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11时许,高某某(被鉴定人)涉嫌在江阴市某村X7号XX室杀死妻子。因高某某家属称其有精神病史,并提供了其既往服用抗精神病药的配药单,江阴市公安机关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鉴定所对高某某作案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1.据案卷材料提供:高某某自幼生长发育正常,小学文化,成年后曾在老家做小生意,适龄结婚,婚后育有2儿2女,约20余年前首次出现精神异常,曾数次至当地医院门诊就诊,具体诊断不详,服药治疗有效,但每次症状好转后即停药(未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据提供的2013年6月3日的配药单显示,所服药物为“舒必利、思利舒(利培酮)”,2019年11月来到江阴市当保洁工,基本能胜任。
2.摘录江阴市公安局XX派出所对高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20年3月1日14时37分):“......我把电动车推出去充电,老婆不让我出去,她想要打我,去厨房拿菜刀,朝我头上砍,我躲开了,打了她两拳,她倒地上,我用左手卡她脖子,用拳头一直打她的脸,我们互相打,我就想是她先要拿刀砍我,今天不是她砍死我就是我砍死她,所以我拿着菜刀从上往下开始砍老婆的头和脸,她出了很多血,不动了,我知道她已经死了,我觉得她太狠心搞的我退路都没有,我太生气了,就想她死了也再多砍她一会,于是我砍了她的肚子、大腿、手腕......我想要让娘舅他们知道我把她杀死的事,还要让他们知道我是因为受了她的委屈才杀她,所以我想把她的头拿回老家给他们看,于是我继续用菜刀把她的头砍下来,用红色蛇皮袋子装好,外面再用蓝色布袋子装好,我拎着装头的袋子,准备走,儿子儿媳回来了,我直接出去了,想去单位把工资要回来,然后回老家...前几天,她嫌我不赚钱,我说要回老家,她就拿刀砍我,我躲开了......夫妻关系在老家好的,出来后不知道她为什么要砍我。她要杀死我,所以我就是要杀死她......我以前身体有神经分散(精神分裂症)的病,具体什么时候得病不记得了,后来发病好多次,去老家的某某镇卫生院看过。最近有点头昏,睡不着觉,昨天去江阴医院看过,也没说什么病......”
3.摘录江阴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对高某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2020年3月2日15时40分):“(昨天上午做了什么事?)......我就坐车去哪里了,好多天了,身体不好去看病了,你记得没有,我记得你在场......昨天也是去看病了,你们有没有去医院,没有的话大家一起玩吧,你有事找我,我有事找你,才叫朋友......有其他事情你们就关心我,我没有违法,大家是梁山上的弟兄,你的事是我的事,我的事是你的事......(老婆是不是被你杀掉了?)......我不记得了,你知道我老婆叫肖某某......我没有做违法的事,我那天就坐车,坐车是哪里,我也不晓得路线,带我坐车的才知道......”
4.摘录江阴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对高某某小儿子高某的询问记录(2020年3月1日):“......我爸高某某二十多年前就有精神上的疾病了,发病时不说话,或胡言乱语,动手打我妈,有次差点把她打死。曾去老家乡镇医院看病,配了点药。发病时间不是很固定,持续一个多星期至十多天,过了发病期就和正常人一样,不再吃药......他2019年11月份来江阴,做保洁工作。2020年2月28日晚八点多,他不说话,光吃饭不吃菜,不愿上班,原因不肯说,我妈说他应该是发病了,2月29日下午去江阴某某医院看的脑卒科,晚上他还是不肯吃饭,一声不吭,直接回房间,我听到他讲‘考试考了100分,分数又低了’,‘疫情又严重了’......五六年前经济好转后,爸妈关系一直挺好的,没见有什么矛盾......我认为是二姐闹离婚造成我爸受刺激发病......”
