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轮摩托车驾乘关系的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年×月×日19时33分许,天气阴,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与沿××线由南向北直行的某号牌轿车发生刮碰,之后,紧随轿车行驶的某号牌小型客车又与倒地的摩托车及摩托车上驾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导致摩托车上三人中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一人受轻伤。
【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1×年×月×日
鉴定地点:事发路段、某交警大队事故车辆停车场
鉴定依据: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检验所见:
(一)事故现场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线××村路口处,××线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干燥,道路中央由隔离护栏分隔,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事发路口处隔离护栏有开口,有东西向道路与现场道路呈“十”字相交。(见图1)
轿车车头指向北停于中央隔离护栏以西内侧机动车道,小型客车车头指向北停于中央隔离护栏以东内侧机动车道,摩托车车头指向北偏西,左侧倒地骑跨中央隔离护栏以东外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停止。(见图1)
中央隔离护栏以东内侧机动车道内留有一处血迹,为韩某某所留,两机动车道分道线处留有另一处血迹,为郭某某所留。(见图1)
摩托车在事故现场路面留有倒地划痕,起点位于中央隔离护栏以东内侧机动车道,划痕前段走向为由南向北偏东,之后呈圆弧过渡向北偏西,后见一处突变转折点,突变转折点西侧附近见多条不规则划痕,该不规则划痕西侧附近见水迹遗留,摩托车划痕后段向北偏东止于摩托车车底。(见图2、图3)
(二)车辆检验
1.1唯一性标识
牌 照 号: 鲁XXXXXX
品牌型号: 雪佛兰牌SGM7145MTA
车辆识别代号: XXXXXXXXXXX103951
1.2主要损坏及痕迹
前保险杠右侧部分损坏脱落,残留部位表面有红色擦痕,呈加层,走向为由前向后,离地高度约为45~49cm;该红色擦痕上方有一处圆形物体形成的擦痕,走向为由前向后,离地高度约为54~60cm。(见图4、图5)
右前雾灯损坏脱落。(见图4)
右前翼子板前部凹陷变形,变形部位上部有黑色条状擦痕,呈加层,走向为由前向后,离地高度约为82~87cm;黑色条状擦痕下方有上下两处近似水平条状擦痕,痕迹呈加层,内间距约为11cm,离地高度约为67~88.5cm。(见图4、图6)
右前灯具组灯罩表面有黑色条状擦痕,痕迹呈加层,走向为由前向后,与右前翼子板上黑色条状擦痕部分连续,离地高度约为80~85cm。(见图4、图6)
右后车门下部有黑色条状加层擦痕,擦痕呈现弧状,近似水平,周围附着于车门上的泥土呈现减层,离地高度约为48~57cm;在上述擦痕中心上方约25cm处右后车门上有一处近似水平的条状擦痕,痕迹呈加层,走向为由前向后,右前车门后部有一段擦痕与之相接。(见图7)
2.小型客车
2.1唯一性标识
牌 照 号: 鲁XXXXXX
品牌型号: 五菱牌XXXXX07B3
车辆识别代号: XXXXXXXXXXX109994
2.2主要损坏及痕迹
前保险杠损坏断裂,左侧端部脱落。(见图8)
前防撞梁弯折变形,左侧弯折变形处有撞击痕迹,右侧与车架纵梁连接处断开,并有撞击痕迹,离地高度约为46~55cm。(见图9)
散热器下部有擦痕,离地高度约为43cm。(见图9)
左前轮控制臂下方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元宝梁左侧端部前方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左前轮悬臂拉杆及拉杆吊耳下部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平衡杆下部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见图10)
发动机油底壳中间偏右侧前下方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下方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左侧有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见图11)
