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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可疑收条的笔迹鉴定和篡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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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肖某某起诉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146.2万元。作为回应,王某某提交了留有肖某某签名的收条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某还款利息壹万元(2月5日),2012年11月1日对账中的利息截止于2013年2月5日已全部结清。另于2013年2月8日,王某某又归还肖某某拾万元整作为归还本金,余130万元延长至2013年底归还,利息减为12 %/年,于2013年2月15日开始计算”。以此证明自己早已归还欠款。

经辨认,该收条中落款日期字迹与收条主文字迹的色泽不同。王某某称收条的落款日期系其自行添加,并据此收条主张其与肖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对涉案债务另行进行了结算,应以收条记载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质证,肖某某对收条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由于王某某曾经担任肖某某公司的法律顾问,且双方经济往来密切,故肖某某对收条落款处“肖某某”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不能完全确定,但声称肯定没有签过如此内容的收条。

经肖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收条落款处“肖某某”签名是否为肖某某本人所签;收条正文是否经过变造处理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对送检的收条进行了系统的检验,最终得出了认定落款处“肖某某”签名,但正文部分有褪色笔书写痕迹的鉴定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法院亦认为鉴定意见已经明确该收条主文部分存有褪色笔书写的痕迹,故本院依法对此收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予认可。据此,法院判定王某某归还尚欠肖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承担本次鉴定的相关费用。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和《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进行。

本鉴定借助于EZ4D体视显微镜、VSC6000文检仪及ESDA2静电压痕仪等仪器进行检验。

(一)笔迹检验过程

经检验,检材上需检的“肖某某”签名为蓝色墨水笔书写,速度中等,连笔较多,运笔自然,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检验,样本上的“肖某某”签名为黑色墨水笔书写,速度有快慢变化,笔迹特征既有变化也有关联,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上需检的“肖某某”签名与样本上的“肖某某”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写法、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较好符合。详见特征比对表(略)

(二)技术检验过程

经静电压痕仪检验,检材主文部位留有压痕字迹,其内容为“收条 今收到王某某欠款利息壹万元正(¥10000)。2013年2月5日网银汇入肖某某中国银行帐户内”。详见检验图片(略)。

经文检仪检验,检材主文部位的“收条 今收到王某某欠款利息壹万元正(¥10000)。2013年2月5日网银汇入肖某某中国银行帐户内”压痕字迹在紫外光源激发下具有荧光反应。详见检验图片(略)

【分析说明】

(一)对笔迹检验结果的分析说明

根据笔迹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检材上需检的“肖某某”签名与样本上的“肖某某”签名的笔迹特征符合点量多质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二)对技术检验结果的分析说明

根据技术检验结果,检材主文部位留有压痕字迹,且压痕字迹具有紫外荧光特性,表现这些压痕字迹系墨水色料褪色所留,即检材主文部位存在书写字迹褪色的痕迹。

【鉴定意见】

(一)检材《收条》落款处“肖某某”签名与样本上的“肖某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二)检材《收条》主文部位存在书写字迹褪色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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