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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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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3日下午,丁某国持锄头将朱某真打伤。山东XX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22年2月XX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丁某国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正确处理案件,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丁某国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丁某国同胞二人,有一姐。初中辍学,学习成绩差。后打工。已婚,育一女一子。

丁某国大约2、3年前开始表现多疑,易怒,常与人冲突,不好好干活。2019年春节,他举报人家放鞭炮,之后总害怕有人要抓自己。2020年2月某日夜他给姐夫打电话,说有人要抓他,让姐夫救他。去了见他裹着被子躲在树林里。2020年开始丁某国经常无故打骂妻子,有时候也打骂孩子,骂的都是很难听的话。平常手机总关机,称手机被监控,不敢在家睡觉。说父亲的手机也被监控了。在家里经常嘟囔着说有坏人啥的,有时候骂的很难听。总跟邻居闹仗。家人找“神婆”给看过,烧香烧纸,不管用。未去医院就诊。2020年1月份查出来血管瘤和胆息肉的病,2021年2月份去日照市人民医院做了手术后,说医生给他肚子里放棉球了,说医生给的药有毒,哭泣,把药倒马桶了。出院后在家养病,疑心自己得癌症了,快要死了。近一年来,整天在家什么也不做,一直吃药治疗,睡眠不好。(张某芬2021年7月13日询问笔录、丁某宁2022年7月20日反映情况)

2021年5月23日下午,丁某国持锄头将邻居朱某真(女)打伤,丁某国妻子听到动静后将丁某国拉回。

受害人朱某真反映:案发当天下午,她在杨某龙(音)家鸡笼子喂鸡时,转身看到丁某国持锄头走过来,他看四周没人,就抡起手里的锄头打她,她一歪头,锄头打在她左肩膀上。丁某国一边打她一边骂:“让你去报警,去死吧。”打了三下,锄头断了,丁拿着剩下的锄把继续打她胳膊、头部,一直到丁的妻子张某芬来把丁拉走,丁还说了一句有本事你去报警。(朱某真2022年5月26日询问笔录)

询问中,丁某国称这几年朱某真一直造谣自己强奸她,自己一直警告她她也不听。案发当天下午自己就去找她理论,和她说话她也不听,自己就很生气,然后就回家从家门口找了一把锄头,拿着就去了,然后就在杨XUE洪(音)家门口碰见了朱某真。看见她的时候,就用锄头捣了她肩膀那附近了。记不清打了几下,然后干啥自己就记不清了。还称有人害他。有时答非所问。(丁某国2022年5月23日询问笔录)

朱某真多次向丁某国借钱不还,两家为此产生矛盾。丁某国的妻子否认两家有别的矛盾。(丁某宁2022年7月20日反映情况、张某芬2021年7月6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20日,丁某国曾拿刀威胁朱某真,朱某真为此报警。(XX市公安局XX分局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见XX市公安局XX分局2022年8月22日补充材料)

丁某国于2022年6月2日前往XX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据住院病历载:入院日期:2021年6月2日,出院日期:2022年8月2日。入院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接触被动,问答部分题。时间、地点、人物、自我定向力正确。查及内感性不适,查及评论性幻听,思维迟缓。查及被妄想、嫉妒妄想。注意力减弱,记忆力减退。智能、一般常识掌握水平、理解与判断力、计算力符合其所受教育水平及社会阅历水平。情感淡漠,意志减弱。无异常动作及行为。有冲动攻击行为,无自伤、自杀行为、观念。自知力缺失。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山东XX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22年2月2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丁某国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人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来鉴定途中,丁某国安静配合,未见明显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丁某国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基本相当,衣着尚整,意识清楚,接触被动、简短,常答“想不起来了”,“不知道”等,有时答不切题。询问下能被动简单陈述个人基本情况,称自己小学文化。问及学习成绩答“想不起来了”,问为何没上初中答“不知道”。关于个人简历,称“想不起来了”。表示已婚,有一子一女,不记得多大结的婚。问其生活来源,答“不知道”。问其日常生活,答“就在家里,没干什么”。表示家里人都对自己不好,妻子、女儿、儿子都打自己,父母也打自己,问其原因则答“不知道”。称村里人想害自己,都要打自己,不知道要打成什么样。想不起这种情况从何时开始的。否认有好的朋友。问其心情怎样,答“都要打我。”

对“你的身体情况”、“有谁打过你”、“朱某真是谁”、“是否打了朱某真”、“是否有精神病”等问题,均回答“我不知道”、“我不记得了”。令计算100减7,答等于15,又答等于20。表示记不清过中秋节吃什么。称有人监视自己,问及用什么方式监视,答“我要死了。”村里人都给自己造谣,问朱某真给你造谣了吗?答:“都造谣了,就说我要死了。”

无自知力。检查中情感反应显淡漠。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丁某国丁某国自幼上学,初中辍学后务工,已婚,有一子一女。据家属反映,2019年左右开始出现多疑、感被害、感被监视、自言自语、外跑,有冲动伤人行为,社会功能受损。案发前未在精神科就诊。

2021年5月23日下午,丁某国持锄头将邻居朱某真打伤。询问中,询问中,丁某国有时答非所问,称有人害他,称这几年朱某真一直造谣自己强奸她,自己一直警告她她也不听,所以才伤害对方。后前往XX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山东XX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22年2月2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丁某国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检查欠合作,多问少答,思维显贫乏,情感淡漠,可引出被害妄想。无自知力。据现有资料,可除外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以感知、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多方面存在障碍,精神活动不协调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多发病于青壮年,病程多迁延。本案中,被鉴定人丁某国于2021年5月23日下午,持锄头将朱某真打伤。询问中,丁某国有时答非所问,称有人害他,称这几年朱某真一直造谣自己强奸她,自己一直警告她她也不听,所以才伤害对方。综合分析,案发时,被鉴定人处于疾病期,主要症状为被害妄想,坚信事主朱某真长期对自己进行造谣。案发时,其行为受到所患精神疾病的直接支配,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丁某国作案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丁某国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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