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颈部损伤伤病关系的法医临床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日,王某因故受伤,到某医院就诊,期间王某佩戴手表接受MRI检查时出现不适。现王某认为医院对其实施MRI检查导致其左侧神经损伤等,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08年12月当地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09年10月当地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方在被鉴定人进入核磁共振检查室前未对其有无携带金属制品进行详细检查,存在不足;被鉴定人目前情况不适宜进行伤残评定。
为正确审理此案,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06年12月2日至2007年11月28日某医院住院病史
入院时主诉:头、胸、右下肢外伤1小时伴短暂昏迷。
现病史:1小时前骑电动车时被汽车撞倒,头、胸及右踝部受伤,当时有短暂昏迷,不能回忆受伤经过,诉头昏、头痛,左胸、右踝部疼痛等。查体:神清,GCS14分;右枕部头皮挫伤伴肿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可,耳鼻无活动性出血,听力正常;颈抵抗(-);左胸前、右踝部肿胀、压痛,右踝内侧少许擦伤;四肢肌力正常,NS(-)。X线示:胸部、右踝部未见异常。CT示:头颅未见明显异常。入院诊断: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伤。
诊疗经过:予脱水、止血、抗感染、营养脑细胞等治疗。12月3日,仍感头痛、头昏,复查头颅CT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主治医师查房指出,有明确的头部外伤史,曾有昏迷史及逆行性遗忘史,结合头颅CT片,确诊为脑震荡、多发软组织损伤;目前病情平稳,继续上述治疗。12月9日,仍感头昏、耳鸣等不适,请五官科会诊,排除内耳损伤;为排除脑挫裂伤及微小损伤,予行头颅MRI。患者戴手表入检查室,导致故障,受惊、紧张,出现四肢抽搐、胸闷、心悸,予镇静对症处理后反复诉耳鸣、头昏,给予扩血管、营养神经等治疗。12月14日,昨日行MRI检查时突感耳鸣加重、胸闷及四肢抽搐,无恶心、呕吐,无腹胀,饮食睡眠可,二便正常。查体:神清,精神萎,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存在,四肢肌力正常,NS(-)。考虑患者精神紧张,予安定对症处理,不排除有精神疾病。继续给予扩血管、营养脑细胞等对症治疗,再观察。12月19日,考虑患者有精神疾患,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2007年1月23日,情绪紧张,头部症状反复不见好转,请外院精神科会诊,考虑脑外伤后综合症,建议抗抑郁治疗,但患者不合作口服抗抑郁药,现症状时轻时重,反复行头颅CT检查无异常。3月21日,诉左上肢乏力、麻木。3月26日,诉左上肢乏力、麻木及双下肢肿痛。查体:左上肢肌力正常,双侧小腿及足背皮肤颜色暗,局部可见静脉曲张。结合外院会诊意见(检查示左正中神经损伤可能),给予对症治疗。仍反复诉左上肢麻木,于另一医院检查,诊断为左尺神经轻度损伤,给予活血化瘀对症治疗,患者诉无好转。因不坚持住院,故以自动离院处理。
一般护理记录单:2006年12月13日9:40,今上午行头颅MRI检查时,突感耳鸣症状加重,胸闷及四肢抽搐,立即停止检查,返回病房。诉心前区紧缩感,胸闷,四肢痉挛,口唇无紫绀,全身出汗。遵医嘱予安定10mg,并予安慰,消除紧张情绪,予卧床休息,吸氧,心电监护等。12月13日10:20,仍诉胸闷、情绪较紧张,四肢仍痉挛,请示后给予药物镇静处理,并指导安心休养、情绪放松。12月13日10:50,情绪稳定,四肢恢复正常。12月18日:四肢活动正常,无抽搐及麻木感。2007年3月7日:诉左上肢疼痛不适,无活动受限。
MRI检查病人准备及注意事项:病人将所携带的金属物品如手表等寄存在物品箱等。
MR检查预约取片通知单:请患者不要带任何金属物品。
出院诊断: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
2. 2012年5月30日上海某医院影像诊断报告
双侧额顶叶及基底节多发腔隙性缺血灶;颈椎退行性变,颈5/6、6/7椎间盘膨隆。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自主步入检查室,神志清。自诉左上肢无力、感觉麻木等。四肢肌力、肌张力对称。左手指呈屈曲状,被动伸直时各手指屈曲肌力达5级。左手皮肤针刺时有避让反应。
3. 肌电图检查
2012年7月18日本中心多功能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检测
检查所见:四肢被检肌未见明显肌源性或神经源性损害肌电改变,被检感觉和运动神经(包括左上肢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传导速度和波幅正常范围,运动神经F波潜伏期正常范围,低高频刺激被检肌CMAP波幅未见明显衰减或递增现象,上、下肢体感诱发电位N20波和P40波潜伏期以及侧差正常范围。
提示:四肢周围神经功能正常范围,均未见损伤后电生理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王某入院时的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某医院的临床诊断成立,对症治疗亦符合医疗原则。因王某外伤后持续存在头昏等症状,在头颅CT无阳性发现的情况下,经治医院为排除脑挫裂伤及微小损伤,再行头颅MRI(磁共振成像)检查不违反诊疗原则,但检查前未能确保王某将金属手表摘除,亦没有证据表明进入检查室前已向王某说明MRI检查具有噪音大、空间封闭等特点以尽量消除其可能产生的恐惧、紧张心理。因此认为,医方在上述环节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充分告知义务,存在一定不足。
MRI是目前医学断层成像的一种,对人体并没有电离辐射损伤,近年来在临床上应用日益普及,可以对头颅等身体各部位进行成像检查。
对于体内含有金属植入物的患者进行MRI检查是否安全,近年亦有学者进行过研究。据报道,300多例金属植入物患者在检查前、检查后即刻、检查后一周时生命体征均无明显变化,且均无不适主诉,也未发生其它异常情况。尽管MRI的安全性已为医学界所公认,但一般仍常规要求被检者在检查前尽可能去除随身的金属物品,主要是因为金属物品可能影响磁场的均匀性,干扰图像,形成伪影,不利于病灶显示,而且由于强磁场的作用,金属物品可能被吸进磁共振机,造成设备故障,另外,金属物品在磁场中可能发生损坏也会对个人财物造成损失。当然,MRI检查并非毫无缺点,其噪音大、空间封闭的特点,仍可能造成被检者出现一定程度的恐惧和紧张。
本案中,王某在接受头部MRI检查时,当即出现受惊、紧张、耳鸣症状加重。本中心认为,此类症状的产生很可能与MRI的上述缺点有关。另外,王某检查当时还出现胸闷、心悸、心前区紧缩感、四肢抽搐,不能排除系在自身潜在疾病(如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因受惊、紧张等而引起。王某在经治医院诊疗期间(MRI检查后3个多月),主诉左上肢乏力、麻木等不适。分析认为,其左上肢症状的出现缺乏确切的、相应的器质性病理基础,且与MRI检查在时间间隔上也缺乏紧密的连续性;另外,即使王某接受MRI检查时左上肢佩戴金属手表,根据电磁发生机制,亦不足以产生局部电流,更难以导致电流热灼伤、电击伤,且当时也未见任何支持性证据。
【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该不足与王某接受MRI检查时出现的症状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与王某肢体主诉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