传动轴表面有螺旋状擦痕,表层附着的泥土减层。(见图12)
左后轮钢板弹簧后部下方附着有血迹状物质及毛发。(见图13)
3.摩托车
3.1唯一性标识
发动机号: 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 XXXXXXXXXXXXXXXXX
3.2主要损坏及痕迹
前轮挡泥板前部损坏脱落;安装于左侧前叉上部的回复反射器损坏脱落,右侧回复反射器离地高度约为50~56cm;左侧前叉中部红色/黑色标识上有擦痕,离地高度约为41~45cm;前叉左侧有擦痕,离地高度40~50cm。(见图14、图15、图16)
前车筐损坏脱落;前大灯损坏松脱;左前护板损坏破裂。(见图14)
后货架右侧断裂,左侧松脱;尾灯破碎脱落;车身后部两侧饰板部分破碎脱落。(见图17)
(三)事发路口固定式视频图像检验
文件名:Ch05_20151110192800_20151110194459.avi,格式:.avi,文件大小:311.82MB,帧率:20fps,MD5校验值:24E3AAF0FFC8F445A3A1DAC4640C371B。视频画面下部显示“HDIPCAM”字样。
该视频图像摄像头位于现场路口西侧,由西向东拍摄。视频图像播放流畅,帧率稳定。图像画面较模糊,但肉眼可以分辨目标车辆外观特征、运动轨迹。
通过播放该视频图像,图像显示:
201×-××-×× 星期二 19:33:47(视频图像显示时间,下同),一辆摩托车出现在视频画面右侧,向画面左侧行驶,并与19:33:50开始左转弯向视频画面左外侧行驶(见图18)。
19:33:52,一辆轿车出现在视频画面右侧(见图19),向画面左侧行驶,并于19:33:53与上述摩托车发生碰撞(见图20)。碰撞后摩托车翻倒,车上乘员落地,轿车继续向画面左侧运动。两车发生碰撞的同时,视频画面右侧出现一辆小型客车,向画面左侧行驶,并于19:33:54与倒地的摩托车乘员及摩托车发生碰撞(见图21),之后小型客车继续向画面左侧运动。之后各目标车辆均被路边建筑物阻挡。
19:34:25,一人出现在画面中向右侧行走(见图22),并于19:34:26曲腿弯腰(见图23),疑似捡拾路面上的物体,之后转身,向画面左侧走出画面,行走时有瘸腿现象。
【分析说明】
1.根据对固定式视频图像检验,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及委托方调查可知:该视频图像中显示的事故即为本次事故,视频画面中的摩托车即为本次事故中的摩托车,而视频画面中的两辆汽车则分别为本次事故中的轿车及小型客车。
2.根据视频图像并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资料可知,本次事故中摩托车在××线××村路口处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中,与沿××线由南向北直行的轿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乘员跌落路面。小型客车紧随轿车之后驶来,跌落路面的摩托车乘员被卷入小型客车车底,图10、图11所示小型客车车底擦痕、图12所示传动轴表面尘土的螺旋状擦痕及图13所示小型客车左后轮钢板弹簧上附着的血迹、毛发即为摩托车乘员卷入车底时形成的。根据固定式视频图像显示时间计算,从轿车与摩托车接触碰撞到小型客车与落地摩托车乘员接触并卷入车底的时间间隔约为1s。
3.通过对轿车与摩托车损坏痕迹的检验可知:轿车右前侧损坏痕迹的位置、高度、形态特征(见图4、图5、图6)与摩托车左前侧损坏痕迹的位置、高度、形态特征(见图15、图16)相吻合。结合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资料及对两车的模拟比对检验(见图24、图25)分析认为:轿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侧接触碰撞。发生接触碰撞时,两车前进方向成锐角。
4.由现场照片可知:摩托车与轿车碰撞后倒地并向前滑行,路面上留有倒地划痕(见图2)。两车碰撞接触点地面位置应在该划痕起点附近处,即中央隔离护栏以东内侧机动车道内。
5.根据摩托车后部损坏痕迹及小型客车前部损坏痕迹的检验及比对(见图26、图27)分析可知:紧随轿车之后驶来的小型客车前下部与倒地滑行过程中的摩托车后部接触碰撞。碰撞致使小型客车漏出液体并洒落于路面、致使摩托车行驶状态发生突变。小型客车散落的水渍的起点与摩托车倒地划痕转折点相互对应,分析认为:小型客车与倒地摩托车的碰撞接触点地面位置即位于该处附近。
