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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头部等处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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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记载:2019年9月21日,被鉴定人范翠某在XX路段地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受伤,伤后经住院治疗。经上海XX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对方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鉴定申请。为处理此案,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依照两院三部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材料摘录:

XX学院附属第二医院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14日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

主诉:外伤后多处疼痛伴面部流血5小时。

现病史:患者5小时前遇交通事故受伤,具体受伤机制不详,伤后无明确昏迷,诉头部、胸部、右侧肩部、双侧膝部等多处疼痛不适,疼痛尚能忍受,伴面部创口流血少量,伴右侧肩部活动受限,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

查体:神志嗜睡,GCS13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光反射灵敏,右侧眼睑青紫肿胀,右侧眉弓及颌面部创口已清创缝合,胸廓挤压有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右侧肩关节活动受限,双侧巴氏征阴性,双侧膝关节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辅助检查:2019.9.21头颅CT示:右侧顶部及左侧额部颅板下少许稍高密度影,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眼眶积气。2019.9.21CT:右侧顶部及左侧额部颅板下少许稍高密度影未见显示,考虑伪影所致。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眼眶少量积气。9.24MR:双侧脑室旁、半卵圆区及额叶散在点状缺血灶。

诊治经过:入院后予止血、健脑、补液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

出院情况:现患者一般情况好,无头痛头晕。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1.据被鉴定人的丈夫钟XX反映:被鉴定人范翠X伤前在当地工厂打工,劳动能力好,家庭功能、社会功能正常。本次外伤前无脑外伤、昏迷史。无重大内外科疾病史,否认精神疾病史。既往脾气好,无烟酒嗜好。否认两系三代家族成员中有精神疾病史。

被鉴定人于2019年9月21日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当时昏迷。未行开颅手术,未入ICU治疗,住院期间头痛、发脾气,治疗不配合,吐药,未约束治疗。目前表现反应迟钝。记性不好,烧饭煤气忘关。脾气不好,总要顺着她,不然就跟家属吵。现在在家休息,白天外面走走,简单家务活会做,但要督促她。刷牙洗脸洗澡自理,二便自理。胃口欠好,睡眠不好,容易醒。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家人陪同下进入检查室,意识清晰,定向力准确。仪容尚整洁,年貌相符。交谈接触可,问话能答,对答切题,应答速度适中。

未发现感觉增强、感觉减退和感觉过敏,未发现错觉、幻觉和感知综合障碍。交谈中应答速度适中。问其身体情况?答头痛、头晕,事情记不起来,有时候找不到回家的路。问其家庭情况?能简单介绍。问其车祸发生情况?答当时自己好像在走路,具体经过想不起来。问其既往工作情况?答包糖的。未发现思维内容障碍和思维逻辑障碍。

情感反应适切,检查过程中情绪偏低,诉心情烦躁。未发现病理性激情和情感倒错等情感障碍。

意志动力一般,鉴定过程中和检查者交流动力可,鉴定前后自主活动存在。未发现木僵、违拗、蜡样屈曲或紧张症样行为。

注意力集中能力可,交谈中应答反应速度可,能注意周围环境的刺激。远近记忆力检查,不能说出自己的生日,不能重复检查人员刚报出的数字。一般常识检查,问其国庆节日期?答5月2日。问其中秋节日期?答真的不知道。理解判断力和抽象概括力检查,能说出火车和汽车的异同点,能说出常见成语的意思。计算力检查,问100-17=?答50。自知力存在,对自己情况有认识能力。

(三)心理测验

(1)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报告言语智商71,操作智商77,全量表智商71,提示边缘智力范围。被试测试时未尽力作答,测得智商要低于其实际水平。

(2)韦氏记忆测验记忆商数72,提示被试记忆力下降。被试测试时未尽力作答,测得记忆商要低于其实际水平。

(3)慢性器质性人格改变评定量表报告总分4,提示被试人格改变不明显。

(4)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报告总分11,提示被试较不合作。

(5)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报告总分14,提示被试功能正常。

(6)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报告总分1,提示被试功能下降不明显。

(四)审阅影像片

审阅被鉴定人范翠X所有送检的影像片,其中:

XX学院附属第二医院2019年9月21日头颅CT电子影像(号XXXX)示:左侧额部、右侧颞枕部颅板下见高密度影,方向平直,考虑移动伪影,侧裂池、小脑幕、纵裂、脑沟未见异常密度影,提示未见蛛网膜下腔出血;2019年9月22日头颅CT电子影像(号XXXX)示:颅内平扫未见明显异常;2019年9月24日头颅MRI电子影像(号XXXX)示:双侧脑室旁、半卵圆区及额叶见散在点状异常信号,提示双侧脑室旁、半卵圆区及额叶散在点状缺血灶,为自身病变,非外伤性改变。

2019年10月13日XX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头颅CT电子影像(号XXXX)示:颅内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021年1月29日XX市中医院头颅CT片1张(号XXXX)示:颅内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2019年9月21日,被鉴定人范翠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病历记录伤后无明确昏迷。伤后头颅CT示:“左侧额部、右侧颞枕部颅板下见高密度影,方向平直,考虑移动伪影,侧裂池、小脑幕、纵裂、脑沟未见异常密度影,提示未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复查CT片及MRI片均未见外伤性改变。虽然经治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但根据影像资料,考虑本次交通事故致被鉴定人“脑外伤”的依据不充分,“脑外伤”的诊断不能成立。

2.鉴定时检查发现:被鉴定人语速适中,未发现明显精神障碍或智能障碍。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提示边缘智力范围,韦氏记忆测验提示被试记忆力下降。被试测试时未尽力作答,测得智商、记忆商要低于其实际水平。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提示被试较不合作。慢性器质性人格改变评定量表提示被试人格改变不明显。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提示被试功能正常。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提示被试社会功能下降不明显。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交通事故致被鉴定人“脑外伤”的依据不足,依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不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能力状态评定——伤残程度评定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鉴定人“脑外伤”的依据不足,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B.2.2 a)条的规定:“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颅脑损伤的存在”,被鉴定人不构成精神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不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

2.伤残等级:不构成精神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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