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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上“专业”摹仿签名的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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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霍某、殷某犯侵占罪,于某年4月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霍某对张某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上的霍某签名不予认可。

同年10月22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张某提交的“协议”上霍某的签名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本中心鉴定人发现该“协议”格式可疑,落款处的双方签名各出现了两次。经检验,一为手写,另一为复印形成。霍某声称未签过该份“协议”,但“协议”中的签名确实与其本人签名极为相似。

鉴定人通过进一步比对后发现,检材签名虽与样本签名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但检材签名运笔不够自然和灵活,在细节特征上也存在细微差异,故怀疑该签名是有经验的摹仿者伪造形成。与此同时,霍某的律师声称找到了该签名的疑似摹仿者,律师向其提供霍某真实签名并要求其摹仿,之后向法庭提交了这些真实签名和摹仿签名。鉴定人经比对发现,两者通过比例缩放后可基本重合,而这种重合,在正常的书写过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受摹仿签名的启发,鉴定人认为找到检材签名的临摹母本是“破案”的关键。为此,鉴定人赶赴太仓工商局调取霍某本人签名样本,在数十个样本中发现了一个可与检材签名基本重合的签名。后经综合分析得出鉴定意见:检材签名系摹仿书写所致,非霍某本人所写。

次年2月,因该案自诉人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此后,霍某律师反映,其所找到的摹仿者自称已从事文检工作15年,对笔迹鉴定理论和实践十分了解,现专门从事仿造签名。这种情形致使本案鉴定难度高、极富挑战性,鉴定人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及多年的科研积累,结合对案情的及时跟进了解,最终对检材和样本特征的异同进行了合理分析和准确判断。该案同时暴露出“专业”摹仿的错位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源头上制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和《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和体视显微镜进行检验。

经检验,检材无题头,亦无落款署期,从形式和内容上看是左方“某公司”与右方“霍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检材自上而下由七行字迹及印文组成:上方五行打印体字迹和第六行落款签名及印文系复印形成;需检霍某签名位于第七行右侧,是黑色墨水笔字迹,连笔书写,速度中等偏慢,运笔不够流畅,字形略显呆板,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提供比对检验的样本1至样本8是霍某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的签名,样本9至样本14是案前自然样本,原件留存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人于某年12月4日随法院承办法官前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调阅了样本9至样本14的原件,并对其进行检验和扫描。经检验,霍某的样本签名连笔书写,速度中等偏快,尽管书写水平不高,但运笔流畅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且相对稳定,具备比对条件。

在查阅样本9至样本14原件的过程中鉴定人发现,检材第六行右侧复印形成的“霍某”签名与样本11中霍某的签名,在后者缩小到95%的情况下能够重合,表明检材第六行右侧的“霍某”签名系从样本11上复制而来。

将检材上需检的“霍某”签名与霍某书写的样本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上的需检签名与样本13签名,在后者缩小到95%的情况下能够基本重合。同时发现,检材上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在相同单字笔画的运笔方式、连笔形态、搭配比例以及细小运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鉴定人认为:检材上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两者在外形上比较相似,分析是摹仿书写所致。

【鉴定意见】

检材“协议”上需检的“霍某”签名不是霍某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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