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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当事人全同胞关系进行DNA法医物证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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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查明“陈大亮(化名)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委托我所对陈大亮(化名)与陈大刚(化名)之间是否存在全同胞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线粒体DNA高变区的测序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方法,采用Chelex法提取“2022-71-陈大刚”和“2022-71-陈大亮”的样本DNA,按照SF/Z JD0105008-2018《法医物证鉴定线粒体DNA检验规范》扩增样本线粒体DNA高变区I和高变区II,扩增产物委托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纯化和正、反链双向测序,测序结果与修订的剑桥参考序列rCRS进行比对。同时设置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测序结果,对照分型正确,样本分型省略。

2.细胞核内DNA的检验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检验。采用GSTAR? 25、GSTAR? 22Plus、

GSTAR? 29Y试剂直接扩增样本DNA;扩增产物经Applied Biosystems 3500遗传分析仪检测、GeneMapper? ID-X v1.6软件分析,检测各基因座的基因型。

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各样本分型省略。

【分析说明】

1.线粒体DNA测序结果分析

线粒体DNA位于细胞核外,呈闭环双链结构,约16.5 Kb,不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表现为母系遗传,通过卵细胞将其中的遗传信息传递给后代。因此,母亲会把她的线粒体DNA遗传给她的后代,同一母系之间拥有相同的线粒体DNA分型。

分析陈大刚和陈大亮的线粒体DNA高变区I和高变区II的测序结果,两人序列相同,不排除他们来自同一母系。

2.细胞核内DNA的检验

(1)Y染色体遗传标记检验结果分析

男性的一对性染色体由Y染色体和X染色体组成,Y来自其生父,X来自其生母。法庭科学检验使用的Y染色体遗传标记具有父系遗传的特征,除非发生基因突变,每个父亲都将其携带的遗传标记忠实地遗传给儿子,同一个父系中的男性都带有相同的Y染色体遗传标记。所以,同一父系的男性会带有相同的Y单倍型,否则他们不是来自同一父系。本次检验使用1个Y-InDel(Yindel)和29个Y-STR遗传标记进行分析,具有很强将非同一父系男子排除的能力。

本次检验结果显示,陈大刚与陈大亮在Yindel上分型不一致;在除DYS549、DYS438、DYS458和DYS456外的25个Y-STR基因座上,分型结果均表现为不一致。根据检验结果,排除陈大亮与陈大刚来自同一父系。

(2)常染色体遗传标记检验结果分析

按照孟德尔遗传定律,同一家系各种成员之间必然有一定的血缘关系。比较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半同胞个体之间的基因型,没有同源基因(Identity By Descent,IBD)的概率是1/2,有一个同源基因的概率是1/2,有两个同源基因的概率是0。根据半同胞之间同源基因的分布规律,利用ITO方法,可以计算两个被鉴定人之间的半同胞亲权指数(PI),即两被鉴定人之间有半同胞关系的机会与两被鉴定人系无关个体的机会的比值。PI等于1时,表示两人是半同胞的机会与两人是无关个体的机会相等;PI小于1,表示两人是半同胞的机会小于是无关个体的机会;PI大于1,表示两人是半同胞的机会大于是无关个体的机会。

使用43个常染色体STR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数据计算, 陈大刚与陈大亮的常染色体STR检验结果半同胞指数为2.7704×109。

综合线粒体DNA测序结果和细胞核内DNA的检验结果,排除陈大亮与陈大刚来自同一父系,但倾向于认为陈大亮与陈大刚之间存在同母异父半同胞关系。

【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结果,陈大亮与陈大刚之间不存在全同胞关系,倾向于认为陈大亮与陈大刚之间存在同母异父半同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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