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苏州拆迁案的录像真实性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日10时许,陆某等人受柳某指派到范某的待拆迁房屋处,纠缠范某商谈动迁事宜。但就在范某夫妇想要离开现场时,遭到陆某和随后赶到的柳某、胡其、吴某等人的拉扯阻拦,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某一记耳光后,范某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某,范某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随后柳某持手提包击打范某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某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在冲突中,范某妻子顾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某头部及其子左眼外侧均被打致轻微伤。
案件发生当时,苏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巡逻辅警赶到现场对双方人员进行劝阻,虽然没能及时控制局面,但其身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当天惊心动魄的案发过程。由于执法记录仪内存较小,为了循环使用,警察习惯将内容复制至专用计算机后将执法记录仪上的原始视频删除。送检时,该执法记录仪中已不能直接读取到当时的现场视频。在警方将执法记录仪及其录制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后,律师申请对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录像真实性鉴定。
首先,鉴定人通过数据恢复提取到执法记录仪中被删除的视频,其内容与需检的现场视频相同。然后,鉴定人从各个角度对需检的现场视频进行了检验,并且调取了同一型号的执法记录仪进行模拟实验,验证解释了需检的现场视频中出现的过曝、感光度变化等特殊现象。在此基础上,鉴定人出具了未发现需检视频进行剪辑处理的鉴定意见。
最终,法庭采信了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人范某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和《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 -2010进行。
经检验,检材录像文件名为“20131203范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录像.MP4”,文件大小为**字节,MD5哈希值为**。检材录像为MP4格式,带音频,时长9分 22秒,分辨率640x480像素,帧率29.970 帧/秒,音频采样率48.0千赫兹。
使用暴风影音软件播放发现,检材录像系移动录制设备拍摄,起止时间自“2013?/?12?/0?3? ??10:56:27”至“2013?/?12?/0?3? ??11:05:49”。检材录像多处出现镜头被遮挡及画面变白现象,其中“10:58:08”至“10:58:24”时画面持续为白色。
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发现,检材录像编码时间为“2013-12-03 10:56:27”,录制参数和数据结构与同型号的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文件一致,未发现数据异常。
通过影博士图像处理及分析系统检验发现,检材录像的计时连续,除局部出现镜头被遮挡及画面变白现象外,场景变化及人物动作连贯。
通过法庭科学语音分析工作站对检材录像中的音频进行检验。听觉检验发现,检材录像中的音频在语音连贯性和背景噪声变化等方面未见异常。波形和频谱检验发现,检材录像中的音频在对话语音和背景噪声的信号分布等方面未见异常。
实验分析发现,同型号的执法记录仪在镜头被遮挡及遮挡移除后会出现画面变白现象,与检材录像中多处出现的镜头被遮挡及画面变白现象一致。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未发现检材录像经过剪辑处理。检材录像中出现的画面变白现象应为镜头被遮挡然后移除所致,非人为剪辑处理造成。
【鉴定意见】
未发现文件名为“20131203范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录像.MP4”的检材录像经过剪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