5.摘录江阴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对高某某大儿子高某某的询问记录(2020年3月1日):“......1994年时,我爸高某某发过病,用铁棍差点把我妈打死,还把爷爷打住院。2012年6、7月份发病,站在家门口不吃饭,站一天,谁叫也不动,不理我,不愿去医院,劝了两天才去贵州省某某市人民医院,医生说他大脑受了刺激,精神有问题,第二天去某某市精神病院,配药吃了一个月才好转......总共发五六次病,没有固定时间,短的十多天,长的二三个月,发病时不说话,不理人,有时胡言乱语,有人劝他就动手打人……”
6.摘录江阴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对高某某大女儿高某的询问记录(2020年3月1日):“父母亲没什么矛盾,平时有事都是商量办的。我七八岁时(约1997年),我妈跟我说我爸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发病时,站在那里一动不动,谁喊他就打谁。曾到双某镇的医院治疗过,配了药,没住院。”
7.摘录江阴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对高某某儿媳张某的询问记录(2020年3月1日)“......2020年2月28日,高某某说不想去上班,婆婆不让我在他面前提二姐的事,怕他受刺激,我发现他精神有点不对劲。2月29日,老公带高某某去医院开了点治睡眠的药,晚20时左右,高某某跑出家和同事聊天,22时左右,他不肯吃饭,我去劝他,他对我说他梦到他考了100分,然后分数降了,有点讲胡话,一会说梦里的事,一会说要逃回老家,还提到自己要干大事......3月1日11时左右,我和老公回家看见客厅有滩血,高某某站在客厅,手里拎着袋子,让我们跟他走,说没事的,他都处理好了......高某某和婆婆关系一直挺好的,没什么矛盾……2017年老公跟我提过高某某之前发过精神病,吃药好了......”
8.摘录江阴市第X人民医院高某某的住院病历(住院号2000...):患者因“杀人2天,言行异常8年”于2020年3月2日入院,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不合作,对问话不作回答,思维内容暴露差,在家有冲动杀人行为,情感反应不协调,无自知力,社会功能受损明显。3月5日暴力危险分级评分6分,风险等级高。于3月6日起予服用奥氮平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表现接触交流欠合作,思维散漫,称是老婆突然拿刀要杀他,他才杀老婆,割头要上告,因为自己是冤枉的,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较为怪异。3月8日表现戒备、警惕,存在被害妄想症状,思维散漫。3月13日,思维内容暴露可,称“我老婆当时拿刀想砍我,想害我,不知道她要害我什么,看上去我老婆的一举一动想害我”。查头颅CT示左侧侧脑室旁少许腔隙性缺血灶。脑电图、脑地形图为正常睡眠脑电图、脑地形图。心理测验示智商82,记忆商数80,受试者智力及记忆力水平低于正常状态(IQ82分)。心电图正常。
9.江阴市公安局提供被鉴定人高某某在江阴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看守人员观察情况:被鉴定人对看管人员有防备,与人交流少,进食较少,有时吵闹,自称老婆要杀他,然后把老婆砍死了,有时念叨“该怎么办,不想死”。3月17日反复询问,称没人攻击伤害他,问其为什么砍死老婆,称记不清了,称现在很后悔。
检查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1)2020年3月5日对被鉴定人进行第1次精神检查(当时其尚未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卧于床,四肢被保护性约束中,貌龄显苍老,牙齿已掉光,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完整,接触欠佳,对简单问题回答相对配合,但对部分相对复杂的问题或与案情相关的问题常欲言又止,戒备心强,无明显故意拖延、夸大、做作等表现。
