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就人体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7日下午5时许,王某和李某一起为李全喜在北辰区宜兴埠长安道宜鹏园东盖房子,在施工过程中,李某被电击烧伤受伤昏迷。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2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主因电击伤合并高处坠落致背部疼痛伴双下肢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查体:面部、颈部可见多处皮肤烧伤,口唇部明显,局部红肿伴少量疱皮,头颅顶枕部头皮肿胀,压痛,胸腰背部轻度肿胀,胸10-腰3棘突及椎旁明显压痛、叩击痛,鞍区皮肤触觉、痛觉减退,左上臂内侧可见约5cm×4cm烫伤创面,双侧大腿及双小腿各肌群肌力0级,双足拇指肿胀明显,近跖趾关节处可见电击伤出口,周围黑色痂皮形成,渗出少。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16.7.14全麻下行胸、腰椎多发爆裂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术后顺利,术后给予对症治疗,好转出院。
出院诊断:1.胸椎骨折(胸10棘突、胸11、12椎体),2.腰椎骨折(腰3椎体、左侧1-3腰椎横突),3.创伤性截瘫,4.电击伤,5.面头颈Ⅱ度烧伤,6.足烧伤(双足,Ⅲ度),7.肋骨骨折(多发),8.颅骨骨折(双侧顶骨),9.脑挫裂伤,10.创伤性湿肺(双侧),11.创伤性胸腔积液(左侧),12.蛛网膜下腔出血,13.高血压Ⅲ级(高危),14.肾结石(左侧),15.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血症)。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规范》(SF/Z JD0103003-201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男性,神清合作,轮椅进入检查室。额面部可见3.0cm×3.5cm色素改变,左上臂可见4.0cm×6.0cm瘢痕,颈部可见3.5cm×4.5cm色素改变。双足下垂畸形,双下肢肌力0级,肌张力增高,膝腱、跟腱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征未引出。背部可见手术切口瘢痕长29.5cm。左足拇指可见2.0cm×2.5cm瘢痕,挛缩畸形,右足拇指可见3.1cm×1.0cm瘢痕,挛缩畸形。
3.阅片: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 头颅CT(住院号:33675172 检查时间:2016.6.27 2016.7.17):右侧额颞枕叶及左额叶脑挫裂伤伴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顶骨、右颞骨多发骨折。
肋骨CT、腰椎CT(住院号:33675172 检查时间:2016.6.27)、腰椎MR(住院号:33675172 检查时间:2016.7.1):左侧第5-8、10、11、12肋骨骨折,胸椎11、12及腰椎3压缩性骨折,腰1-3左侧横突骨折,胸椎10棘突及左侧椎弓、左横突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并左侧胸积液。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李某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学影像资料、诊断证明及法医学检查所见:神清合作,轮椅进入检查室。额面部可见3.0cm×3.5cm色素改变,左上臂可见4.0cm×6.0cm瘢痕,颈部可见3.5cm×4.5cm色素改变。双足下垂畸形,双下肢肌力0级,肌张力增高,腹壁及提睾反射未引出,膝腱、跟腱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征未引出。背部可见手术切口瘢痕长29.5cm。左足拇指可见2.0cm×2.5cm瘢痕,挛缩畸形,右足拇指可见3.1cm×1.0cm瘢痕,挛缩畸形。
1、被鉴定人外伤致创伤性截瘫,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标准第4.2.1e条款,鉴定为二级伤残。
2、被鉴定人外伤致胸椎11、12及腰椎3压缩性骨折,影像资料支持诊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标准第4.8.3b条款,鉴定为八级伤残。
3、被鉴定人外伤致左侧第5-8、10、11、12肋骨骨折,影像资料支持诊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标准第4.10.5a条款,鉴定为十级伤残。
4、其电击伤、面头颈Ⅱ度烧伤、足烧伤、肋骨骨折、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创伤性湿肺、创伤性胸腔积液、蛛网膜下腔出血,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不予鉴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外伤致创伤性截瘫,鉴定为二级伤残;外伤致胸椎11、12及腰椎3压缩性骨折,鉴定为八级伤残;外伤致左侧第5-8、10、11、12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