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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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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犯罪单独或与同伙实施多起盗窃案,盗窃物品涉及手机、摩托车、现金、香烟及商店商品。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麻某某精神异常。故为办案需要,XX县公安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麻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据送鉴民警反映:麻某某2021年6月份开始一直实施盗窃,持续作案到12月份,大多数时候和别人共同作案。做笔录时他可以正常交流,反应稍慢。

第二、据被鉴定人的爷爷麻某A反映:麻某某出生28天后其母去世,其父也不照看他,一直由其爷爷带大。麻某某从小表现反应慢,容易急躁,爱发脾气,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感觉“不由他自己”,比如有时会打自己的爷爷,也会骂自己的妹妹。其家族中无精神疾病患者。麻某某从小不和别的孩子玩耍,包括自己家的孩子;让他干家务活,比如洗碗、洗衣服的活,他也能干,但做不好,而且看起来很急躁;会花钱买东西,有时会偷家里的钱;考试只能考几分;平时不看电视,不主动与别的孩子交往,也没有别的主动孩子找他玩;他能认识自己的亲属,但见面从来都不打招呼。2012年时,因为他不想去上学,其爷爷非逼着让他去,他便在学校里喝农药自杀。麻某某上学至初中毕业,不上学后(最近两年),他有时会帮邻居干一些除草、搬玉米的活挣点钱;有时会出去几天都不回家,走哪睡哪。

2.书证材料摘要

第一、据被鉴定人2021年8月18日及2021年8月20日先后两次的讯问笔录:被鉴定人能够讲述清楚自己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简要社会经历,称自己“2020年6月初中毕业,(之后)一直在XX县打工。”自称“2021年8月18日我因涉嫌盗窃罪被传唤至XX县公安局”,关于多起案件经过,被鉴定人均能够讲述清楚,并具体交代如下:“(1)2021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忘记了,一天中午,我行至三中门口以西的路边,看见路边停放着一辆浅蓝色的‘折腰子’摩托车,钥匙在摩托车上插着呢,于是我把摩托车启动起来骑到短岔路口的破烂场,以300元的价钱卖给了破烂场的老板,卖摩托车的钱我花了。(2)又过了大概十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晚上,我到我堂哥麻某B家门口,我堂哥的黑色‘折腰子’摩托车在他家大门口停着,钥匙在车上插着呢,我把摩托车偷着骑走了,从杨坊一直骑到县医院,当天晚上我在县医院的沙发上睡了,摩托停放在县医院门口,第二天,我把摩托车骑到短岔的破烂场,以250元的价钱卖给了破烂场的老板,卖摩托车的钱我花了。(3)2021年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晚上,我和马某某、马某在XX县大街上转着呢,马某某问我:‘要手机吗?’我说:‘要呢’,马某某给我说:‘商城那有一家手机店,我进去偷去。’我给马某某说:‘咱们上去看走,你进去偷,我在前面走,在帝豪门口等你。’马某某就去了商城门口的一家手机店,我和马某就往帝豪门口走,等着马某某偷上手机后我拿手机,过了两三分钟,马某某就来帝豪门口了,他手里面拿着三部手机,具体什么牌子的手机我忘了。偷来的三部手机我当时装在身上,我和马某某、马某就去了县医院睡觉了,第二天中午我们碰见马某A,马某A问我手机哪来的,我没有敢说,我让他问马某某,马某某给马某A说是偷来的,马某A说把手机卖成钱吃饭,马某某把手机就给马某A拿上了,我们三个就去XX了,在走XX的路上马某A给我给了一部手机,他拿了两部,到将台后我们找了一家手机店,马某A把他手里面的一部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将台街道一家手机店,卖手机的钱我们三个花了。又过了两天,我们的钱花完了,我一个人又去XX街道的另外一家手机店把我手里面的那部手机以900元价格卖给了那家手机店。卖手机的钱最后我和马某A花了。还有一部手机可能马某A还拿着呢,具体情况我不清楚。(4)2021年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下午,我问马某某:‘想要手机吗?’马某某说:‘想要呢。’我给马某某说:‘咱们走XX手机店看一下走。’然后我俩下午就到XX了,到XX之后,我俩就在XX街道看手机店,马某某主要看哪一家手机店好进去,一直到晚上大概十一点,我和马某某到一家手机店门口,马某某从门缝钻进去了,我在门口给马某某放哨看人着呢,十分钟左右,马某某就出来,偷了8部手机,偷上之后我俩就回县城上县医院了,天亮了我俩拿着偷的手机走XX了,到XX之后我给马某某了一部黑色手机,我拿了7部手机,当天把一部手机卖给了XX商城附近一家手机店了,卖了1200元,之后我和马某某在XX走散了,我一个人回XX了,到XX县后,我把偷来的两部手机分别在短岔路口一家手机店和三中对面一家商店卖了,分别买了1200元、20元,第二天我一个人又去了XX,把偷来的一部手机以550元的价钱卖给一个陌生人了,对方给我给的现金。卖了之后我就去XX坐班车准备走XX,走XX之前我又把偷来的一部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XX商城附近的一家手机店,之后我就走XX了,到XX后我把偷来的一部手机以600元价格卖给了南门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剩余的一部手机我现在拿着用着呢,还有一部黑色的手机在我爷爷家放着呢。(5)2021年8月16日凌晨0时许,我到我家门口的‘车儿’家超市,我用一个铁管子把窗子撬开了,我从窗户爬进去,偷了超市抽屉里面的1800元现金和6盒香烟,具体什么香烟我忘了,偷来的钱花了,烟抽了两盒,剩了的四盒在我身上装着。(6)几天前,我和马某某骑自行车从县城到了XX街道,在XX街道看到一辆红色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上插着钥匙,马某某就去把那个摩托车骑走了,我骑自行车没有追上,就骑自行车回到县城了。”

