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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对行驶速度变化、驾驶员是否采取避险及制动措施、制动性能、驾驶员状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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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在XX市XX区XX院内,费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京***5)与胡某发生碰撞。为进一步调查案件情况,XX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我所就案件相关内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2.行为依据

《司法鉴定委托书》

3.技术标准依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 T 0072-2020 )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

4. 鉴定工具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所内编号**)、纤维卷尺(所内编号**)、钢卷尺(所内编号**)、激光测距仪(所内编号**)、数码相机(所内编号**)、台式计算机等。

5.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

5.1对鉴定材料2进行检验

小型越野客车(京***5)基本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揽胜运动***

车辆识别代号:S*****2

车身颜色:白色

外廓尺寸:4884*1983*1797mm

经勘查测量,车辆左前轮辋直径为La,轴距为Lb(附图)。

5.2 对鉴定材料3进行检验

文件名称:c****0;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336MB;

SHA-1哈希值:8***************2。

录像画面连续,总持续时间00:08:07。经时间校准,其帧率为25帧/秒,画面左上角有文字记录时间“2021年3月22日 星期一 08:**:**”。画面显示时间“ 08:06:00”,小型越野客车(京***5)在画面中出现。画面连续,播放均匀,可以反映事件发生过程。

对监控录像记录的事发过程进行逐帧分析,并通过现场勘查实验,在小型越野客车(京***5)事发前行驶路径中添加参照线1、参照线2、参照线3、参照线4(车辆已明显减速位置)、参照线5(车辆停止位置),其中参照线1、2间距为Lc,参照线4、5间距为Ld(附图)。将参照线1-5添加至监控录像画面中(附图)。

6. 对小型越野客车(京***5)的行车制动性能进行检验

对小型越野客车(京***5)制动系统进行动态检验,内容如下:

试验路面:干燥沥青硬实路面(XX村委会外侧路面)

路试检验设备: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路试检验结果如表一:

表一:小型越野客车(京***5)路试结果表

测试日期

2021/05/23

测试时间

10:28:11

初始速度

52.0km/h

制动距离

15.2m

制动协调时间

0.16s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7.55m/s2

最大踏板力

183N

装载情况

空载

有无超出试车道

【分析说明】

1.对小型越野客车(京***5)进场后的行驶速度进行分析计算

现场监控录像反映,小型越野客车(京***5)右转弯以较低车速进入XX村委会院内。

1.1计算小型越野客车(京***5)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

鉴定材料3画面显示时间“08:06:03”第12帧,小型越野客车(京***5)右前轮与地面接触点位于参照线1处,画面显示时间“08:06:04”第16帧,小型越野客车(京***5)右前轮与地面接触点位于参照线2处(附图),因此小型越野客车(京***5)右前轮与地面接触点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的帧数为29帧,即经历的时间为长t1约为29/25s。

该段时间内小型越野客车(京***5)运动的距离为Lc,因此,鉴定材料3画面中,小型越野客车(京***5)右前轮与地面接触点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的行驶速度v1约为31.0km/h:

1.2计算小型越野客车(京***5)在参照线3处的行驶速度

鉴定材料3画面显示时间“08:06:05”第10帧,小型越野客车(京***5)右前轮与地面接触点位于参照线3处,此时以小型越野客车(京***5)左前轮轮眉顶部中心位置标定垂直参照线3’,画面显示时间“08:06:05”第16帧,小型越野客车(京***5)左后轮轮眉顶部中心位置未到达参照线3’,画面显示时间“08:06:05”第16帧,小型越野客车(京***5)左后轮轮眉顶部中心位置已通过参照线3’(附图),经细化分析,小型越野客车(京***5)左前轮轮眉顶部中心位置至左后轮轮眉顶部中心位置通过参照线3’的帧数约为6.5帧,即经历的时间为长t2约为6.5/25s。

该段时间内小型越野客车(京***5)运动的距离为Lb,因此鉴定材料3画面中,小型越野客车(京***5)位于参照线3附近的行驶速度v2约为40.2km/h。

1.3计算小型越野客车(京***5)在参照线4前的行驶速度

经逐帧检验,小型越野客车(京***5)位于参照线4处的时刻为鉴定材料3画面显示时间“08:06:07”第6帧,采取逐帧倒退的方式计算小型越野客车(京***5)的行驶速度,结果如表二:

