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签名字迹进行文书物证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XX县人民法院送检资料记载:该院办理的原告李X法与被告邵X藏、任X娇、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法对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X中心〔2020〕文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存有异议,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委托本中心对上述标称日期为“2013、12、23号”《借条》上借款人处“任X娇”签名字迹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末页上二个“任X娇”签名字迹是否系同一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次检验/鉴定方法: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规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一)对检材进行检验
JC《借条》是原件,纸品为约14㎝×13㎝大小的白底灰色横格线纸张,左边有撕裂痕迹,下边有剪切痕迹,纸面上有一十字折痕,保存状况基本正常。JC《借条》上字迹系手写文本,除“80000、李X、任X娇”为黑色硬笔字迹外,其余均为蓝色硬笔字迹。经体视显微镜对需检的“任X娇”签名字迹进行放大观察,未见复制特征出现,系直接书写形成。
对JC《借条》上“任X娇”签名字迹进一步检验,发现“任X娇”签名字迹所反映出来的书写水平中等,书写速度中等,连笔笔画较多,且各笔画之间的连接照应关系及笔力变化较为明显,笔迹特征反映较好,具备鉴定条件。(详见检材复制件)
(二)对样本进行检验
YB是复制件,上面盖有“XX县人民法院材料接收专用章接收日期2020年9月7日”的印文,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末页有“任X娇”签名字迹二个。经体视显微镜对以上供比对的“任X娇”签名字迹进行放大观察,发现书写字迹清楚,书写水平中等,书写速度中等,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均具备比对条件。
将YB中二个“任X娇”签名字迹进行相互比对和鉴别,可确定为出自同一人笔迹。(详见样本复制件)
(三)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
将JC中需检的“任X娇”签名字迹与YB中供比对的“任X娇”签名字迹,通过直观比较法、特征比较法等方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的书写水平、形体、文字布局等概貌特征相符,且两者单字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也相符合。如“任”字的笔画间的搭配;“X”字的错字写法、连笔、笔画间的搭配;“娇”字的连笔、笔画间的搭配等细节特征均相符合。(详见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JC中需检的“任X娇”签名字迹与YB中供比对的“任X娇”签名字迹,两者的书与水平、形体、文字布局等概貌特征相符,且两者单字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经综合评断后认为:两者笔迹特征总和的价值能够反映出同一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标称日期为“2013、12、23号”《借条》上借款人处“任X娇”签名字迹与标称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末页上二个“任X娇”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