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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脾破裂伤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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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书记载,常某某,男,于2021年9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怀远某医院住院病历摘要:(病历号:128357)

入院日期:2021年9月30日 出院日期:2021年10月21日

入院诊断:创伤性脾破裂,全身多处挫伤,头皮血肿,腹腔积血,腹膜炎等。

专科检查:神清,痛苦貌,呼吸尚平稳,面色稍苍白,左顶部头皮血肿,左前臂、双侧手背、左膝关节、左足等多处皮肤挫伤,左上腹轻压痛,中腹部、右上腹压痛,无反跳痛,移动性浊音(+-)。CT片示脾脏密度不均匀,考虑脾破裂,腹腔积液;左肾前缘包膜下稍高密度;增强CT示:脾破裂;脾脏异常化,考虑活动性出血;左肾少量包膜下出血。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在麻醉下行“脾动脉栓塞术”,复行DSA造影提示:脾脏保留约60%,术后给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创伤性脾破裂,全身多处挫伤,头皮血肿,腹腔积血,腹膜炎等。

(二)法医学检验

鉴定人员:谭大宏  刘  明

鉴定日期:2022年01月05日

鉴定地点: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办公室

鉴定内容:对被鉴定人常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

鉴定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 T0112-2021)。

鉴定检材: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等。

鉴定仪器:钢直尺(编号:AHDY-A -7)、比例尺、阅片灯。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一)检查结果

检查所见:神清,查体合作,右腹股沟下见穿刺瘢痕,已愈合,脾区压痛(+),左季肋部压痛(+) ,挤压痛(+)。

(二)阅片意见

2021年9月30日怀远某医院CT片壹张(片号:20210930047)示:脾破裂,脾脏异常化,考虑活动性出血;

2021年9月30日怀远某医院DSA造影片壹张(片号:128357)示:脾动脉栓塞术后,脾脏保留约60%;

2021年10月5日怀远某医院CT片壹张(片号:34768)示:脾脏形态不规则,密度不均匀,脾包膜下见条状高密度影,双侧胸腔少量积液。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案情,结合检验所见,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一)有明确的外伤史,其上述症状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常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经临床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示:创伤性脾破裂,全身多处挫伤,头皮血肿,腹腔积血,腹膜炎等多处损伤。基于以上情况,被鉴定人常某某的伤情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关于被鉴定人常某某的伤残评定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鉴定人常某某脾脏破裂,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经医院行“脾动脉栓塞术”,复行DSA造影提示:脾脏保留约60%,术后给予对症治疗。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A.9并比照第5.9.4.2)之规定,其脾破裂经栓塞术后,脾脏保留约60%构成九级伤残。

(三)关于被鉴定人常某某的三期评定

比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8.3.2及附录A4、 A7之规定,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常某某脾破裂经栓塞术后,脾脏保留约60%构成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常某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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