表二:小型越野客车(京***5)位于参照线4前的部分速度计算表

时刻

运动距离(m)约为

帧数(n)

时间间隔(s)

行驶速度(km/h)

备注

08:06:06 第21帧

0.47

1

1/25

42.3

 

08:06:06 第22帧

0.47

1

1/25

42.3

 

08:06:06 第23帧

0.47

1

1/25

42.3

 

08:06:06 第24帧

0.44

1

1/25

39.6

 

08:06:07 第3帧

0.38

1

1/25

34.2

 

08:06:07 第6帧

0.35

1

1/25

31.5

参照线4位置

分析上表算可知,小型越野客车(京***5)在鉴定材料3画面显示时间“08:06:06”第24帧时,车辆制动系统已经发挥作用,计算可知此时车辆左前轮与地面接触点距离参照线4约2.81m,距离参照线5约9.81m。

综上,小型越野客车(京***5)入场后随即开始加速,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1.0km/h,在参照线3附近的行驶速度约为40.2km/h。参照线4迤东约2.81m处车速最高约为42.3km/h,此时已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制动系统发挥作用。参照线4处的行驶速度约为31.5km/h。参照线5处车辆停止。

2.分析车辆是否有避险和调整方向的情形

逐帧比对分析可知,车辆经过参照线3附近时,可检见监控录像画面中车辆明显向右侧转向避险,车辆因离心力导致车体右倾;随后车辆立刻向左调整方向继续向前行驶。因此,小型越野客车(京***5)通过参照线3附近存在避险和调整方向的情形。

3.小型越野客车(京***5)撞人前是否采取了及时且充分的制动措施

鉴定人员在事发地点进行模拟实验,实验内容如表三:

表三:小型越野客车(京***5)事发地制动模拟实验结果表

实验日期

2021/05/23

实验时间

10:33:00

初始速度

40.8km/h

制动距离

11.4m

制动协调时间

0.15s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6.36m/s2

最大踏板力

199N

装载情况

空载

模拟实验结果反映,当车辆以40.8km/h的速度在事发地点行驶时,制动踏板力为199N时,充分制动的制动距离L为11.4m。表二反映,小型越野客车(京***5)以42.3千米/小时的速度开始制动,鉴定材料3画面显示时间“08:06:06”第24帧,车辆制动系统已经发挥作用,此时车辆左前轮与地面接触点距离参照线5约9.81m,充分考虑制动协调时间0.15s,可计算事发时车辆的制动距离L0如下式:

L0=9.81+0.15·42.3/3.6=11.57m

事发时车辆制动初始速度与模拟实验的制动初始速度相近,计算所得事发时制动距离L0与模拟实验制动距离L数值接近,反映撞人前小型越野客车(京***5)制动系统工作较充分,但事发时制动起点与被撞人间距小于车辆停止所需制动距离,无法避免撞击发生,因此事发时采取的制动措施不及时。

4. 对小型越野客车(京***5)制动系统进行检验

摘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相关规定。

7.10.2.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试验通道宽度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

7.10.2.3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75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    ≦400N,

其他机动车≦450N。

……。

7.10.2.4 合格判定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0.2.3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如符合7.10.2.1或7.10.2.2,即为合格。

本案路试车辆小型越野客车(京***5)符合7.10.2.3中对制动踏板力的要求,路试检验结果中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7.55m/s2(见表一),满足7.10.2.2表4中的要求,根据7.10.2.4可判定该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综上,小型越野客车(京***5)的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5.分析事发前涉案车辆驾驶员的驾驶状态

根据法大[XX]物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车辆驾驶员位置图像清晰化处理结果可知,小型越野客车(京***5)采取制动措施前,驾驶人头部位置未发生明显改变(附图)。分析认为,小型越野客车(京***5)驾驶员处于正常坐立驾驶状态。

【鉴定意见】

1、小型越野客车(京***5)入场后随即开始加速,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1.0km/h,在参照线3附近的行驶速度约为40.2km/h。参照线4迤东约2.81m处车速最高约为42.3km/h,此时已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制动系统发挥作用。参照线4处的行驶速度约为31.5km/h。参照线5处车辆停止。

2、小型越野客车(京***5)通过参照线3附近存在避险和调整方向的情形。

3、撞人前小型越野客车(京***5)制动系统工作较充分,但采取的制动措施不及时。

4、小型越野客车(京***5)的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5、分析认为,事发前涉案车辆驾驶员处于正常坐立驾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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