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鱼类资源损失量、 生态修复量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区多家餐馆贩卖长江流域野生鱼,经侦查发现是某区渔人湾水产市场经营门市的游某某、程某等人,从某县通过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向当地人收购从长江重点支流某江捕获的野生鱼,再运回某市向多家餐馆售卖。同年5月18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18日、12月20日、12月21日,包括游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或抓获或通知到案。
【鉴定过程】
2022年2月10日,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技术负责人、工作人员和鉴定助理等人前往某区人民检察院调阅相关资料,详细了解案情。
2022年2月11日-2022年3月4日,鉴定人对所有涉案材料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科研文献和专家咨询,评估了游某某、胡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的鱼类资源的损失量,提出了后续生态修复方案并核算了生态修复量及其价值,给出了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本案在鉴定非法捕捞的鱼类资源损失量时,主要参考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19)。
1、首先,明确了涉案鱼类的生物分类和保护级别,论证其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进行价值量核算。
由于本案中主要涉案鱼类鳜鱼、黄颡鱼、大鳍鳠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某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某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在鉴定涉案渔获物的价值量时,并不能完全依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进行核算。
2、论证涉案鱼类的保护价值,确定鉴定方案。
本案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主要来自某省某县境内的某江,涉案鱼类在科研论文等文献资料中属于该流域优势土著鱼类。大数量的非法捕捞会对涉案水域的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和流域生态平衡造成严重损害。结合专家意见判断出涉案鱼类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同时,考虑到鳜鱼和黄颡鱼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大鳍鳠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鉴定组认为可以参考《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其附件《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与其在系统发生关系上最近的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3、涉案鱼类资源价值量鉴定的基准价值确定。
按照生物分类学等级(属、科、目、纲)进行逐级借鉴,鉴定组最终在《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找到了在系统发生上与鳜鱼亲缘关系最近且基准价值最低的辐鳍亚纲鲈形目鱼类松江鲈鱼。松江鲈鱼的基准价值为100元/条。结合专家意见和前文论断,鉴定组综合考虑后认为涉案渔获物可以参考松江鲈鱼基准价值的一半(50元/条)来作为核算本案涉案鱼类的整体生态价值的基准价值。
4、根据本案非法捕捞鱼类的生物学特征,对基准价值进行修正。
依据涉案鱼类的平均重量,查阅相关鱼类生物学研究文献资料,估算了涉案鱼类所处的发育阶段,对涉案鱼类的发育阶段系数进行修正。依据文献资料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了约有80%的鱼类达到成鱼水平,因此,在确定的基准价值的基础上,乘以0.8的发育阶段系数进行修正。
5、分析涉案人员交易关系网,构建渔获物非法交易网络图。
由于在所有的交易次数中,时间和金额不能全部一一对应,因此鉴定组采用整体归类的办法构建了非法渔获物的交易网络图,并在各个链条上注明了涉案人员涉及鱼类的数量占比,及其涉案金额占比。为司法部门对涉案人员的责任判定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鉴定意见】
1、本案非法捕捞的涉案鱼类共确定出了12种,其中以鳜鱼为主,其次为黄颡鱼和大鳍鳠。鳜鱼、黄颡鱼和大鳍鳠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均不属于《某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某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2、本案非法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1141065元,其中被捕捞的鱼类整体生态价值量为1014280元,进行生态恢复共需增殖放流鱼苗总价值量为126785元。
3、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可直接选择受损土著鱼类,本案鉴定组建议以鳜鱼为主(约80%左右)、黄颡鱼和大鳍鳠次之(约10%左右)、配合以其他鱼类(约10%左右)。
4、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当地的鱼类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尽快通过增殖放流来辅助受损生态环境快速恢复。鉴定组建议在鳜鱼繁殖期的中后期(6-7月)分批次(2-3次)进行原位增殖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