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外伤与股骨头骨折因果关系的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27日10时许,于某因琐事与人打架致伤。经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股骨头损伤与外伤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08年8月27日至9月11日住院病历
据某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7054)记载:于某,男,42岁。该患外伤后头晕伴恶心约3小时入院。体格检查:体温:37.3℃,脉搏:62次/分, 呼吸:20次/分, 血压:110/70mmHg。专科情况:神清语明,右髋关节及右肩关节因疼痛活动受限,余肢体活动自如,无神经系统定位征,后枕部见两处均约5×5cm2头皮略肿胀触痛区,无波动感,未触及骨质凹陷,右耳廓、右颈部、右肩部、右小腿见多处大小不等皮肤创口,创缘齐,均已缝合,左肩部见一处皮肤破损区,右大腿见一条索状皮肤破损区,局部青紫。辅助检查:头CT未见异常,右小腿X线片示右胫骨中段前缘见一小骨屑影,余未见异常。入院诊断:后枕部头皮挫伤,右耳廓、右颈部、右肩部、右小腿皮肤裂伤,左肩部、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右胫骨开放性不全骨折,右股骨头坏死。出院诊断:后枕部头皮挫伤,右耳廓、右颈部、右肩部、右小腿皮肤裂伤,左肩部、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右胫骨开放性不全骨折,右股骨头坏死。入院日期:2008年8月27日,出院日期:2008年9月11日。
(二)检验过程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拄单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其右小腿胫前偏内侧可见3.5×0.4cm瘢痕(缝合5针),其右肩峰处可见5.6×0.4cm横行瘢痕(缝合7针)。
3. 复查影像学片
双侧股骨头X光片,CT片表现:左侧股骨头、髋关节形态正常,未见异常密度影,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多年后,外伤(此次)见右侧股骨头变扁,密度增高,其内见多发囊变,并可见一侧股骨头下骨折线(CT明显),轻度成角,关节间隙大致正常。外伤前(2007-9-8)CT片未见明显横行骨折线。诊断:1、右股骨头无菌坏死后外伤,伴股骨头下骨折。2、左股骨头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于某2008年8月27日外伤后CT片可见右股骨头下横行骨折线,而该患此前(2007年9月8日CT片)存在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并有囊性变,但未见有骨折线。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又叫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或股骨头坏死。此病的发病机理为在多种原因的刺激下,股骨头的骨骺发生坏死,其内部生长的肉芽组织代替了原来的死骨,最终导致股骨头因密度变大而发生塌陷。因为骨质的变化,病变部位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即可发生骨折改变。因此,综合分析,如其在此期间(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8月27日)未受过其他外力,则考虑其右侧股骨头下骨折系此次外伤诱发所致。根据相关的鉴定原则,本案例适用间接因果关系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至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本案即是在患者原有股骨头坏死的疾病基础上,由外力诱发而形成骨折。
【鉴定意见】
于某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8月27日如未受过其他外伤,则考虑其右侧股骨头下骨折系此次外伤诱发所致。
于某2007年9月8日影像学片
于某2008年8月27日影像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