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某某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时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于敖汉旗XXXX医院和赤峰市XX医院住院治疗。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司法鉴定所,对时某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鉴定过程】
1.在场人员:修XX
2.鉴定日期:2022年6月24日
3.鉴定地点:朝阳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
4.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5.鉴定内容:
步入检查室,自述:时有头昏、头迷,记忆力减退,走路不稳。一般状态良,神志清楚,问答合理,查体合作。双侧眼球各向活动无受限,双侧瞳孔等大正圆,直径3.0mm,对光反射良,双侧鼻唇沟对称等深,示齿口角不偏,伸舌居中。颈软无抵抗。双胸廓对称无畸形,双侧呼吸运动一致,双肺听诊呼吸音清。四肢活动自如,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双侧肱二三头肌腱反射对称存在,双侧膝腱反射对称存在,双巴氏征阴性。
6.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结果:
2021年11月6日赤峰市XX医院头部CT片(CT00076XXX号)示:多发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及右侧顶骨线型骨折。
2022年6月24日朝阳市XX医院头部CT片(128CT2A220XXX)示:左侧脑软化灶。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病史材料,结合阅片及检验所见分析认为:时XX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主要伤及头部、胸部,导致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双侧额叶、左侧颞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目前伤后7个月余,伤情基本稳定。
1.多发大脑挫裂伤,左侧脑软化灶形成,时有头昏、头迷,记忆力减退,走路不稳等神经系统症状,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十级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2.其余损伤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不构成伤残。
3.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双侧额叶、左侧颞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6颅底骨折[S02.101]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7.2肋骨骨折[S22.301]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之规定,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时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时某某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