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章某某精神状态、精神伤残等级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5月06日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经多次住院治疗,被鉴定人目前存在说话吐词不清,自言自语,反应迟钝,失认,大小便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人帮助,无法从事以前工作等,受被鉴定人家属章某某委托,我所对其进行了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材料摘要:
据某市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010544299)记载:被鉴定人于2021年05月07日因“车祸伤后20小时余”入院。入院诊断:1)创伤性颅内血肿,入院CT提示: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右侧颞骨及额骨左侧骨折,双侧额窦、筛窦及左上颌窦、右蝶窦积血、积液。于2021年05月07日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左侧去大骨瓣减压术,止血,补液,神经营养,脱水降颅压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21年06月03日出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1)创伤性颅内血肿,2)多发性大脑挫裂伤,3)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出院情况:神志浅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光反射存在。
据某市康复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30288)记载:2021年06月03日被鉴定人因“车祸伤后意识障碍29天”入院,入院查体:平车推入病房,查体不能合作,营养一般,被动体位,浅昏迷,GCS评分10分,左侧颞顶枕部见一U型手术切口。入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重症肺炎,3)昏迷 运动障碍 言语障碍,4)吞咽困难等。06月04日头部CT示:1)脑出血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改变,右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双侧颞叶及左侧额叶低密度灶。2021年08月01日出院,住院59天,出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重症肺炎,3)昏迷 运动障碍 言语障碍,4)吞咽困难等。出院情况:患者意识模糊,偶可与家属简单言语交流,左侧颞顶枕部见一U型手术切口。
被鉴定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记载:被鉴定人2021年05月06日车祸至今身体行动不便,言语不畅,精神失常,无记忆力,左头骨缺失,现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护理,无劳动能力(鉴定时向被鉴定人家属提出走访,以经济困难为由,暂不走访,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被鉴定人的日常情况来佐证)。
(二)法医学检验:
使用标准: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搀扶缓慢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接触被动,时间、地点定向障碍,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偶尔能够完成指令性动作,无目的动作多,多问不答,无法正常交流,思维内容无法获得,存失认,智能受损严重,情感平淡,情感反应欠协调,主动性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丧失。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生命体征正常,左侧额颞部及右侧额颞枕部颅骨部分缺如。
3.其他检查:1)2022年03月09日某市康复医院头部CT检查报告单(CT00015094)示:颅脑术后改变,左侧额叶及双侧颞叶见大片状水样低密度灶,骨窗示左侧额颞部及右侧额颞枕部颅骨部分缺如;2)2022年03月09日某市康复医院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报告(编号:2203090050)示:测验结果总智商=37,被鉴定人参与度有限,无法完成成套心理测量,但具有局部空间知觉、视觉,辨认能力;3)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IADL)评分24分。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被鉴定人章某某住院病例及其他材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精神状态分析)
使用标准:使用标准: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被鉴定人幼年身长发育正常,性格外向,与家人及邻里关系融洽,平时在家做饭,做家务,务农,带孙子等,经济自理。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成家后育有两子一女,能胜任一般男性劳动。说明被鉴定人事故前劳动、交流、自理能力完整,社会适应好。
2.被鉴定人脑外伤经住院治疗后,目前存有情绪不稳定,说话吐词不清,偶有自言自语,反应迟钝,失认(不认识妻子和孩子),大小便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人帮助,无法从事以前工作等。说明被鉴定人事故后劳动能力严重下降,无法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存在严重受损。
3.据被鉴定人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脑外伤后多次住院治疗,主要诊断“1)创伤性颅内血肿,2)多发性大脑挫裂伤,3)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脑器质性损伤导致认知障碍持续。近期头部CT(病人ID:JD0001133970)提示:颅脑术后改变,左侧额叶及双侧颞叶见大片状水样低密度灶,骨窗示左侧额颞部及右侧额颞枕部颅骨部分缺如。反映本次事故导致了被鉴定人颅脑器质性损伤,目前仍残留脑部病理改变。
4.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搀扶缓慢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接触被动,时间、地点定向障碍,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偶尔能够完成指令性动作,无目的动作多,多问不答,无法正常交流,思维内容无法获得,存失认,智能受损严重,情感平淡,情感反应欠协调,主动性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丧失。精神科检查说明被鉴定人目前存在精神障碍及智能障碍。
5.被鉴定人头部外伤史明确,事故前社会功能完整,排除功能性精神疾病;无特殊生活嗜好,否认有毒品接触史,排除其患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被鉴定人疾病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
(二)精神损伤关联关系及其伤残程度分析
使用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2019〕3号)
1.被鉴定人2021年05月06日因事故致头部受伤前社会适应良好,社会功能正常,目前,被鉴定人社会适应能力严重下降,日常生活需人照料,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因此,事故导致的脑外伤与被鉴定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存在完全作用。
2.被鉴定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社会适应能力严重下降,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个人生活需要指导、帮助,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5.4.1.1),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章某某患脑“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本次事故导致的脑外伤存在完全作用;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