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女,71岁,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小结(住院日期:2021年07月14日至2021年08月04日)摘要:
2021年07月14日,以车祸致盆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余为主诉入院,查体:腰背臀部轻压痛,骨盆挤压征阳性,分离征阳性,双侧腹股沟稍肿胀,局部压痛明显双侧髋关节活动受限,以左侧为甚,可及足背动脉搏动,足趾血运、感觉、活动大致尚可,右侧肘部、双侧膝部、小腿、右足部等多处可见挫裂伤。
辅助检查:骨盆正位片(号016897):左耻骨上、下支及右耻骨下支骨折。
CT(号:061138)片示:双侧耻骨上、下支及耻骨联合多处骨折,骨折线可疑累及双髋关节面,左侧骶骨及髂骨骨折,考虑骶前、盆腔及左侧盆壁血肿、渗出。
全腹部CT(号:CT061398)示:双侧耻骨下支、耻骨联合、双侧髋臼前柱及左骶髂关节骨折,左结肠旁沟及盆腔、骶前渗出,左闭孔内肌、梨状肌及臀中肌肿胀、渗出。
右膝关节正侧位片示:右胫骨平台骨折。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行“左侧耻骨上支髋臼前柱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左侧耻骨上支髋臼前柱骨折,骨折端移位,右胫骨内侧平台骨折,折端移位。
出院诊断:骨盆(多处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侧肱骨小头骨折(可疑)、多处挫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双侧少量胸腔积液、腰4椎体滑脱、贫血、低蛋白血症。
2.2022年03月24日,惠安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张美华的损伤程度为构成重伤二级。
3.2022年05月11日,惠安县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示:骨盆变形,部分骨折端示移位,左侧骨盆内陷,左耻骨上支-髋臼处内固定术后改变。
1.检验方法:
按照SF/T 0111-202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2-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2.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GA/T1555-2019)
3.体格检查:
由家属陪伴助步器步入本所法医室,检见:神清,切题,合作,头颅正常,心、肺、腹(-),左腹部可见一11.0cm手术瘢痕、右膝关节可见一9.0cm手术瘢痕,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行动不便,坐立起身困难,右下肢肌力5级,右膝关节活动度:屈曲85°(健侧128°)、伸直-8°(健侧0°)。
4.阅片所见:
2021年07月14日,惠安县医院,骨盆正位DR片(号:016897)1张示:双侧耻骨下支、耻骨联合、双侧髋臼前柱及左骶髂关节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错位。
2021年07月19日,惠安县医院,右膝关节正位DR片(号:DR017106)1张示:右胫骨平台骨折,骨折线清晰。
2021年07月22日,惠安县医院,右膝关节正位DR片(号:DR017245)1张示: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断端对位尚可。
2022年05月11日,惠安县医院,骨盆正位DR片(号:DX029500)1张示:骨盆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骨盆倾斜变形,左侧骨盆内陷,骨盆对称性破坏,可见左耻骨上支骨折端处骨质缺损,骨盆完整性破坏,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根据案情、送检材料、结合体检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张美华因交通伤致骨盆(多处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侧肱骨小头骨折(可疑)、多处挫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双侧少量胸腔积液、腰4椎体滑脱、贫血、低蛋白血症,临床予行“左侧耻骨上支髋臼前柱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经治病情基本稳定;
阅2022年05月11日复查骨盆正位DR片示:骨盆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骨盆倾斜变形,左侧骨盆内陷,骨盆对称性破坏,可见左耻骨上支骨折端处骨质缺损,骨盆完整性破坏,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目前后遗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行动不便等功能影响,据此: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3条“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之规定,评定其骨盆严重畸形愈合为九级伤残;
阅片提示: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断端对位尚可,目前后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9.8%(大于25%、小于50%),据此: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之规定,评定其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2.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5.2条、第10.2.14.a)条及A.2之规定,评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
3.依据《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标准及参照《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结合当地医疗收费价格,评定其后续内固定物取出治疗费用为18000元(不包括后续可能出现骨不连等需行二期手术费用)。
1.被鉴定人张美华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张美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后续内固定物取出治疗费用为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