第二、据被鉴定人2022年01月05日及01月07日先后两次的讯问笔录:被鉴定人能够讲述清楚个人基本情况及案件经过,并称“2021年9月24日,我因涉嫌盗窃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自称“来投案自首”,对于其到XX市XX路派出所自首的原因,解释为:“因为我和马A实施了盗窃,就去自首。”关于案件相关情况,被鉴定人又交代了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12起案件情况。期间,均是与他人共同盗窃,盗窃时间多数选择在“凌晨”或者“晚上”,盗窃方式多为一人“在车旁边放哨”,一人拉车门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为手机、现金、货车、香烟、货车上的物品、摩托车,盗窃物品均被出售和消费。关于作案目标的选择,被鉴定人称:“我们在车多的地方试着拉车门,发现没有上锁的就上去偷东西。”偷车(指货车)的目的为:“就是为了耍一下,马某A提议的”,而且“偷车(指货车)是马某A提出来的,摩托车是我提出来的,拉车门是马A提出的。”“大部分(指盗窃物品)是我和马A偷的,偷车的时候马某A也在。”实施盗窃的目的为:“因为没有钱吃饭。”

第三、据被鉴定人居住地的村支书苏某和2022年02月18日的询问笔录:麻某某出生18天时他的母亲就去世了,他父亲娶了妻子之后,也不管麻某某,(导致麻某某)缺少教育。他平时和他六十多岁的爷爷生活在一起。通过我的直观,我感觉他不正常,因为村上人反映,麻某某有时在村上的闲房子里自己就睡了。”“一般村上的娃娃都不和他然(交往),我碰到过他两次,没有和我有语言交流。”“他有时和他爷爷生活在一起,有时在外面乱转。我还给他爷爷说过,让他把麻某某看管住,(但是)他爷爷也管不住。”“麻某某缺少正规教育,从小没人管,这是麻某某最大的缺点。”