被鉴定人能讲述简单个人情况,与卷宗材料提供的信息基本相符,称案发前在“印X汇”从事保洁工作,但随着检查的深入,被鉴定人暴露出明显的不安全感,如称自己来到江阴之后的感觉发生了“天大的事”、“有人要我的命”、“他们要整死我”,并强调“我又没有得罪谁”,伴表情紧张、恐惧,肢体发抖、大汗淋漓等表现,但对“什么大事?”、“谁要你的命?”等问题皆不能作出进一步解释,讲不出要其命的具体对象,只称“有些事没法解释......我查不清楚”。谈及本案案情,被鉴定人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自称平时夫妻感情和睦,案发当天“我在床上睡着,老婆拿刀砍我,她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我被她逼急了,就把她砍了”。被鉴定人对杀害妻子一事无明显伤心或悔意,反称自己受了委屈,多次强调“是她逼我的,是她的错”,解释称杀害妻子后还将其头割下的原因正是“要拿回去给老乡看,让他们知道不是我的错”。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反复纠缠要求解除保护、要求公安反还其装有妻子尸首的袋子,流露出对现场看护民警的不信任,宁愿喝水龙头现放的自来水也不愿喝民警倒来的纯净水。整个精神检查显示被鉴定人存在被害妄想、逻辑推理障碍,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目的性差,未查及持续情绪高涨或低落表现,智能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自知力缺如。
(2)2020年3月20日对被鉴定人第2次精神检查(当时其已接受奥氮平等药物治疗14天):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较第一次鉴定检查时有所改善,对答尚切题,能够讲述自己近期情况,但对家人所反映的其在案发前数日“不吃饭、不敢上楼”等反常表现均表示“忘记了、想不起来”。谈及杀妻一事,被鉴定人称“我打死了我的老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后悔来不及了”,否认受到了他人的教唆或指使,对此有所悔意,但仍坚称“是她先砍我,是她的错”,自称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寒心了”才动手的,且仍认为将妻子的人头砍下来“拿出去跟法官讲,跟公安讲”,可以达到证明“这不是我的错”的目的。
2.鉴定调查
(1)2020年3月5日对高某某儿子高X、高XX进行调查:我爸(高某某)性格内向,敏感,生病后人变得迟钝,没以前精明,有次发病差点将我妈打死。发病主要表现为不吃饭,不洗脸刷牙,发呆,不理人,有时乱语,对我妈有偏见。2012年曾至医院看过,吃药后好转。2019年11月来到江阴后,跟我妈关系好的,我们帮他找的保洁工作他也满意,还表示要继续在江阴做下去,但到了2020年2月28日晚表现闷闷不乐,不肯去上班了,2月29日带他到医院开了睡眠的药,2月29日晚,他称自己要回贵州,称怕我妈打他、杀他(他们一致反映受害人不可能去砍杀被鉴定人)。他从来没有过突然倒地、口吐白沫等表现。无饮酒、吸毒史。
(2)2020年3月5日对高某某儿媳张X进行调查:我公公有精神病史,发病时主要表现为不说话,不吃饭,不理人,发呆,打妻子。2020年2月28日突然不想上班,不说话,生闷气,29日下午至医院看病,晚间跑出去找同事聊天,称自己一路走来不顺心,想要回自己的工资,但不肯和家人说话,回家后不肯吃饭,称要做一件大事,乱语,称做梦考了一百分,称被妻子害死了,称自己受了委屈。
(3)2020年3月5日对高某某在江阴从事保洁工作时的单位主管进行调查:高某某的工作比较简单,他能够做好自己的工作,平时很少与其他人交流,没有发现明显的异常表现。
(4)2020年3月5日对在江阴三院看护高某某的民警进行调查:高某某在住院期间表现敏感多疑,我们拿给他的饭菜不敢吃,每次都是等我们先吃几口给他看了他才开始吃,而且只吃饭不吃菜,对他人警惕性高。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卷宗提供材料以及对被鉴定人多名家属的调查结果分析:被鉴定人高某某有精神异常史二十余年,发病时主要表现为不吃饭,发呆,少语,有时乱语,无故冲动伤人等,伤人时主要针对其妻子且下手残暴,之前亦用铁棍打过妻子及父亲,曾多次因“发病”而至当地医院就诊,具体诊断不详,治疗有效,2013年6月配药单是“舒必利、思利舒”等抗精神病药物,但每次症状改善后不久便会停药。此外,被鉴定人发病前能够做小生意,发病后反应变得迟钝,无法再做生意,仅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以上反映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行为异常史多年,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有效,但长期以来未曾接受过系统治疗,病情控制一般,社会功能受损较明显。
