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三车碰撞形态、行驶速度及两货车制动性能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4日,在XX市XX路XX石化西侧,小型轿车(冀XXX2)、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1、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 0072-2020)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2、鉴定工具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XX)、摄像机(所内编号XX)、10米钢卷尺(所内编号XX、XX)、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所内编号XX)、台式计算机等。
3、对小型轿车(冀XXX2)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雪佛兰牌” ;车身颜色:蓝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1。
经检验,该车前保险杠损坏、左前大灯灯罩损坏、左前翼子板缺失;前风挡玻璃破损;左前轮损坏,轮辋碎裂;前机器盖左侧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61m-0.70m;左侧A柱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91m-1.10m;左前门损坏变形,外门板脱落;左侧B柱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1.00m-1.14m;左后门前部损坏变形。
经检验,该车车顶向左侧变形,车辆右侧由右前门前边缘至后翼子板凹陷变形,并附着绿色油漆状物。
4、对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福田牌” ;车身颜色:红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2。
经检验,该车左前轮胎冠处有刮擦痕迹,左前轮辋印压有“块状”花纹痕迹;车厢左侧前边缘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90m-1.05m;该车左侧尿素罐外侧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50m-0.80m;该车油箱外侧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45m-0.62m;该车左后轮挡泥板变形,有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80m-0.97m;该车车厢左侧下边缘有连续刮擦痕迹,方向由前向后,距地0.95m-1.00m;该车左侧防撞护栏脱落。
对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制动性能进行检验:
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制动管路正常,气压罐压力符合标准。
路试结果如下:
测试日期 |
2021/12/1 |
制动距离 |
10.1m |
制动协调时间 |
0.290s |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
5.97m/s2 |
装载情况 |
空载 |
有无超出试车道 |
无 |
5、对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进行检验:
品牌型号:“福田牌” ;车身颜色:绿色。
车辆识别代号:LXXXXX2。
经检验,该车前风挡玻璃破损,前进气格栅罩损坏,部分脱落;前保险杠右侧损坏,向后位移,表面有刮擦痕迹,表面绿色车漆部分缺失,距地0.60m-0.90m;前号牌右侧损坏,距地0.76m-0.80m;右前大灯灯罩破损,灯罩上部车体有碰擦痕迹,表面绿色车漆部分缺失,距地1.20m-1.30m;该车前保险杠左侧有碰擦痕迹,表面绿色车漆部分缺失,距地0.55m-0.82m;该车左前大灯灯罩上部车体有碰擦痕迹,距地1.27m-1.56m。
对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制动性能进行检验:
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制动管路正常,气压罐压力符合标准。
路试结果如下:
测试日期 |
2021/12/1 |
制动距离 |
12.0m |
制动协调时间 |
0.350s |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
5.83m/s2 |
装载情况 |
空载 |
有无超出试车道 |
无 |
6、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
事故发生地位于XX市XX路,混凝土、沥青混合铺设,东西走向,道路施划分道线。事发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头东尾西停于现场路面;小型轿车(冀XXX2)头南偏西尾北偏东停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以东路面;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头东偏南尾西偏北停于小型轿车(冀XXX2)西侧路面,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与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接触;现场路面留有小型轿车(冀XXX2)零件散落物及轮胎侧滑印、挫划印。
7、对鉴定材料8(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检验:
文件名称:VXXX0;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307MB;
帧率:经校准,帧率为30帧/秒;
SHA-1哈希值:DXXXXXXXXXXXXXX7。
鉴定材料8画面记录时间2分8秒,共3892帧,清晰连续;画面左上角有数字显示时间“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06:XX:XX”;该监控拍摄探头位于现场道路南侧加油站,拍摄方向由东南向西北,画面记录事故发生过程。
经逐帧检验,画面显示时间“06:40:27”,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由画面左侧(由西向东)进入可视范围(附图);画面显示时间“06:40:28”,小型轿车(冀XXX2)由画面右侧(由东向西)进入可视范围;画面显示时间“06:40:29”,小型轿车(冀XXX2)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交汇;画面显示时间“06:40:30”,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由画面左侧(由西向东)进入可视范围画面显示时间“06:40:31”,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与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碰撞。
【分析说明】
1、碰撞形态分析:
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前轮辋印压的“块状”花纹痕迹,其花纹形态、数据与小型轿车(冀XXX2)轮胎胎肩花纹基本相同,误差可以合理解释,属于同种花纹;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损坏痕迹,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损坏痕迹在形态、高度、成痕方向等可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认定两者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认定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接触。
