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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关系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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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9月XX日XX时XX分许,唐某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与于某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海杰路北约10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办案单位为办案需要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两辆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的关系进行了检验鉴定,该鉴定机构在被鉴定的大型普通客车完全具备动态路试检验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因场地受限为由,出具了一份以“该车未检见有影响安全功能发挥的异常”为鉴定意见的简单静态鉴定意见书。当事人于某某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认为被鉴定车辆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是否合格是引发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只进行静态检验鉴定不足以证明车辆制动性能合格,且因场地受限而无法动态路试检验不是不予鉴定的理由,故申请全部重新鉴定。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的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的关系鉴定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及方法

参照GA/T 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 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对被鉴定车辆检验时车辆空载,试验场地为干燥水泥路面,制动试验仪器为MBK-01(Ⅲ)B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编号:××××××××)。

(二)被鉴定车辆检验所见

被鉴定车辆铭牌摘录车辆识别代号为☆×××××××××××××××××☆。

静态检验:车辆共两轴,采用气压盘式制动,各轴左、右制动分泵其管路均连接完好,车辆行车制动装置各部连接均未见异常。方向盘、转向柱、转向器、转向直拉杆、横拉杆、转向节臂及球销各部均连接完好、可靠,未检见结构损伤及拼焊痕迹,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轮可以随之偏转,未见运动干涉现象,转向功能有效。启动发动机进行充气检查,车辆制动装置各部及其连接管路均未检见漏气现象。车辆各操纵踏板均未见卡滞等异常现象。车辆同轴轮胎规格和花纹均相同,未见使用翻新轮胎,各轮轮胎花纹深度均大于3.2mm。前挡风玻璃刮水器工作正常。经检查,车辆前照灯、转向灯、倒车灯、制动灯、后位灯及高位示廓灯均可以正常点亮。

动态路试检验:当车轮充气至起步气压后,对车辆进行路试检验,当初速度为30.3km/h时制动试验,测得制动协调时间为0.210s,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6.75m/s2,不跑偏。

【分析说明】

被鉴定车辆制动装置静态检验中未检见部件连接失效、管路漏气等现象,转向装置静态检验中未检见部件连接松旷、损伤、拼焊及运动干涉等现象。

被鉴定车辆制动装置、转向装置在动态路试检验过程中,未发现功能失效的现象;行车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可以排除被鉴定车辆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鉴定意见】

被鉴定的大型普通客车相关装置(制动装置、转向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在静态检验及动态路试检验中均未检见功能失效现象,其行车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可以排除该大型普通客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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