2.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高某某2019年11月至江阴务工期间工作表现尚可,家庭关系和睦,有想要长期在江阴生活的打算,但案发前三天被鉴定人出现不肯上班、要回老家、生闷气、深夜不肯回住处、不肯吃饭、怀疑妻子要打他害他、有时胡言乱语等表现,家人认为其“发病了”并于案发前一天带其去江阴市某医院神经科就诊。以上反映被鉴定人在案发前不久又出现了与既往“发病”症状类似的精神行为异常表现。
3.据提供的材料及调查结果,被鉴定人在案发后次日接受讯问时其有明显的胡言乱语表现,在江阴X院住院期间其表现出明显的警惕性高、敏感多疑等,精神检查可查及思维散漫、被害、关系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无自知力。以上说明,被鉴定人在案发后亦存在精神行为异常表现。
4.首次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接触欠佳,戒备心强,存在明显紧张、恐惧,肢体发抖、大汗淋漓等表现,经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后,在第二次检查时紧张情绪减轻,接触改善。两次精神检查提示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全,未查及明确感知觉障碍,存在被害妄想、逻辑推理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目的性差,未查及持续情绪高涨或低落表现,智能检查未明显异常,但对案发前后的部分表现或经历不能完整回忆,自知力差。
5.鉴别诊断:
(1)癫痫性精神病:被鉴定人既往无癫痫病史,多名家属一致否认被鉴定人既往有过突然倒地、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等癫痫发作表现,本次在江阴X院住院期间查头颅CT、脑电图、脑电地形图等均未见明显异常,故可排除。
(2)与酒精或毒品相关的精神行为问题:被鉴定人起病较急,对案发前后的部分表现或经历存在遗忘,故需排除酒精或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但据提供的材料和调查结果,被鉴定人案发前并无使用以上物质的证据,故可排除。
(3)双相情感障碍: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发病”时有“发呆、少语、不吃饭”等表现,且旁证反映被鉴定人案发前显“闷闷不乐”以及有过“要做一件大事”之类的言语,但并未查及其既往或当前存在持续性兴奋话多、夸大自傲或情绪低落、悲观自责等表现,而被害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目的性差等症状突出,故可排除。
综上所述,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二)被鉴定人作案当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在本案中,被鉴定人自2013年至本次案发前处于疾病相对稳定期,与妻子关系和睦,无现实矛盾冲突,虽然被鉴定人自称系在被妻子拿刀砍杀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故而将妻子杀死,但据调查结果,受害人并无砍杀被鉴定人的现实可能性,且案发前两人并无争吵打斗或其他关系不和迹象,被鉴定人身上并无伤痕或其他搏斗痕迹。此外,被鉴定人作案前无预谋,作案时无掩饰,作案后无逃避,其将妻子尸首砍下欲带回老家证明自己清白的行为,亦明显不符合一般凶杀犯罪的作案特点。
经鉴定,被鉴定人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存在以被害妄想为主的精神病性症状,且妄想对象主要涉及本案受害人(被鉴定人妻子),既往有过多次在发病期暴力殴打妻子的行为。根据被鉴定人症状特点及既往发病时的表现,被鉴定人作案时认为受害人是被害妄想的对象,伴有强烈的紧张、恐惧情绪,且存在思维逻辑障碍,以致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在未经求证妻子是否真的想要伤害自己、不顾年幼的孙子就在身边等情况下,便以异常残忍的手段杀死妻子并将其人头砍下,“鱼死网破”式的极端凶杀行为和“拎人头上告”以期达到为自己辩解的目的,显然整个作案行为直接受到精神病理症状的影响,被鉴定人丧失了对其凶杀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故评定被鉴定人高某某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高某某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