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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视频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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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2月6日业务办理的监控录像进行鉴定,对录像的连贯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对监控录像中工作人员对于核验现金的过程进行分析以确定监控中实际发生的现金数量。                                                

【鉴定过程】

1.视频文件属性检验:

(1)将委托方提供的检材视频拷贝至声像资料鉴定工作站;

(2)经初检,检材视频文件为.MP4格式,文件大小为145.15MB,检材视频文件的MD5值为:EECE8A583A699669D047B3660C6228C2;

(3)使用视侦通V2.0.7打开检材视频,播放总时长:00时13分59秒,帧速率:25帧/秒,视频总帧数为20999帧;

(4)根据时长(秒)×帧率=总帧数,(13×60+59)×25=20975,得出:检材视频的时长、帧率和总帧数的关系无异常(相差25帧内属于正常范围)。

2.视频真实性检验:

(1)成像分析检验:经检验,检材视频播放连续,无异常,视频画面左上角有日期及时间显示,右下角有“黄屯柜员二”字样。视频内容、视场、角度均合理。

(2)处理痕迹分析:导入警视通影像真伪鉴定系统V4.0,分别使用帧频一致性检测、清晰度帧间差异检测、噪声突变检测等方法进行视频真实性检验。

帧频一致性检测:通过提取视频内的关键帧及其对应的时间戳,来判断关键帧间隔是否一致,从而检验视频是否有篡改;

清晰度帧间差异检测:通过逐帧计算清晰度,比对清晰度的变化情况,来判断视频是否有篡改;

噪声突变检测:逐帧计算噪声水平并显示分布情况,观察噪声图片的位置,进而判断视频是否有篡改。

3.视频内容检验:

经逐帧播放检材视频,并对视频画面进行清晰化处理,得到以下视频情节:

(1)视频显示时间10:43:46,当事人从包中拿出装有现金的塑料袋,并将现金通过柜台窗口递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2)视频显示时间10:44:19,该银行工作人员将第一叠现金放入点钞机,点钞机屏幕显示现金数量为50;

(3)视频显示时间10:44:35,该银行工作人员将第二叠现金放入点钞机,点钞机屏幕显示现金数量为100,并截止到视频显示时间10:46:32,一共放入现金9次,且每次点钞机屏幕均显示数量为100;

(4)视频显示时间10:51:46,该银行工作人员离开座位后,其桌面显示的现金捆数为9捆,未成捆现金若干;

(5)视频显示时间10:56:15,当事人离开柜台,自视频显示时间10:51:46截止到视频显示时间10:56:15,未见当事人递交额外的现金。              

【分析说明】

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案情资料,对检材视频进行检验后发现:

(一)监控录像的连贯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分析:

①对检材视频进行文件属性检验后,未发现视频存在异常、加工处理痕迹,检材视频的时长、帧率和总帧数的关系无异常;

②对检材视频进行成像分析检验、处理痕迹分析检验后,发现视频内容、视场、角度均合理,帧频一致性检测、清晰度帧间差异检测、噪声突变检测等检测结果均显示无异常;

综上所述,分析认为,检材视频未发现经过加工处理。

(二)对监控中实际发生的现金数量进行分析:

①对检材视频内容情节进行检验,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分10次将当事人递交的现金放入点钞机,第一次放入后点钞机屏幕显示的数字为50,第二次到第十次点钞机屏幕显示的数字为100,且柜台桌面显示的现金数量为9捆;

②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完成后直至当事人离开柜台,未见当事人递交额外的现金;

综上所述,分析认为,检材视频中当事人办理业务时实际发生的现金纸币数量应为950张,即检材视频中实际发生的现金纸币均为100元面值时,其金额应为95000元整。   

【鉴定意见】

1.检材视频未发现经过加工处理。

2.检材视频中当事人办理业务时实际发生的现金纸币数量应为950张,即检材视频中实际发生的现金纸币均为100元面值时,其金额应为9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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