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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过碰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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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6日17时20分许,行人宋XX步行至上海市崇明区某公路10公里附近处,适遇严XX驾驶消防泡沫车(案发时驾驶室内有六人)从行人宋XX后侧由东向西驶过,在行驶过程中消防泡沫车涉嫌与行人宋XX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宋XX倒地受伤。在事故侦查阶段,初次鉴定机构作出了无法认定涉案消防泡沫车与行人宋XX是否发生过碰撞的鉴定意见。之后,行人宋XX将消防泡沫车方起诉至崇明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二者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重新鉴定。

(注:本案的难点在于重新鉴定日期距离案件发生时间间隔较长,潜在可能的痕迹物证已经灭失,鉴定人只能根据案件其它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而确定二者在时间及空间上是否存在碰撞条件则成为了本案鉴定的突破口。本案提供的鉴定材料为:1行人宋XX体表损伤鉴定意见书(复制件);2涉案的消防泡沫车;3行人宋XX;4行人宋XX案发时所穿衣物;5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行人宋XX体表损伤鉴定意见书)

宋XX伤情勘察:后背部左侧离地高117-131cm处见皮下出血,左侧9-11肋排骨折。(宋XX的损伤集中在后背左部)

(二)行人宋XX查体及其X线、CT复查结果

行人宋XX身高183.5cm(穿与案发时同品牌鞋)。神清语利,行动自如,查体配合。左侧腰背部损伤已恢复,皮肤未见异常。

X线、CT示行人宋XX左侧第8-11后肋近脊柱旁呈近纵向骨折愈后,骨折处骨痂形成。行人宋XX穿与案发时同品牌鞋测量其左侧第8后肋骨骨折处上缘距地高为137cm,其左侧第8后肋骨骨折处上缘距其左侧第11后肋骨骨折处下缘为13.7cm,即行人宋XX穿与案发时同品牌鞋其左侧第11后肋骨骨折处下缘距地高为123.3cm。

附件1:行人宋XX伤情复查

(三)行人宋XX案发时所穿衣物(据当事人称均以洗过)

上身为草绿色棉外套,衣领内侧见“Lee Cooper 180/96B”字样。后衣襟距左侧衣缝20cm~21cm、距下沿4cm~6cm见由右上向左下直角形撕裂口(行人宋XX穿着时该撕裂口距地高为94cm~96cm),其右侧在7cm×3cm范围内见两处细小挫擦痕,局部见细小裂口。

(四)消防泡沫车检验

车身各部未见异常痕迹。对车辆进行静态测量,相关数据如下:

两前轮外缘间距为190cm,驾驶室外宽198cm,左右后视镜外缘间距264cm,左右后视镜支架间距251cm,右后视镜支架最低处距地高143cm,当驾驶室内乘有六人时右后视镜支架最低处距地高140.5cm。左右后轮胎外缘间距214cm,车身最宽(后轮轮眉间距)220cm,轴距382cm,转向灯上沿距地高82cm,前轮钢板弹簧橡皮缓冲块距车架下沿间距5.5cm(驾驶室内乘驾驶人一人)。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案卷相关照片

案发现场为东西走向,主路面为沥青路面,宽550cm,未设置地面标线,左右两侧为水泥块铺装的路缘石,各宽20cm。现场图以“013乡道10”里程碑为基准点、以北侧路缘石北边缘为基准线。行人宋XX头东脚西躺在基准线北侧、基准点西侧,其脚底距基准线15cm、其头部距基准线52cm、其头部距基准点3450cm。(见图2、图3)

(六)案发路段附近监控视频

在第1721帧图像(17:20:24许),行人宋XX沿着现场北侧路缘石由东向西行走,其到达B点(见图4:第1721帧);

在第1924帧图像(17:20:30许),行人宋XX行走至A点(见图5:第1924帧);

