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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轮电动车碰撞痕迹及形态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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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3日18时15分许,陆某骑一辆未悬挂号牌三斯电驱动两轮车在雪野路、云台路路口由西向北左转过程中与另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车发生碰撞。陆某在事故中摔倒致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仍处于昏迷状态。然而,与陆某发生碰撞的两轮车却逃离了现场。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博园区公安处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了勘查,迅速对逃逸的两轮车展开追查。在一番排摸查证后,基本锁定了吴某为逃逸对象。但吴某在民警反复询问中,始终否认其骑行的挂有上海×××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新大洲电驱动两轮车与陆某骑行的未悬挂号牌三斯电驱动两轮车发生过碰撞。可是民警调查过程中的多条证据均指向吴某,在这样案件事实有疑问的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博园区公安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辆电驱动两轮车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若发生过碰撞,对两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委托方提供的其它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吴某所骑挂有上海×××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新大洲电驱动两轮车(以下简称甲车)痕迹检验

车身左侧中部饰罩外侧距地高21cm~29cm范围内见花纹样擦印。后座左踏板缺失,其相邻车身左护栏外侧距地高33cm~36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粘附黑色物质,提取该处部分黑色物质作为检材备检。

(三)陆某骑行的未悬挂号牌三斯电驱动两轮车(以下简称乙车)痕迹检验

前网篮支架向左拉伸变形,局部断裂。前轮逆时针偏转约80度并后移,其左、右避震器扭曲变形。前轮右避震器外侧距地高20cm~42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提取部分黑色物质作为样本备检。车辆右侧局部部位见倒地挫痕。车辆其它部位未见异常痕迹。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事发当天为晴天,干燥沥青路面。乙车头北尾南向右倒于事发路口中央偏东北方路面上。以东西走向道路的北侧路沿为基准线,乙车前轮轮轴距基准线1030cm,后轮轮轴距基准线1120cm。乙车当事人陆某头东脚西倒在乙车西侧360cm处路面上,其头部距基准线1150cm,脚部距基准线1130cm。

(五)微量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检材与样本送本中心刑事技术研究室进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书摘录如下:

本鉴定依据SJB-E-18-2015、SJB-E-13-2015和SJB-E-11-2015规范进行。

经在显微镜下检验,检材黑色附着物呈膜状。样本黑色物质为单层,质软。经比较检验,检材黑色附着物与样本黑色物质的颜色、质地一致。

经Nicolet iN10显微红外光谱仪检验,检材黑色附着物与样本黑色物质的红外光谱一致。

经Quanta 650-Apollo X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检验,检材黑色附着物与样本黑色物质中均检出碳、氧、硫和钡等主要元素。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黑色附着物与样本黑色物质的颜色、质地一致,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一致,两者是同种类物质。

【分析说明】

甲车车身左侧中部饰罩外侧所检见的花纹样擦印,具有与车轮胎肩碰擦形成的特征,结合乙车前轮偏转后移的情况分析,两车上述部位具备形成一组痕迹对的条件。

甲车车身左护栏外侧与乙车前轮右避震器外侧所检见的痕迹,从部位、形态、类型、附着物、受力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比对检验可知,两者上述部位痕迹距地高度基本一致,痕迹类型均为刮擦痕迹,其形态呈横向、均匀刮擦,痕迹面宽度基本一致,受力方向具备形成一组痕迹对的条件。该组痕迹对中的物质交换,经显微红外光谱、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检验,检材与样本的颜色、质地一致,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一致,两者为同种类物质。综合以上各要素评判,两车上述部位可以形成互为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之间的关系,符合甲车左侧中部与乙车前部发生碰撞并产生物质转移所形成的特征。

根据甲乙两车上述碰撞部位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所示情况分析,符合乙车前轮在与甲车左侧中碰撞后发生偏转后移,甲车继续向前移动,乙车及其当事人失稳倒地的过程。

【鉴定意见】

挂有上海×××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新大洲电驱动两轮车左侧中部与未悬挂号牌三斯电驱动两轮车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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