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孟某某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孟某某,女,于2021.03.27日骑自行车经过路口时被行驶中的私家车刮倒,左侧侧身着地,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临床诊断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腰部外伤,腰椎椎管狭窄,腰椎滑脱Ⅰ度,腰骶部筋膜炎”。行经皮椎体球囊扩张成形术。出院查体:切口已愈合,腰背部稍有压痛,双下肢麻木,肌力4级,肌张力正常。
【鉴定过程】
2021年7月7日于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由刘跃辉、翟素娟对被鉴定人孟某某进行体格检查,所用检验方法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定》等,所用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等。
体格检查:被鉴定人(孟某某)坐轮椅进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头型正常、五官端正,双眼运动正常、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脊柱生理弯曲,胸11至腰骶部软组织广泛触痛(+),腰2椎体左右侧分别见0.5×0.3cm瘢痕,腰部活动受限,拾物试验(+)。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
【分析说明】
1、根据送检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孟某某)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腰部外伤,腰椎椎管狭窄,腰椎滑脱Ⅰ度,腰骶部筋膜炎。行经皮椎体球囊扩张成形术。
根据伤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2)之规定,腰2椎压缩性骨折,行腰2椎经皮椎体球囊扩张成形术后,达伤残十级。
2、根据伤情,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2之规定,(脊柱骨折手术治疗)其误工损失日为评残日止。
3、根据伤情,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2之规定,(脊柱骨折手术治疗)伤后需壹人护理90日。
【鉴定意见】
1、根据伤情,被鉴定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腰部外伤,腰椎椎管狭窄,腰椎滑脱Ⅰ度,腰骶部筋膜炎。行经皮椎体球囊扩张成形术后,达伤残十级。
2、根据伤情,其误工损失日为评残日止。
3、根据伤情,伤后需壹人护理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