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王某面部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X时许,在天津市某地,王某因未佩戴口罩与李某发生口角,后王某被李某、黄某、牛某等共同殴打致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审阅王某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双眼外伤后2小时余;查体:双眼眶周(上下睑、外眦部)皮肤肿胀,局部呈青紫,双眼结膜充血;诊断:双眼眼挫伤,双眼眼睑淤血。
(20XX.X.X):被人打伤致左肩疼痛3小时余;查体:左肩局部压痛,面积约10cm×6cm,左颈外侧可见分别约2cm、1cm、1cm、3cm、2cm、1cm皮擦伤;诊断:左肩、颈外侧软组织损伤,左肩锁关节脱位?
(20XX.X.X):头外伤后头痛头晕4小时;查体:头面皮肤软组织挫伤约3cm×5cm,4cm×3cm大小。
(20XX.X.X):被人打伤颈部、左耳及鼻部5小时;查体:外鼻肿胀,鼻骨处压痛,双侧鼻腔内干血迹,左侧耳垂背面可见一点状擦伤并结痂,左胸锁乳突肌后缘中部可见大小约2cm×2cm皮肤擦伤;诊断:颈部损伤,耳损伤,鼻损伤。
2、诊断证明摘录:天津市XX医院(20XX.X.X):查体:双眼眶周(上下睑及外眦部)皮肤肿胀,呈青紫;诊断:双眼眼挫伤,双眼眼睑淤血。
(20XX.X.X):鼻骨左右支、鼻中隔骨折,鼻周皮下软组织肿胀。
(20XX.X.X):左肩软组织损伤(面积约10cm×6cm),左颈外侧软组织损伤(面积约2cm、1cm、1cm、3cm、2cm、1cm)。
(20XX.X.X):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3cm×5cm,4cm×3cm大小。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1.1起实行)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王某,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下睑仍可见皮肤淤青,鼻部轻度肿胀。
3.阅片:天津市XX医院 鼻骨CT(检查日期:20XX.X.X CT号:XXX):双侧鼻骨板及鼻中隔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及法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王某外伤致
1.依据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查体:外鼻肿胀,鼻骨处压痛,结合天津市XX医院 鼻骨CT(检查日期:20XX.X.X CT号:XXX),认定为双侧鼻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评定为轻伤二级。
2.依据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查体:外鼻肿胀,鼻骨处压痛,结合天津市XX医院 鼻骨CT(检查日期:20XX.X.X CT号:XXX),认定为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相当于鼻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g),评定为轻微伤。
3.依据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双眼外伤后2小时余;查体:双眼眶周(上下睑、外眦部)皮肤肿胀,局部呈青紫,双眼结膜充血;法医学检查左下睑仍可见皮肤淤青,符合双眼部挫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e),评定为轻微伤。
4.依据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查体:外鼻肿胀,法医学检查鼻部轻度肿胀,符合面部软组织挫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评定为轻微伤。
5.依据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双侧鼻腔内干血迹,符合外伤性鼻出血,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g),评定为轻微伤。
6.依据天津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20XX.X.X):被人打伤致左肩疼痛3小时余;查体:左肩局部压痛,面积约10cm×6cm,左颈外侧可见分别约2cm、1cm、1cm、3cm、2cm、1cm皮擦伤,皮肤擦伤应记载擦伤面积,无法评估伤情;头面皮肤软组织挫伤约3cm×5cm,4cm×3cm大小,无具体伤情描述,无法评估伤情;左侧耳垂背面可见一点状擦伤并结痂,左胸锁乳突肌后缘中部可见大小约2cm×2cm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鉴定标准。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外伤致:
1.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3.双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4.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5.鼻出血,评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