6.根据现场勘查材料并参考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材料可知:事故时摩托车上共有三名乘员:郭某某、韩某某及刘某某。由三人的伤情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尸检照片可知:郭某某及韩某某伤情较重,其中韩某某死亡,而刘某某伤情轻微。现场勘查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材料表明事故后刘某某是自行离开现场的。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固定式视频图像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摩托车三名乘员中,韩某某及郭某某被卷入小型客车车底,而刘某某未被卷入小型客车车底。
7.由事故现场照片及对小型客车与摩托车的检验可知:小型客车碰撞倒地滑行过程中的摩托车时,并未将摩托车卷入车底,而是直接将摩托车撞出。结合固定式视频图像显示的事故过程分析认为,小型客车是先将落地的两名摩托车乘员卷入车底之后再与摩托车碰撞的。考虑小型客车的轮距尺寸,落地的两名摩托车乘员郭某某与韩某某不可能同时被卷入车底,而是先后被卷入车底。
8.综上所述,可将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简述如下:
201×年××月××日晚7时33分许,摩托车载有三名驾乘人员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时向西左转弯过程中,轿车沿××线由南向北直行至此,轿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侧接触碰撞(碰撞瞬间两车前进方向夹角为锐角),碰撞后摩托车发生顺时针旋转,其左侧与轿车右侧中后部发生二次碰撞。
碰撞后轿车继续向左前方运动至中央隔离护栏以西逆向车道内停止。摩托车向左侧倒地并向北滑行,车上三名驾乘人员跌落路面,其中两名乘员(韩某某及郭某某)先后被随后驶来(间隔时间约为1s)的小型客车卷入车底。
之后,小型客车前下部又与滑行中的摩托车后部接触碰撞,使摩托车继续滑行至最终停止位置。小型客车驶过卷入车底的两名摩托车乘员后继续向前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小型客车车底的两名乘员被该车拖带至各自的最终倒地位置。摩托车另一名乘员(刘某某)跌落路面后未与随后驶来的小型客车接触,伤情轻微,自行离开了事故现场。
9.由前述对本次事故发生过程的叙述分析认为:轿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侧接触碰撞后,摩托车发生顺时针旋转并向左侧倾斜,车上三名驾乘人员随摩托车一起运动,之后摩托车左侧与轿车右侧中后部发生二次碰撞,阻挡了摩托车及其驾乘人员的旋转趋势,摩托车及其驾乘人员向左侧倒地。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驾乘人员前后位置关系不会发生变化,固定式视频图像也能够证明驾乘人员位置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驾驶员落地位置在最北侧,最后面乘员位置在最南侧,乘坐于中间位置的乘员落于前两人之间。
摩托车向左翻倒于路面后继续滑动,出现路面划痕。该路面划痕发生转折前的走向反映出摩托车倒地后被小型客车碰撞之前的滑动方向和轨迹。因倒地滑行的摩托车又被随后驶来的小型客车碰撞,表明此前摩托车滑行的轨迹处于小型客车驶来的路线上。
10.摩托车与轿车碰撞并向轿车方向倾倒时,摩托车上的三名乘员必将向同一方向倾倒并跌落于路面上继续滑行。其中郭某某与韩某某被随后驶来的小型客车卷入车底,表明郭某某、韩某某二人跌落路面后滑行的轨迹大体与摩托车滑行的轨迹相同,也处于小型客车驶来的路线上。而刘某某未与小型客车接触,表明刘某某跌落路面后的滑行轨迹不在小型客车驶来的路线上。综合各种证据并结合物理学知识分析认为:只有刘某某乘坐于摩托车的最后面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刘某某不可能是摩托车的驾驶员。
11.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资料和事故现场照片,韩某某最终躺倒位置距小型客车最终停止位置较远,而郭某某最终躺倒位置距小型客车最终停止位置较近,位于韩某某以北。考虑二人被卷入车底时以及从车底露出被拖带至最终躺倒位置的过程中,其前后次序都不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推断:二人被卷入车底前在路面上的位置是郭某某靠北,韩某某靠南。结合上“9”所述可进一步推断在摩托车与轿车接触碰撞时,在摩托车上也是郭某某在前,韩某某在后,即郭某某是驾驶员。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发生时,郭某某是摩托车驾驶员位于最前面,韩某某乘坐于郭某某之后,位于中间,刘某某位于最后。
【鉴定意见】
本次事故发生时,郭某某是摩托车驾驶员位于最前面,韩某某乘坐于郭某某之后,位于中间,刘某某位于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