处置。

涉案场地四周主要为农用地,倾倒点周边500米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为居民区、农田、地表水体(某江)。

(三)土壤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

本次鉴定土壤点位布设与样品采集分别于2022年5月14日和6月6日分两次进行:

首先,参考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幸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对涉案场地土壤污染范围的初步划定,在现场共布设16个点位。采用地质钻探机对各点位进行土壤样品钻探采集,钻探最大深度至基岩层。本中心工作人员共采集26个土壤样品,最大采样深度为6米。

其次,在第一次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结果基础上,在污染点位外围继续加大布设新的点位,以探明土壤污染空间范围。在现场共增设8个点位。采用挖掘机挖掘出土壤剖面,再对各点位进行土壤样品采集。本中心工作人员第二次共采集13个土壤样品,最大采样深度为2米。

此外,2022年5月14日,本中心工作人员在涉案场地外的四个不同方位布设5个对照点位。取样深度为0-0.2米的表层土。

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流转过程质量控制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土壤样品检测

参考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幸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土壤污染物超标情况,本次鉴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11个,即pH、镉、铅、汞、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仿、二氯甲烷。样品检测由具有CMA资质的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土壤样品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相关规定。

(五)鉴定依据

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6)《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2. 标准、技术规范

(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39791.2-2020);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39792.1-2020);

(4)《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

(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分析说明】

(一)损害调查确认

1. 损害行为调查确认

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责任人幸某某在2021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期间,从某化工有限公司转运818个装有该公司不明废液的铁皮桶到某市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闲置砂石地上堆放,并于11月11日组织人员将其中的241个铁皮桶内的不明废液倾倒在该堆场的砂坑和导流沟内进行排放。经某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倾倒的废液及铁皮桶内的废液属于有毒物质。根据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幸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结论:“确认土壤存在镉、铅、汞、二氯甲烷、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的环境损害”。

综上,责任人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明确。

2. 环境基线调查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39792.1-2020),“6.4.2 基于对照区调查数据”“当缺乏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或历史数据不满足要求时,可以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对照区域’的历史或现状数据确定基线”,又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GB/T 39792.1—2020),“6.4 基线水平调查 对于服从正态分布的数据,当污染或破坏导致评价指标升高时,采用历史数据的90%参考值上限(算术平均数+1.65标准差)作为基线;对于不服从正态分布的数据,当污染或破坏导致评价指标升高时,采用历史数据的第90百分位数作为基线”。

通过正态分布检验,涉案场地外5个土壤对照点位的检测结果,除铅、苯和甲苯外,其余均服从正态分布,因此,服从正态分布的污染物均采用“数据的90%参考值上限(算术平均数+1.65标准差)作为基线”,不服从正态分布的污染物铅、苯和甲苯的数据采用“第90百分位数作为基线”。通过计算得出,涉案场地pH、镉、铅、汞、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仿、二氯甲烷的土壤环境基线值分别位:8.56、0.98mg/kg、25.6mg/kg、1.09 mg/kg、0.002mg/kg、0.01mg/kg、0.03mg/kg、0.13 mg/kg、0.07 mg/kg、未检出。    

3. 损害确定

根据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N202205019301、EN202206002801),涉案场地土壤污染物检测结果相比环境基线值,涉案场地的土壤镉、铅、汞、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仿均超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39792.1-2020)“6.5 损害确定”的规定:“a)调查点位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包含pH、电导率等)超过基线水平”,因此,可以确认涉案场地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

(二)因果关系分析

1. 时间顺序合理

如前文所述,相比环境基线值,涉案场地土壤镉、铅、汞、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仿均超标,因此,可以判定责任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铁皮桶)内的有毒废液在涉案场地砂坑和导流沟内的污染环境行为在时间顺序上先于场地土壤受损的发生,即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的时间顺序具有合理性。

2. 传输路径合理

责任人非法倾倒有毒废液在涉案场地砂坑和导流沟内,其中的重金属元素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降水淋溶作用下通过土壤孔隙向四周和纵深的土壤迁移,与土壤颗粒吸附,从而造成污染土壤,因此,污染物传输路径具有合理性。

3. 污染源排他性

涉案场地周边无可能产生重金属元素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的生产企业,因此,污染源具有排他性。

综上,责任人非法倾倒有毒废液与涉案场地受到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1.  损害程度

通过比较环境基线值和涉案场地的土壤污染物检测结果,涉案场地的土壤镉超标12.24%-89.80%、铅超标17.19%、汞超标0.92%-58.72%、苯超标315%-159900%、甲苯超标224%-360900%、乙苯超标11.67%-433233.33%、间,对二甲苯超标31.54%-98361.54%、邻二甲苯超标19.29%-89614.29%、氯仿超标128%-31500%。

2. 损害时空范围

2.1 损害时间范围

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幸某某在2021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期间,从某化工有限公司转运818个装有该公司不明废液的铁皮桶到某市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闲置砂石地上堆放,并于11月11日组织人员将其中的241个铁皮桶内的不明废液倾倒在该堆场的砂坑和导流沟内进行排放。因此,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时间范围以2021年11月11日责任人非法倾倒有毒废液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为止。