在第2386帧图像(17:20:46许),消防泡沫车沿着案发现场主路面由东向西行驶,其前部近似到达B点(见图6:第2386帧);

在第2409帧图像(17:20:47许),取消防泡沫车左前轮轮心所在位置为参考点(见图7:第2409帧);

在第2423帧图像(17:20:47许),消防泡沫车左后轮轮心与参考点近似重合,该帧图像与第2409帧图像中的固定物基本重合(见图8:第2423帧)。

(七)案发现场复勘

利用录制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的监控设备寻找出A、B两点的位置(见图9:案发现场复勘),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A、B两点间的距离为7.9m,A点至“013乡道10”里程碑(基准点)的距离为28.1m(见图10)。

(八)消防泡沫车制动时车头降低高度测量实验

1固定摄像机位置,并将摄像机由南向北拍摄。

2在消防泡沫车(驾驶室内乘六人)车身右侧前部(近右前缘处)粘贴一张圆形标定纸,将消防泡沫车由西向东行驶,待圆形标定纸至摄像机画面中心时停车,记录消防泡沫车右侧前部距离摄像机的垂直距离S,并将一把塔尺放置在车辆右侧前部,记录标定纸中心、车身右侧前部部件的距地高度(见图11)。

3将消防泡沫车(驾驶室内乘六人)以30km/h左右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保持其车身右侧前部距离摄像机的垂直距离S,并待其接近摄像机拍摄位置时迅速制动,使圆形标定纸至摄像机画面中心附近,截取视频中车头在最低处时的图像,利用PHOTOSHOP软件将该图像与图11叠加,计算得出消防泡沫车制动时车头降低高度约为2.5cm(见图12)。

【分析说明】

(一)行人宋XX在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中的行走速度

利用时间-速度-位移关系式,求解行人宋XX通过A、B两点时的速度,公式如下:

 (1)

A、B两点间的距离约为7.9m,视频帧率30帧/秒,将参数代入(1)式整理计算得: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行人宋XX在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中的行走速度约为1.17m/s。

(二)行人宋XX到达其倒地位置的时间

行人宋XX于17:20:24许到达B点,B点至行人宋XX倒地位置约70.5m,结合其行走速度,则行人从B点到其倒地位置共需60秒,即行人宋XX应于17:21:24许才能到达其倒地位置。

(三)消防泡沫车在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中的行驶速度

利用时间-速度-位移关系式,求解消防泡沫车通过参考点时的速度,消防泡沫车轴距约为3.82m,将参数代入(1)式整理计算得: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消防泡沫车在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中的行驶速度约为8.19m/s。

(四)消防泡沫车到达行人宋XX倒地位置的时间

消防泡沫车于17:20:46许到达B点,B点至行人宋XX倒地位置约70.5m,结合消防泡沫车行驶速度,则其从B点到行人宋XX倒地位置需9秒,即消防泡沫车于17:20:55许已经到达行人宋XX倒地位置。

根据(二)、(四)的结果,消防泡沫车与行人宋XX到达行人宋XX倒地位置的时间相差约30s,二者在时空关系上不具备发生碰撞的条件。

(五)空间关系分析

根据书证摘录行人宋XX背部左侧皮下出血处距地高117cm~131cm,X线、CT复查其左侧肋骨骨折位置距地高123.3cm~137cm,具有局部小范围特征,不符合与消防泡沫车主体大面积构件碰撞形成的特征。消防泡沫车静态时(驾驶室内乘六人)右后视镜支架最低处距地高140.5cm,即使考虑其制动时车头的降低,其右后视镜支架最低处距地高仍为138cm,与行人宋XX背部左侧的损伤部位的高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故二者在高度上不具备碰撞的条件。

综上所述,消防泡沫车与行人宋XX在时空关系及碰撞部位的高度上均不具备碰撞的条件,故可以排除消防泡沫车与行人宋XX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

【鉴定意见】

可以排除消防泡沫车与行人宋XX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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