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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况和受处罚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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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03月15日晚,被鉴定人张XX在XX市XX区XX街道附近的个体家电维修店中搬走一台废旧的空调外机,涉嫌盗窃。在询问调查期间,被鉴定人称2017年起患有精神疾病,为明确被鉴定人案发时有无精神障碍及受处罚能力,今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委托本所做法医精神病鉴定。

书证摘录:

1.据对被鉴定人张XX的询问笔录记载

承认有盗窃行为,并能够较好的叙述案发及归案经过,路过店门口开着门就搬走空调外机,半个月左右被抓获。对于盗窃的理由,想引起警方的关注来解决与老乡的债务纠纷,主动说有精神异常,多次看病,诊断抑郁、焦虑。对于行为的看法,知道不对,但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2.据对被鉴定人房东黄某的询问笔录记载

证明其有段时间因为精神状态不好不去上班,也去就诊。

3.据被鉴定人的门诊病历记载

在2017年至2021年6月8日之间多次在配服艾司唑仑、奥氮平、阿美宁、百忧解、氯硝西泮、百适可等药物。末次配药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诊断为焦虑障碍,配服思瑞康、启程。

【鉴定过程】

(一)调查所见

据办案民警民警反映情况:2022年3月16日接到受害人修空调的老板报警称一台修好的空调被人偷走,经过半个月后的调查走访,在被鉴定人家里发现被盗空调,归案后被鉴定人对于盗窃的理由称是别人欠他钱,派出所和法院均不立案,是为了引起政府的关注。被鉴定人自己提出有抑郁症病史并提供相关病历。在调查审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的逻辑与其他人表现有些不同。

(二)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力准确,年貌相符,眼睛斜视,衣着整洁,步态稳,自行步入检查室。检查基本合作,能建立交谈,对答切题,注意力集中,情绪激越,在谈及部分内容时候会表现愤怒,拍桌而起。能够回答个人一般情况,其落座后主动、多次诉说自己有抑郁症,对于表现,称:“我是严重的抑郁症。”“主要是失眠、疲乏、懒得动,不打扮自己。”“因为生病的问题,脑子反应迟钝。以前人际关系好,但发病以后就不好,得了病后就容易发火。”“上班也是无奈,但经常要休息,一个月上15天班不错了,晚上睡眠不好,第二天没有力气。”对于看病的过程,与病历一致。否认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知晓本次来鉴定的目的,并承认盗窃的行为,但谈及偷盗的理由,反复说自己偷东西只是为了引起警察注意,诉说自己与老乡的财物纠纷,难以打断,存在一定的自我保护,谈及何时有这些想法、为什么不偷其他东西,为什么选择晚上去偷,不选择白天偷更容易引起关注等问题时,其均未做正面的回答,顾左右而言其他,情绪激动并拍桌而起,反复强调是为了引起警察注意,称:“我拿回来都是放在家里的,我就是要引起他们(警察)的注意,我让他们查。”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性格言语偏激,不时放出狠话,称:“就是偷东西,坐牢,大不了枪毙。”“我不怕坐牢的,是法院不作为,也不后悔,他们欠钱的是大爷,性质比我恶劣。”“如果让我碰到他(老乡),我肯定以暴制暴。”目前否认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适切,否认既往有高涨、兴奋等情绪,一般常识、抽象、概括、计算能力粗测稍差,但基本符合其文化水平和个人生活阅历,一般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提供材料、调查反映,结合本次鉴定精神检查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张XX生长发育尚可,性格内向,已婚已育,初中毕业,长期在工地打工。病前社会功能保持良好,否认家族史中患有精神类疾病史。

2.被鉴定人2017年左右开始出现睡眠不佳,在医院门诊配服抗抑郁、抗焦虑药物治疗,诊断睡眠障碍、焦虑障碍。但据自己及房东的笔录描述,其患有抑郁症,在案发期间情绪控制不佳,时常因为疾病而不出门,不上班。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意识清,定向力准确,年貌相符,眼睛斜视,衣着整洁,步态稳,自行步入检查室。检查基本合作,能建立交谈,对答切题,注意力集中,情绪激越,在谈及部分内容时候会表现愤怒,拍桌而起。存在不开心、疲乏、做事兴趣缺乏、烦躁、夜眠差、自觉思维迟缓等异常表现,症状导致了不能按时上班,人际关系变差等社会功能的受损。否认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适切,否认既往有高涨、兴奋等情绪,一般常识、抽象、概括、计算能力粗测较常人稍差,但基本符合其文化水平和个人生活阅历,一般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全。

4.辅助检查发现其抑郁自评量表得分为76分,提示重度抑郁。心境障碍问卷未见躁狂的表现。韦氏智力测验得分64分,虽然低于正常,处于轻度智能缺损范围,但考虑可能与其个人生活阅历、情绪异常相关。MMSE、ADL、脑电图、头颅CT等检查均未见异常。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2017年起病,主要表现为以不开心、疲乏感、做事兴趣缺乏为主要核心症状的抑郁情绪,同时存在伴有焦虑情绪,睡眠障碍等其他表现。长期配服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物,病情有一定的控制,但在案发前受相关生活事件的影响仍然存在上述情绪,并影响到了社会功能。相关量表也提示存在抑郁情绪,其余检查排除了器质性、低智等疾病。故依据《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案发时患有抑郁发作。

(二)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笔录及精神检查始终坚称偷空调是为了引起警方的关注,与常规盗窃案件为了经济利益的目的不同。但其受抑郁、焦虑情绪的影响,并因为债务纠纷事件多方无法解决,个人行为处事模式偏激,遂产生了想要偷东西引起相关单位关注的想法并付诸实施,其理由并未受精神病性症状等其他疾病因素的干扰且仍然相对符合逻辑,因此无法认定其为病态的作案动机。同时其案发时清楚的知晓偷东西是违法行为,笔录中也提示在抓获的过程中他有试着逃避责任的行为,清楚的知晓案件的性质和后果,其对于偷盗行为的辨认能力完整。

但受抑郁情绪、焦虑情绪影响,且自认为应该得到解决的事情而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内心始终苦闷,难以发泄。临时起意产生了偷盗的想法,作案对象、作案时机随机,且对赃物的处理均没有明显的计划,案发当时无法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控制能力存在一定的下降。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案发时患有抑郁发作,受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为限定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案发时患有抑郁发作;

2.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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