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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对意外摔伤受害人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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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路某因“摔伤致全身多处疼痛1天”为主诉入院。查体:神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胸廓正常,胸廓挤压征阳性,右侧胸壁压痛,右侧可及骨擦感,未及皮下捻发感,双肺呼吸运动急促,触诊语颤正常,无胸膜摩擦感,叩诊呈清音,听诊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心前区无隆起,心尖搏动正常,触诊心尖搏动正常,叩诊心界无扩大。听诊心率78次/分,心律齐,心音正常,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无异常周围血管征。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止痛、化痰、雾化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右侧第4-8肋骨骨折,右肺下叶肺挫伤,T11、T12胸椎横突骨折,L1-L5腰骶横突骨折,软组织疾患(右侧腰大肌及后腹壁软组织挫伤伴积血)。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路某步行入室就检,神志清楚,言语清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闭合正常,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

右胸部见一长1.4cm×1.8cm瘢痕,胸廓对称无畸形,呼吸平顺,脊柱生理弯曲存在。

四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余检未见明显异常。

阅片所见

1.某年06月09日某医院CT片示:右侧第4-8肋骨见骨折线,部分断端错位,T11-L3椎体右侧横突见骨折线,部分断端分离、移位。

2.某年12月20日某医院CT片示:右侧第4-8肋骨部分断端见骨痂形成,T11-L3椎体右侧横突部分断端见骨质不连续。

【分析说明】

关于被鉴定人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

1.被鉴定人路某因外伤致T11、T12胸椎横突骨折,L1-L3腰骶横突骨折,经医院行相关对症治疗,目前病情稳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9.2.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之规定,其损伤构成工伤九级。

2.被鉴定人路某因外伤致右侧第4-8肋骨见骨折线,经医院行相关对症治疗,目前病情稳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10.2.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其损伤构成工伤十级。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4.2“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被鉴定人路某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工伤九级。

图一:被鉴定人路某法医临床查体照片:

图二、三、四:某年06月09日某医院CT片示:

图五、六、七、八、九、十:某年12月20日某医院CT片: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路某的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工伤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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