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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民事纠纷所涉合同页面电子签名进行笔迹物证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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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司法鉴定所收到一起由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原告上海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上海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称被告方李某向原告租车,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提交了有李某签字的《上海某公司汽车通用条款》及《某公司验车单》的电子件作为证据,并称该两份材料中的李某签字,均为李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该公司的网页,在其本人的手机上最后签字确认并完成租车手续,其书写载体为李某的手机屏。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交的《上海某公司汽车通用条款》及《某公司验车单》中的电子签名存有异议,认为不是其本人所为,故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办理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要求对《上海某公司汽车通用条款》及《某公司验车单》中“李某”签名是否出自李某笔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使用的标准/鉴定方法

本次检验参照:《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

(二)对检材的检验

经直观检验,发现检材1《某公司验车单》及检材2《上海某公司汽车通用条款》均是电子件。根据提供方陈述,落款承租方签字处两处“李某”签名字迹为书写人用手指(书写工具)在手机屏(书写载体)上签写完成。检材1、2中两处“李某”签名字迹均为电子签名笔迹,其字迹笔画较为清晰,与钢笔、圆珠笔等传统的书写工具写于各种纸张等常用书写载体上的签字相比,其书写力度、笔痕、起收笔的笔锋等细节特征反映不明显,但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及结构特征中单字的整体结构等一般特征及运笔特征中运笔的方向及角度、单字局部结构及单字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关系、连笔动作出现处的笔画先后顺序等细节特征仍有反映,具备一定的鉴定条件。将检材1、2中两处待检“李某”签名字迹相互进行比对和鉴别,可确定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三)对样本的检验

样本1是电子签名笔迹样本,是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为鉴定所需,经委托方同意,通知原被告双方至我所按鉴定人要求提取的实验样本:在原告方派员提供的与检材一致的电子签名生成系统中,由被鉴定人李某现场模拟检材电子签名笔迹生成的书写工具(手指)及书写载体(手机屏)形成的电子签名笔迹样本,其上李某的电子签名笔迹笔画清晰,笔迹特征反映较好,具备比对条件。样本2是被鉴定人在我所提取的按传统的书写方式书写(用签字笔书写于A4纸上)的实验样本,经XTL-20C体视显微镜观察,发现其字迹笔画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比对条件。样本3是委托法院提取的被鉴定人按传统的书写方式书写(用签字笔书写于A4纸上)的实验样本,经XTL-20C体视显微镜观察,发现其字迹笔画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比对条件。将样本1至样本3中李某的书写字迹相互进行比对和鉴别,发现虽然样本1与样本2、3的书写工具、书写载体不同,但两者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及单字的整体结构等一般特征及运笔的方向及角度、单字局部结构及单字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关系、笔顺等细节特征均反映一致且稳定。

(四)对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检验

将检材1、2中承租方签字处两处“李某”电子签名笔迹与样本1至样本3中李某的书写字迹,通过直观比较法、Adobe Photoshop CS3图像处理软件比较法等方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书写风貌、布局、形体及单字的整体结构等一般特征不符,且两者“李”字“木”部起笔位置高低、“子”部连笔的运笔方向及角度、“木”部与“子”部的结构,“x”字局部结构、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均存有明显差异。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检材1、2中承租方签字处两处“李某”电子签名笔迹与样本1至样本3中李某的书写字迹,两者所表现出来的笔迹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的差异点质量较高,虽然检材1、2中两处“李某”签名为电子签名笔迹,其特征反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样本1是模拟检材书写工具及书写载体形成的电子签名笔迹样本,两者形成条件接近,其特征差异依然存在,且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故经综合评断后认为,两者所表现出来的笔迹特征差异属本质差异,其笔迹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订单编号均为“1182676775”的《某公司验车单》及《上海某公司汽车通用条款》中承租方签字处两处“李某”电子签名笔迹,均不是出自李某的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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