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损坏痕迹与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损坏痕迹在形态、高度、成痕方向、微量物质交换等可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认定两者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认定小型轿车(冀XXX2)右侧与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接触。
结合鉴定材料8,事发时小型轿车(冀XXX2)由东向西行驶,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接触;两车接触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沿其行驶方向(由西向东)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小型轿车(冀XXX2)逆时针旋转并向西偏南方向运动,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碰撞,碰撞后两车一起向东偏南方向运动直至停止于现场图终止位置。
2、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的制动性能: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相关规定:
7.10.2.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
制动 初速度 (km/h) |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
试验通道宽度m |
三轮汽车 |
20 |
≧3.8 |
2.5 |
|
乘用车 |
50 |
≧6.2 |
≧5.9 |
2.5 |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
30 |
≧5.6 |
≧5.2 |
2.5 |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
50 |
≧5.8 |
≧5.4 |
2.5 |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
30 |
≧5.0 |
≧4.5 |
3.0 |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
30 |
≧5.4 |
≧5.0 |
3.0 |
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路试检验结果中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5.97m/s2,满足7.10.2.2表4中关于其他汽车的要求,根据7.10.2.4可判定该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路试检验结果中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5.83m/s2,满足7.10.2.2表4中关于其他汽车的要求,根据7.10.2.4可判定该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3、事发时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小型轿车(冀XXX2)及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的行驶速度计算分析:
(1)鉴定材料8画面显示时间“06:40:28”第1帧,设定过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前边缘垂线为虚拟参照线1,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前边缘为车辆特征点1,右后边缘为车辆特征点2,“06:40:28”第1帧时车辆特征点1到达虚拟参照线1,“06:40:28”第12帧,车辆特征点2到达虚拟参照线1(附图),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特征点1至特征点2通过参照线1所用的帧数为11帧,综合考虑视觉和测量误差的影响,综合误差取值±0.3帧。即所用的时间t1为:
10.7/30s<t1<11.3/30s
经测量,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的距离L1,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1时的行驶速度v1为:
57.3km/h<v1<60.6km/h
(2)在鉴定材料8画面显示时间“06:40:29”第9帧,设定过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前边缘垂线为虚拟参照线2,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前边缘为车辆特征点1,左侧后边缘为车辆特征点2;“06:40:29”第9帧车辆特征点1到达虚拟参照线2,“06:40:29”第15帧,车辆特征点2到达虚拟参照线2,小型轿车(冀XXX2)特征点1至特征点2通过参照线2所用的帧数为6帧,综合考虑视觉和测量误差的影响,综合误差取值±0.1帧。即所用的时间t2为:
5.9/30s<t2<6.1/30s
根据车辆参数信息,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前边缘至左侧后边缘的距离L2,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前边缘至左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v2为:
75.2km/h<v2<77.8km/h
(3)鉴定材料8画面显示时间“06:40:31”第2帧,以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车厢右侧前边缘设定参照线3;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车厢右前边缘为车辆特征点1,车厢右后边缘为车辆特征点2;“06:40:31”第2帧时车辆特征点1到达虚拟参照线3,“06:40:31”第11帧,车辆特征点2未到达虚拟参照线3,“06:40:31”第12帧,车辆特征点2已通过虚拟参照线3(附图),通过视频动态逐帧观察和帧间差分法计算,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特征点2到达虚拟参照物时所用的帧数为9.5帧,综合考虑视觉和测量误差的影响,综合误差取值±0.2帧。
因此所用的时间t3为:
9.3/30s<t3<9.7/30s
经测量,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车厢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的距离L3,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车厢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3时的行驶速度v3为:
47.9km/h<v3<49.9km/h
【鉴定意见】
1、碰撞形态为:事发时小型轿车(冀XXX2)由东向西行驶,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左侧接触;两车接触后,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沿其行驶方向(由西向东)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小型轿车(冀XXX2)逆时针旋转并向西偏南方向运动,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前部碰撞,碰撞后两车一起向东偏南方向运动直至停止。
2、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的制动性能合格。
3、轻型自卸货车(冀XXX7)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1时的行驶速度高于57.3千米/小时,低于60.6千米/小时;小型轿车(冀XXX2)左侧前边缘至左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高于75.2千米/小时,低于77.8千米/小时;轻型自卸货车(鲁XXX8)车厢右侧前边缘至右侧后边缘通过参照线3时的行驶速度高于47.9千米/小时,低于49.9千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