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涉嫌肇事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在XX市XX县XX处,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发生交通事故,为查明涉案车辆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我所就相关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2.行为依据
《司法鉴定委托书》
3.技术标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 T 0072-2021)
《法庭科学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码检验规程》(GAT952-2011)
4.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
鉴定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XX市XX县,在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停放地对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进行检验。
4.1.对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检验可见。
车辆品牌:江铃牌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
车身颜色:绿色
前风窗玻璃下角未检出VIN码。
车辆右侧纵梁处钢板检见焊工切割痕迹,尺寸约17cmX6cm,纵梁痕迹处钢板部分缺失,车辆发动机号处检见机械打磨痕迹,表面现多处不规则凹陷。
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前部发动机舱内规整,未见明显拆装痕迹,发动机舱后壁可检见铭牌,后部货厢内部可见修补痕迹,左右纵梁后方下部均可见切割后重新焊接修复痕迹。车辆其他部位未检见可疑损坏痕迹。
4.2 对车辆行车电脑进行检验
车辆ECU可以通电连接并进入系统,但无法反映记录有车辆识别代号(VIN)和发动机号。
4.3 对印有车辆识别代号的钢片(JC1)进行检验
该钢片近似为不规则矩形,尺寸约17cmX5cm。四周可见明显不规则焊工切割痕迹,左下角处有规则圆弧状缺口,表面有机械印压字样“☆L隐去044☆”。
4.4 运用化学方法对打磨的发动机号进行显现
经检验,发动机号印压表面被机械打磨严重,无法根据《法庭科学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码检验规程》(GAT952-2011)中相关方法采取酸洗进一步显现,但经化清剂处理后,表面可显现“XXX616☆”下边缘字样。
4.5 对轻型普通货车(黑XXX2)行驶证信息进行检验。
车辆号牌:黑XXX2
车辆品牌:江铃牌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
车辆识别代号:L隐去044
发动机号:8隐去616
【分析说明】
1、整体分离鉴定方法确认印有车辆识别代号的钢片(JC1)与涉案车辆的关系
采用对照法,发现钢片(JC1)与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痕迹存在材质、结构、色泽均相同的特征,比对钢片(JC1)外廓尺寸和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缺口,二者在尺寸上也存在对应关系。
采用拼接法,比对分离物的附加特征,发现钢片(JC1)左下角处规则弧形缺口及左部下方的焊接断口均可与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痕迹形成特征性对应关系。
因此,可以认定印有车辆识别代号的钢片(JC1)与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缺口,属于同一整体所分离。即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原始车辆识别代号是钢片(JC1)印压的“☆L隐去044☆”。
2、对车辆发动机舱内铭牌进行分析
检验结果显示,该铭牌贴合严密,周围未见破损拆除或二次贴合痕迹,认为该铭牌为车辆原始安装,其所载信息可以反映车辆识别代号为“☆L隐去044☆”。
3、分析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发动机号
检验结果显示,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前部发动机舱内未见明显拆装痕迹,其车辆识别代号为“☆L隐去044☆”与轻型普通货车(黑XXX2)行驶证所载信息相同,由此可知,未经拆卸的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发动机号码应为轻型普通货车(黑XXX2)行驶证所载的“8隐去616”,实车检验所见的被打磨的发动机号“XXX616☆”下边缘字样亦可作为印证。
综上,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的发动机号应为“8隐去616”。
【鉴定意见】
1、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隐去044☆”。
2、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的发动机号为“8隐去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