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关节骨折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评定人郑某某,女, 2021年5月17日以“车祸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5小时”急诊就诊于某某医院。诊断为:1.左侧耻骨支骨折,2.左侧髂骨骨折,3.左侧髋臼骨折,4.左侧骶骨骨折,5.左膝关节置换术后,6.高血压病(2级);给予左侧下肢牵引制动,给予活血化瘀、补液止痛等对症治疗,伤后至今1年余。现我所受某某法院委托,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被评定人跛行走入检查室,神志清,骨盆挤压试验阴性,分离试验阴性,左侧髋关节活动受限,髋关节活动度:前屈左120°/右130°,伸展左10°/右15°,外展左30°/右40°,内收左25°/右30°,内旋左40°/右45°,外旋左30°/右35°。鉴定当日CT示:左侧髂骨、左侧坐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结合法医学活体检查及影像学资料。被评定人郑某某,2021年5月17日以“车祸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5小时”急诊就诊于某某医院。诊断为:1.左侧耻骨支骨折,2.左侧髂骨骨折,3.左侧髋臼骨折,4.左侧骶骨骨折,5.左膝关节置换术后,6.高血压病(2级);给予左侧下肢牵引制动,给予活血化瘀、补液止痛等对症治疗,伤后至今1年余。外伤致骨盆多处骨折,目前骨折部位已愈合,且对位对线良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标准,不够成伤残等级。
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被评定人此次损伤致左侧耻骨上支、下支骨折合并左侧髂骨骨折等,属不稳定型骨折标准,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5.2之标准,其误工期为16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
【鉴定意见】
1.被评定人郑某某此次损伤不够成伤残等级。
2.被评定人郑某某此次损伤其误工期为16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