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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建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毁坏程度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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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在某镇租用某村10社林地用于生产、堆放石子石粉。

【鉴定过程】

现场勘查某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地块现状、毁坏程度及拍照记录,并用无人机进行现场航拍以便根据实际占地情况界定毁坏地块范围。

(一)林地、地类认定

毁坏图斑地形地貌已发生改变,根据林地或森林的定义无法现场判断,确认是否为林地。因此鉴定图斑地块性质依据《某区2019年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及其他佐证材料综合认定。

第一步,按照林权证或土地证面积及相关四至界限描述,现场核实位置边界。位置或边界确认无误的,根据现场指认确定是否林地。位置或边界无法确认的,按照其他资料确定是否林地。

第二步,依据《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占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退耕还林地块直接认定为林地。

第三步,对余下的地块利用《林地变更数据库》比对,数据库中管理类型属性为“林业部门管理(代码编号10)”且地类属性为“林地”的地块,直接认定为林地。

第四步,其它地块根据历史影像及其它相关资料进一步综合判定认定是否为林地。

第五步,现场踏查确认涉嫌违法地块的实际情况来认定林地是否占用。

(二)毁坏林地面积

在Arcgis软件上,依据《某建材临时用地审批红线》《某区2019年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相关资料的地类属性、历史影像以及现场的实际占用情况进一步区划森林督查图斑地块并确定毁坏地块土地性质和地类,并根据林地的地类、森林类别和林种等林地因子进行分类汇总。

(三)林地毁坏程度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精神及《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按照现场被毁坏林地原有植被的保存现状、林业种植条件的被破坏程度、种植土壤的污染程度,综合判定林地毁坏或污染程度,分轻度毁坏、中度毁坏和严重毁坏三个程度等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度毁坏:

a.林地地上乔木基本保存,林地内因挖沙、取土、堆放砂土或生活垃圾等被毁坏,林下植被可以自然恢复;

b.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林地种植土壤轻度破坏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度毁坏:

c.林地地上乔木基本保存,但林地内被水泥、沥青等硬化,或堆放石砾、建筑垃圾等被毁坏,林下植被难以自然恢复;

d.仅林地地上乔木被毁坏,而林下灌木或草本尚保存,植被可以自然恢复;

e.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林地土壤中度破坏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毁坏:

f.林地上乔木、灌木、草本层全部被毁坏;

g.种植土层完全被剥离至基岩裸露;

h.林地上乔木、灌木全部被毁坏并种植农作物;

i.林地上修建构建筑物或被水泥、沥青等硬化;

j.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林地土壤重度破坏的。

【分析说明】

(一)图斑地块区划

本次鉴定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地块共区划为18个地块,编号为:G01至G18号。

(二)图斑土地性质及面积

本次鉴定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地块总面积18628平方米(27.94亩)。具体地块属性如下:

1、G02和G04号地块在《某建材临时用地审批红线》范围内,根据《某市某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某镇某农村公路拌合站堆料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某林发[2021]165号)显示,该范围内的林地已于2021年9月6日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至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上述2个地块面积小计10861平方米(16.29亩)。

2、余下的G01、G03、G05至G18号等16个地块均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面积小计7767平方米(11.65亩)。

其中,G05和G13号地块在《某区2019年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耕地,依据前述认定原则,认定上述2个地块为非林地,面积小计1426平方米(2.14亩)。

G01、G03、G06至G12、G14至G18号等14个地块《某区2019年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显示林地所有权为镇集体,地类为乔木林、未成林造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工程类别为其他林业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优势树种为马尾松、其他经济树、其他软阔类,管理类型为林业部门管理,依据前述认定原则,认定上述14个地块为林地,面积小计6341平方米(9.51亩)。

(三)林地毁坏程度

根据现场踏查确认,本次鉴定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中,G14和G15号地块原有植被已全部被毁,但未改变种植条件,已采用种植马尾松的方式进行了林地恢复,未改变林地用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前述认定原则,综合认定上述2个地块的毁坏程度为中度毁坏,面积小计617平方米(0.92亩)。

G01、G03、G06至G12、G16至G18号等12个地块原有植被已全部被毁,用于生产、堆放碎石及沙土或修建道路、板房,已改变林地用途,毁坏程度符合第3款f条和i条之规定,认定上述12个地块的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面积小计5724平方米(8.59亩)。

【鉴定意见】

某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地块总面积18628平方米(27.94亩)。其中,在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内10861平方米(16.29亩)(该范围内林地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余下未在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内的7767平方米(11.65亩)中:非林地1426平方米(2.14亩)、林地6341平方米(9.51亩)(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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