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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民间借贷案涉文书笔迹进行文书物证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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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法院民一庭移送的梁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王某的申请,特委托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20043-JC001检材纸张大小为A4,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字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为黑色墨水字迹,部分字迹笔画边缘存在不规则的墨迹洇散现象,无机制痕迹,系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笔画清晰,特征明显,具备鉴定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1》)。

2.样本检验情况:

20220043-YB001样本为自然样本,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样本字迹1进行检验,发现:样本字迹1为黑色墨水字迹,部分字迹笔画两侧可见黑色墨迹堆积,无机制痕迹,系直接书写形成;20220043-YB002~20220043-YB006样本均为实验样本,样本字迹2~6均为黑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1~6笔画清晰,特征明显,笔迹特征既有变化又有关联。样本字迹1~6均具备比对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2》)。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6通过直观比对并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进行检验。

1.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4中汉字的书写风貌、布局等一般特征相同,相同单字的运笔、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也相同。如:“月”字的行笔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3中“月”字横折钩笔画中的竖笔画基本为微右弧行笔;“息”字的写法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4中“息”字“自”部均存在少一横笔画的错写特征;“分”字的行笔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4中“分”字第二笔基本写为竖捺,且与水平方向的夹角近90°;“每”字的收笔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4中“每”字第六笔均为上挑收笔。

2.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2、4、5、6中阿拉伯数字的数字组合与字行高度、运笔、笔画间搭配等特征均相同。如:数字“2”的行笔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6中数字“2”的横笔画基本为弧形行笔;数字“5”的运笔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4中数字“5”折行运笔趋势均相符且第一笔均为轻收笔;数字“6”的搭配点分割比例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4中数字“6”的搭配点分割比例不均,均为上部分相对较长而下部分相对较短;数字“0”的起收笔定位点搭配特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4中数字“0”均为左位搭配等。

以上特征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3》~《笔迹特征比对表8》。


    

【分析说明】

(一)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字迹(汉字)与样本字迹1~4(汉字)的相同特征反映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的多个方面,符合特征质量高,属本质性符合,其符合特征的总体价值充分反映出检材字迹(汉字)与样本字迹1~4(汉字)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二)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字迹(阿拉伯数字)与样本字迹1、2、4、5、6(阿拉伯数字)在相同数字的组合搭配、相同数字的起收笔及运笔等特征上反映一致,符合特征质量高,属本质性符合,其符合特征的总体价值充分反映出检材字迹(阿拉伯数字)与样本字迹1、2、4、5、6(阿拉伯数字)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鉴定意见】

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借款人为“王某”的《借条》原件1份1页,其上“月息2分 5600每月”字迹与送检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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