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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车辆行驶速度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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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21日,朱某驾驶小型轿车(冀***N)沿XX线由北向南行驶到XX线XX村南口向东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吕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鲁***U)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开展进一步调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案件相关内容委托至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依据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2鉴定工具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纤维卷尺(所内编号**)、钢卷尺(所内编号**)、台式计算机等。

3检验所见

3.1对小型面包车(鲁***U)进行检验

厂商品牌:长安牌

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

车辆号牌:鲁***U

车身颜色:灰色

车辆识别代码:L******3

车辆整体损坏严重,前部风窗玻璃缺失,左、右A柱均弯曲变形,顶部偏前位置向内凹陷呈柱状,凹陷痕迹与车身侧边缘近似垂直,柱状凹陷变形最深处约46cm。顶部凹陷导致车辆严重向内挤压变形,左右前车门均变形损坏,左右B柱均断裂损坏,左右后门均严重损坏。车身左侧呈现大面积刮擦痕迹,后备箱盖移位变形,车辆左侧、右侧、后部玻璃均损坏缺失(附图)。

3.2对小型轿车(冀***N)进行检验

该车为思域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0;检验所见,车辆右前部现撞击损坏痕迹,前保险杠右前部损坏缺失,车辆整体损坏较轻(附图)。

3.3 对事发现场痕迹进行检验

(1)事发地位于XX线XX村南口处,沥青干燥硬实路面,无明显坡度。

(2)事发路段双向四车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带。单向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均为3.80米。道路右侧路肩以外有路边沟,深度约2.10米,斜坡长约4.40米。

(3)事故后,小型轿车(冀***N)头南偏东尾北偏西停于东向西方向左侧机动车道内,左后轮距离道路北边缘8.70米,右前轮距离道路北边缘11.10米;小型面包车(鲁***U)头西偏北尾东偏南停于道路右侧以外路边沟斜坡底部(附图)。

(4)鉴定资料未反映小型轿车(冀***N)在现场路面留有制动痕迹。小型面包车(鲁***U)在现场路面留有轮胎挫印长为L1=23.60m,在现场路面留有车体挫划印长为L=37.30m。

(5)路侧灯杆距地0.80-1.70米处检见不规则刮擦痕迹,表面有黑色物质附着(附图)。

【分析说明】

碰撞后,小型面包车(鲁***U)在现场路面留有轮胎挫印长为L1=23.60m,取轮胎-路面的摩擦系数0.70,重力加速度g,根据动能定理,可得其挫印对应的等效速度降V1d为:

V1d=(2·0.7·9.8·23.6)^(1/2)·3.6=64.8km/h

碰撞后,小型面包车(鲁***U)在现场路面留有车体挫划印总长为L=37.30m,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反映的尺寸链接关系取小型面包车(鲁***U)与灯杆接触前的挫划印长约为L=33.80m,取车体-路面的摩擦系数0.40,重力加速度g,根据动能定理,可得该段距离对应的等效速度降V2d为:

V2d=(2·0.4·9.8·33.8)^(1/2)·3.6=58.6 km/h

小型面包车(鲁***U)与路侧灯杆发生碰撞,致其顶部现柱状凹陷,但该变形导致的动能损耗无法量化计算。小型面包车(鲁***U)与路侧灯杆碰撞之后过程的动能损耗无法量化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反映小型面包车(鲁***U)23.60米轮胎挫印与37.30米车体划印间隔5.40米应为车辆侧翻腾空过程,该过程导致小型面包车(鲁***U)动能损耗无法量化计算。

综合以上过程,计算小型面包车(鲁***U)与小型轿车(冀***N)接触后,小型面包车(鲁***U)的速度降Vd为:

Vd>(V1d^2+V2d^2)^(1/2)=87.4km/h

小型面包车(鲁***U)总质量为M1,碰撞前沿东西方向的速度为V1,碰撞后沿东西方向的速度为V1’;小型轿车(冀***N)总质量为M2,碰撞前沿东西方向的行驶速度为V2,碰撞后沿东西方向的速度为V2’,东西方向根据动量守恒定律可得:

M1V1-M2V2=M1V1’-M2V2’

变形得:

M1V1=M1V1’+M2(V2-V2’)

分析可知V2-V2’>0,可得V1>V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反映小型面包车(鲁***U)与小型轿车(冀***N)接触后在路面遗留痕迹与东西方向夹角a,可计算小型面包车(鲁***U)碰撞前沿东西方向的速度V1为:

V1>V1’=Vd·cosa>83.9km/h

【鉴定意见】

事发时小型面包车(鲁***U)的行驶速度高于83.9千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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