2.2 损害空间范围

涉案场地内土壤污染物超标点位统计如下:

(1)汞超标点位共8个,即点位T1、T2、T10、T12-T16,污染深度0.5米-3米;

(2)镉超标点位共2个,即点位T4和T5, 污染深度1.5米-3米;

(3)铅超标点位共1个,即点位T5, 污染深度1.5米;

(4)氯仿超标点位共2个,即点位T8和T9, 污染深度1.5米-3米;

(5)苯超标点位共4个,即点位T6、T8-T10, 污染深度1.5米-3米;

(6)乙苯超标点位共8个,即点位T4-T6、T8-T11、T14, 污染深度0.5米-4.5米;

(7)甲苯超标点位共6个,即点位T6-T10和T20, 污染深度0.7米-3米;

(8)间,对二甲苯苯超标点位共6个,即点位T6、T8-T11和T14, 污染深度0.5米-4.5米;

(9)邻二甲苯超标点位共6个,即点位T6、T8-T11和T14, 污染深度0.5米-3米。

综上,点位T1、T2、T4-T16、T20的土壤污染物超过了基线值。

根据对涉案场地内土壤污染物超标点位的统计结果, 将污染区域划为三个。每个分区内,将各点位的地理坐标在地图上连接起来,通过软件计算面积。最大污染深度以检测到的未受污染深度或至基岩层的深度为止。

三个污染区域的具体情况如下:

(1)污染区域1:包括监测点位T1、T2、T4-T11、T13,土壤污染面积为494平方米,最大污染深度6米,污染方量988立方米。

(2)污染区域2:包括监测点位T12、T14 -T16,土壤污染面积为300平方米,最大污染深度3米,污染方量900立方米。

(3)污染区域3:包括监测点位T20,土壤污染面积为25平方米,最大污染深度1米,污染方量25立方米。

综上,涉案场地土壤污染总面积为819平方米,总污染方量1913立方米。

(四)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1. 清除污染的费用

相关行政部门或环保公司参与前期应急处置产生的费用包括:

(1)某市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某镇处置某市某区某化工厂倾倒有毒物品费用清单》包括吊车、叉车、塑胶桶、吨袋、人工费等,共计32850元。

(2)将涉案固体废物应急转移并暂存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库房产生的费用共计69350元。

(3)2022年1月23日、24日,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涉案固体废物至某地进行处置的运费共计156567元。

上述各项共计258767元(即:32850元+69350元+156567元=258767元)。

2.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鉴于涉案场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为汞、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和氯仿,参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39792.1-2020)中“附录B(资料性附录) 常用土壤恢复技术适用条件与技术技能”,可知热脱附技术、原位化学氧化技术、异位化学氧化技术、气相抽提技术均可处置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然而,要同时处理重金属汞的污染,只有热脱附技术满足修复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T39792.1-2020)附录B中所指出的:该技术国内处理成本600-2000元/吨。另一方面,本中心向四川省三家环保公司进行热脱附技术土壤修复费用的市场询价,可知处置单价为1200-1800元/立方米,取最低价1200元/立方米进行计算,修复受损土壤费用为2295600元(即:1200元/立方米×1913立方米=2295600元)。

3. 生态系统期间损失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39791.2-2020)“7.3.1 确定恢复目标 原则上,应将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自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的持续时间大于一年的,应计算期间损害,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小于等于一年的,仅需制定基本恢复方案。”,责任人于2021年11月11日组织人员将有毒废液倾倒在涉案堆场的砂坑和导流沟内进行排放距今不足一年,因此,暂不涉及计算期间损害。

4. 事务性费用

(1)某市某生态环境局委托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幸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为98000元。

(2)某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市某路8号幸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的评估费为90000元。

因此,事务性费用共计188000元。

综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清除污染的费用258767元;(2)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295600元;(3)事务性费用188000元,三项之和共计2742367元。

【鉴定意见】

1. 责任人幸某某在2021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期间,从某化工有限公司转运818个装有该公司不明废液的铁皮桶到某市某镇某社区某江河堤外侧闲置砂石地上堆放,并于11月11日组织人员将其中的241个铁皮桶内的不明废液倾倒在该堆场的砂坑和导流沟内进行排放。经某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倾倒的废液及铁皮桶内的废液属于有毒物质。责任人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明确。

2. 通过比较环境基线值和涉案场地的土壤污染物检测结果,涉案场地的土壤镉超标12.24%-89.80%、铅超标17.19%、汞超标0.92%-58.72%、苯超标315%-159900%、甲苯超标224%-360900%、乙苯超标11.67%-433233.33%、间,对二甲苯超标31.54%-98361.54%、邻二甲苯超标19.29%-89614.29%、氯仿超标128%-31500%。因此,可以确认涉案场地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

3.涉案场地土壤污染总面积为819平方米,总污染方量1913立方米。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清除污染的费用258767元;(2)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295600元;(3)事务性费用188000元,三项之和共计2742367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贰仟叁佰陆拾柒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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