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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精神状态及对受猥亵自我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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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介绍:2022年8月2日接到报案称被鉴定人徐某某被人猥亵,于2022年8月3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因案件处理需要,我所受委托对被鉴定人徐某某的精神状态及对受猥亵的自我防卫能力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诊断证明书摘录

日期:2021年7月13日

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残疾人证(号:341422200802045XXXXX)

日期:2021年8月6日

残疾类别:智力

残疾等级:贰级

无为市公安局笔录材料摘录

1.(2022年8月2日)被询问人徐某某:(你今天为什么来到牛埠派出所的?)今天有人来我家,摸我屁股。今天早上我在床上睡觉,有人过来找我奶奶,我奶奶不在家,(斜眼看人,答非所问)。(那个人进你家之后,做了哪些事情?)那个人爬我床,然后摸我屁股。(除了摸屁股,是否还有摸其他部位了)他摸我屁股,我说:“走开。 ”(他是怎么摸你屁股的)是我家,以后要关门。(答非所问)(那个人你是否认识?)认识,他走了,他来找奶奶。(那个人年龄多大了?)(不说话)。(你当时穿着什么衣服?)(不说话)。(那个人除了摸你屁股,还有哪些行为?)那是我的床,摸我屁股。

2.(2022年8月3日)被讯问人汪某某:(你总共摸了徐某女儿几次?)我就摸了两次。最近一次是昨天(2022年8月2日)早上六点四十多,七点钟不到,我上街的时候走徐某家门口过,他家大门时开着的,然后我从前门走到后门,看到徐某的妈妈不在家,只有徐某的女儿躺在房间里面床上,徐某的女儿今年只有十几岁,头脑孬孬的,有点弱智。我看她下身穿着一条短内裤,上身穿着短袖汗衫子, 于是我就进了卧室房间,我站在床边上,用手摸她的奶,我看她穿着一个小裤头子,我就隔着裤头子在屁股上摸了一下。那 个小姑娘也不会讲话,只会说:“你干嘛,走开”。前后不到一分钟,我就走开了,临走的时候我给了两个水果糖给小姑娘。 上一次是三天前,也就是2022年7月31日,也是早上七点左右,我从菜市场买某回家,路过徐某家门口的时候,我看到徐某的女儿家里堂屋里面一个人玩,我进门后在躺椅上坐了一会儿,然后看四处没人就在小姑娘的肩膀上拍一拍,然后在胸口摸了一下奶,小姑娘把我的手拿开,我把她的手抓着,然后我就站了起来往卧室房间里面走,小姑娘也跟着我进了房间,小姑娘反复的说:“奶奶不在家,你干嘛。” 然后我隔着衣服摸小姑娘的奶,小姑娘往后躲,我上前拉扯她衣服,她就喊:“拽我衣服,你干嘛”,然后我就隔着衣服又在她胸口摸她奶摸了几下。前后不到一两分钟我就走了。(你为什么要摸小姑娘的奶?)因为刺激,我年龄大了,其他事情也做不了,只是为了心里面刺激才回去摸两下。(你除了摸小姑娘的奶是否还摸其他部位了?)第二次到她家里面的时候,小姑娘穿着一条短裤,我隔着短裤在她屁股上摸了一下。(小姑娘的精神状态如何?)小姑娘今年十几岁,现在牛埠中心小学念四五年级,从小就孬孬的,有点弱智。

3.(2022年4月9日)被询问人孔某:徐某某是个女孩,大概14岁左右,跟她奶奶生活在一起,她爷爷去年去世了,她父母在外打工。徐某某自小就智障,现在还在读小学,跟正常人交流不了。(徐某某能否生活自理?)不能。

(二)法医学检验

1.一般检查

被鉴定人徐某某在奶奶陪同下步入检查室,检查见意识清晰,接触被动,口齿欠清,自言自语,问话多数不能准确对答,遵嘱动作均不能配合完成。问及案情时无反应,在有男性鉴定人在场的情况下嘱亲属脱去其裤子未有拒绝及羞耻感表现,不理解强奸、性关系、月经、怀孕、避孕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对自己的影响等含义,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维贫乏,记忆力、计算力、一般常识能力及理解判断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减退,情感不适切,意志缺乏,无自知力。

2.精神检查

江某某(被鉴定人奶奶)诉:徐某某3、4个月大时发作癫痫,7、8岁后未发作过。十七八个月大时才会走路,4、5岁时开始讲话,吃饭要用勺子吃,注意力不集中,刷牙洗脸可自己完成,穿衣服自己可以慢慢穿。目前就读于牛埠中学,读书不行,不会写字。上学的路认识,每天接送,不会走远路,陌生的地方不能去。来月经有时不会处理。

【分析说明】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案情、笔录材料、病历资料、旁证材料等)、法医精神病学检验所见,结合被鉴定人鉴定当时的供述,分析如下:

(一)精神医学评定

被鉴定人徐某某,女,2008年2月出生,目前与家人居住在无为市。2021年8月6日残疾人证示其为智力贰级残疾人。未有材料证明其存在精神病家族史。

据旁证,被鉴定人徐某某自幼存在精神异常,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极差,没有基本的性知识。法医精神病学检查示意识清晰,接触被动,衣着欠整洁,口齿欠清,自言自语,问话多数不能准确对答,遵嘱动作均不能配合完成,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维贫乏,记忆力、计算力、一般常识能力及理解判断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减退,情感不适切,意志缺乏,无自知力。综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徐某某涉案时及鉴定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二)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徐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符合“医学要件”,属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范畴。被鉴定人徐某某受精神障碍(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滞)的影响,其性自我防卫能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缺乏性行为的辨认能力,不能正确理解强奸的含义,不能理解何为正当的性关系,不能理解被猥亵及强奸对其名誉及对其身体所造成的影响,性侵害后表现很随意,也无明显羞耻感;其次,性自我保护意识差,其在受到性侵害时未有强烈反抗及逃跑行为,在有男性鉴定人在场的情况下嘱亲属脱去其裤子未有拒绝及羞耻感表现;再次,缺乏性知识,不能完全理解男女之间性关系的生理变化,对如何怀孕以及如何避孕的理解存在缺陷。以上说明其不能认识两性行为的是非对错、道德性,不能认识自身所受到的性侵害及严重后果,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缺乏实质性理解,遇性侵害时不能有效地防御。综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徐某某受性侵害涉案时存在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实质性认识与维护能力的丧失,即性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

综上,被鉴定人徐某某在受性侵害涉案时,由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导致其性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参照《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之相关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本案涉案时对受猥亵无自我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徐某某本案涉案时及鉴定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2.被鉴定人徐某某本案涉案时对受猥亵无自我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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