第四、据被鉴定人居住地村部主任袁某某2022年02月18日的询问笔录:“麻某某15岁就不上学了,我们劝了几次,但是他一直不去。麻某某比较可怜,刚生下28天母亲就去世了,平时和村上的同龄人也不一起玩耍。和人也不太交往,经常一个人,不向别人打招呼,也不会主动问人好。”“麻某某的生活能够自理,没有发现异常行为,表现不太正常,经常在别人家空房子里面住着。”

【分析说明】

一、精神检查:

1、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衣着整齐,自行步入鉴定室,表情自然,年貌相符,交谈接触较为顺畅,领悟力尚可,注意力尚集中,部分问题反应速度稍慢,整体检查配合性好,无掩饰及视觉回避表现。

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和使用能力尚可,对答切题,提问下可讲述自己的基本情况,称自己“快18岁了”,“2004年3月27日出生”,上学至“初中”,而且“毕业了”,“2019年”毕业后未再上学;关于学习情况成绩,“语文40分、50分”、“数学20分、30分”、“班级排名最后三名”;平时有“2、3个”朋友,并能够讲出其朋友具体的姓名。交谈中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遇有不会作答或不懂的问题时会面带羞涩;无自语自笑等怪异行为;无查及病理性情感。智能检查,被鉴定人的一般常识、计算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况能力均稍差,如:认为一年有“128天”、有“12个月”;能够正确讲出常见蔬菜(“土豆、辣子、菠菜、葱、白菜”)和常见水果(“苹果、香蕉、桔子、柿子、西瓜”)的名称;掰手指运算的情况下可完成“100-7”的递减运算,但结果有误,作答为“93、83、73”;能快速作答“一瓶饮料3元,2瓶为6元,给10元,应该找回4元,给50元,可以找回44元”;认为公鸡和母鸡的区别为“公鸡是红的,公鸡有鸡冠,母鸡是黄的,母鸡没有鸡冠”;认为一斤铁和一斤棉花相比,“铁重”,追问为什么时,其不语。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被鉴定人陈述内容与涉案后笔录交代内容基本一致,称自己盗窃的次数“多了,记不住”,“和别人一起”实施盗窃,盗窃物品有“手机、钱”,其中“偷摩托车是我提出来的”,“手机和钱是别人提出来的”。关于盗窃物品由谁去处理的问题,称:“刚开始他们说我年龄大,让我去卖”。关于是否可以偷盗物品的提问,答:“有时候可以,有时候不可以”,而且“(我)有时候想偷东西,有时候不想”,追问为什么有时候会“想”偷东西,答“摩托车是我偷的,我在外面玩、流浪,没吃的,偷出来卖”,再问一辆新摩托车价值多少,其能够基本正确评估,回答为“2000元、3000元”。关于由谁提议盗窃手机和现金的问题及具体作案经过,被鉴定人称“偷手机(前),马某某问我有手机吗,我说没有,他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他就带我去偷了”,后来“我们几个(不包括马某某)一人拿了一个,剩下的我们卖了”;而关于偷钱,“(是)马A提出来的。我们刚认识的时候,马A说他不爱回家,我问他那没钱怎么办,他说他拉车门,我就和他一起拉车门”,具体方法为“把门掰一个缝就进去了,或者拿石头砸车门”。关于此案的后果,答“取保了”,追问会判刑吗,答“会”,因为“这事比较大”。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XX医院心理测验室建议:用于伤残鉴定及司法鉴定时要警惕被试有意夸大损害,请结合临床、家庭及有关背景评估):被试四合一智商为45。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XX医院鉴定科):总分44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头颅CT(XX医院放射室,CT0000XXXX):考虑大枕大池。

(4)事件相关电位测试(XX医院事件相关电位室):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具体请结合临床。

(5)脑电图检查(XX医院脑电地形图室):正常范围脑电地型图。

二、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与诊断标准 第三版》(以下简称CCCD-3)

