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冠心病发作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对向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损坏均较轻微,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及小型轿车驾驶人未受伤。交警队为查明此交通事故一案,委托我中心对刘某进行尸检并查明死亡死因。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依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 0101002-2015)、《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GA/T148-2019)对刘某尸体进行鉴定。
2.尸表检验:成年男性,尸长176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背腰部未受压处,呈紫红色,指压不褪色。白间黑发长2cm。双眼闭,角膜透明,双侧瞳孔散大等圆,球睑结膜苍白。唇微张,舌在齿弓后,牙齿排列整齐。耳、鼻、口腔内未见明显异物及溢液。额部右侧分别有0.6cm×0.5cm、0.4cm×0.3cm、1.4cm×0.4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上唇有0.5cm×0.5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体表其他部位未见损伤及异常。
3.解剖检验:头部解剖未见明显异常。自下颌下至耻骨联合纵形切开皮肉,逐层向两侧分离,颈部诸骨诸肌未见著变,右侧第6肋有4cm×1cm肌间出血,断移胸肋骨,见双侧胸腔少量淡黄色液体,双肺未见明显异常改变,前纵膈有6.5cm×3cm出血,心包充盈,色蓝,剪开心包,见心包内大量积血及凝血块,清除积血,见左心室前壁有1.5cm×0.3cm破裂口,与心腔相通,破口周围有出血。剪开腹膜,见大网膜垂帘,腹腔各脏器均位正无破裂。其他未见损伤及异常。
4.组织病理学检查:
①脏器检查:心脏:399g,各冠状动脉可见硬化,左室前壁可见长1.5cm破裂口,与左心室相通;各瓣膜周径:主动脉瓣7.1cm,肺动脉瓣8.5cm,二尖瓣9.7cm,三尖瓣11.5cm,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2cm,室间隔厚1.4cm。全脑:1551g,表面、切面未见出血。左肺:772g,右肺:604g,双肺质实,切面蜂窝样结构欠清。肾1:213g,肾2:212g,双肾表面光滑,切面皮髓质界限尚清。肝脏:部分,表面光滑,切面暗红。
②组织病理学检查:心脏: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IV级,局部斑块内少量出血,左旋支粥样硬化II级,斑块钙盐沉积,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斑块钙盐沉积,管壁炎细胞浸润,片状心肌纤维断裂,间质血管淤血,部分心肌纤维萎缩,左心室多发灶性心肌纤维坏死,心外膜灶性出血,散在炎细胞浸润;心脏破口处心肌纤维断裂,局部心肌间质出血,破口处白色血栓形成,未见明显纤维化。心包:片状出血。肺脏:肺泡上皮细胞自溶,部分肺泡腔内可见粉染水肿液,肺泡壁毛细血管淤血,右肺被膜下局部肺组织出血。大脑、脑干、小脑:蛛网膜下腔未见明显出血,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大,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肝脏:轻度自溶,肝窦淤血,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肾脏: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间质血管及肾小球毛细血管丛淤血,偶见硬化肾小球伴周围淋巴细胞浸润,未见出血。
③阅片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IV级,局部斑块内少量出血,左旋支粥样硬化II级,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左心室多发灶性心肌纤维坏死;破口处白色血栓形成;心外膜灶性出血,散在炎细胞浸润;2)心脏破裂;3)右肺局部出血,肺水肿,肺淤血;4)肝脏、肾脏淤血。
【分析说明】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主要病理改变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管腔狭窄或阻塞导致的冠状动脉供血区心肌发生缺血坏死就是心肌梗死,心肌梗死最严重的并发症是心脏破裂,多发生与梗死后一周内,约有50%发生在3天内。
本案中死者刘某解剖检见心包内大量积血及凝血块,左心室前壁破裂口;组织病理检见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IV级,局部斑块内少量出血,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左心室多发灶性心肌纤维坏死,心脏破裂,破口处白色血栓形成,心外膜灶性出血,散在炎细胞浸润等,该符合心肌梗死(冠心病)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尸表检见额部及上唇部散在表皮剥脱、皮下出血,解剖检见右侧第6肋肌间出血、前纵膈出血,说明以上部位承受了外力作用,上述损伤轻微,不足以致命。
死者冠心病致心脏破裂是致死的主要原因;头面部及胸部受到了外力作用,虽损伤较轻,但可加重心脏负荷,对心脏破裂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次要因素。
综上所述,死者刘某系冠心病致心脏破裂而死亡,外伤为次要作用。
【鉴定意见】
死者刘某系冠心病致心脏破裂而死亡,外伤为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