1.据相关知情人反映,被鉴定人无精神疾病家族史,其本人出生28天后其母去世,其父也不照看他,一直由其爷爷带大,因此“缺少教育”,从小便表现反应慢、容易急躁、爱发脾气、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感觉“不由他自己”,比如有时会打自己的爷爷,也会骂自己的妹妹;行为表现孤僻,不和别的孩子往来,不喜回家,喜欢独自睡着村上闲置的房子里;能干家务,但是很急躁;会花钱买东西,但有时会偷家里的钱;考试只能考几分;能认识自己的亲属,但见面从来都不打招呼;曾因不想上学喝农药自杀;勉强上学至初中毕业;近两年能打零工挣点钱,有时几天都不回家,走哪睡哪。提示被鉴定人成长于特殊环境的家庭,早期缺乏足够好的照料,随着年龄的症状持续存在不良情绪和一定的不良行为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交谈接触较为顺畅,领悟力尚可,注意力尚集中,部分问题反应速度稍慢,整体检查配合性好,无掩饰及视觉回避表现。其言语理解和使用能力尚可,对答切题,提问下可讲述自己的基本情况,显露出其一直以来学习能力差,人际交往困难。交谈中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无自语自笑等怪异行为;未发现病理性情感。智能检查,被鉴定人的一般常识、计算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况能力均稍差。提示被鉴定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智能损害,其智能能够从事一般劳动和生活技能,能从事非技术性劳动,但质量差。

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临床特点:(1)症状:被鉴定人的一般常识、计算能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能力均稍差;韦氏成人智力测试IQ为45;社会功能受损,能够从事一般劳动和生活技能,能从事非技术性劳动,但质量差。(2)病程:持续十余年。(3)鉴别:头颅CT、脑电图均未见明显异常,无躯体疾病史,故可排除器质性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未发现确切的精神病性症状,故不支持精神病性相关障碍的诊断;未查及病理性情感,故无情感性障碍的诊断依据。 

综上,结合被鉴定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及鉴定检查情况,综合评定被鉴定人麻某某的精神状态符合CCMD-3“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

4002-2016) 

1.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交代的2021年6月至8月的6起案件中,其在多数情况下有主动意识,如选择盗窃目标为钥匙插在上面又无人看管的摩托车; 2021年7月份的案件中,被鉴定人有指引同犯的主动意识,称“咱们上去看走,你进去偷,我在前面走,在帝豪门口等你”;而且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也承认“偷摩托车是我提出来的”,“手机和钱是别人提出来的”,也承认自己能够独立买卖,称 “刚开始他们说我年龄大,让我去卖”。说明被鉴定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对盗窃物品的选择和周围环境有一定的辨别、判断能力,涉案后也有独立交易、买卖的能力。

2.关于盗窃手机的目的,被鉴定人称: “摩托车是我偷的,我在外面玩、流浪,没吃的,偷出来卖” ;对于后续系列案件的盗窃目的,其称“因为没有钱吃饭。”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普遍具有现实作案动机。

3.被鉴定人2021年9月24日被取保后又连续作案,期间,均是与他人共同盗窃,盗窃时间多数选择在“凌晨”或者“晚上”;盗窃方式多为一人“在车旁边放哨”,一人“拉车门”;盗窃物品为手机、现金、货车、香烟、货车上的物品、摩托车;作案时被鉴定人会对作案目标有一定的选择,称“我们在车多的地方试着拉车门,发现没有上锁的就上去偷东西”;涉案后,盗窃物品均被出售和消费。说明被鉴定人在取保期间的涉案行为普遍具有“有预谋、有计划”的行为特征。

4.被鉴定人最终在XX市XX路派出所自首,而且鉴定检查时认为自己“会”被判刑,因为“这事比较大”。说明其对自身作案行为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

综上,被鉴定人麻某某在2021年6月至12月涉嫌一系列盗窃案件时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完整,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支持此分析意见。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麻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被鉴定人麻某某在2021年6月至12月涉嫌一系列盗窃案件时的责任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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