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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刘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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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7时30分许,在XX县XX村XX县XX公司务工的刘某报称,其于2021年4月26日6时30分许持刀在XX县XX村XX县XX公司西侧生活区将其女朋友余某某杀害,要求查处。由于此案案情重大且被鉴定人有“自言自语”的可疑精神异常表现,故XX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6日委托XXXX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刘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患酒精性精神病。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案件进一步审查阶段,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XX县公安局提出:“为有效指控犯罪”,“依法准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处以刑罚,建议你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时是否具有精神障碍、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及影响程度,依法重新委托鉴定”。故XX县公安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刘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送鉴人员周某反映:刘某到派出所半小时后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他当日并未饮酒。刘某在做笔录时有自言自语、重复讲案件的情况,也会说“我杀人了”、“她活该被杀”,但完全能够陈述清楚案件过程,而且前后内容表述一致,也能够清楚指认作案现场。据调查,被鉴定人与被害人认识有一年多的时间,相处有几个月的时间。

2.书证材料摘要

第一、据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被鉴定人分别在2021年4月2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26日先后六次对自身作案行为予以交代。其对自身作案行为供认不讳,且前后六次陈述内容大体一致,对案件过程的叙述清楚、详尽。关于作案时间和地点,其前后六次交代一致,称:“2021年4月26日6时20分许,在宁夏XX县XX有限公司西侧生活区食堂内。”关于作案工具,其前后交代一致,为被害人余某某买的“一把水果刀,整刀长约13公分,刀把是木制深红色的。”

(1)据2021年4月26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交代。关于个人经历,被鉴定人称:“自幼在家中玩耍,适龄上学,小学未毕业,至17岁外出打工至今。”“2012年9月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在XX监狱服刑后转到XX监狱,201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

关于来宁打工的经历,被鉴定人称自己是2021年4月16日应朋友朱某某的介绍,于4月17日和被害人余某某一块从XXXX县乘大巴车至XX市,同日乘火车并于4月18日凌晨5时许到达XX省XX市火车站的,后来由于得知从XX到XX县的大巴车到4月19日才有,故而被鉴定人通过电话联系到来宁打工地点的老板宋某某,要求其到XX客运站接自己和被害人余某某,并最终于4月18日通过乘坐老板宋某某的车辆达到XX县打工的奶牛场。

关于来宁后的经历及案件经过,被鉴定人称:“(4月18日)当晚我和余某某就在XX县XX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住下了。因我们来到时候随身只带了两床比较薄的铺盖,最近天冷,到4月19日我就让宋某某驾车载我和余某某到XX县一市场内购买生活用品(一床被子、洗脸洗脚盆、方便面、茶杯、卫生纸),当日余某某还在市场内购买了一把小刀、一把剪刀及几斤苹果。4月20日一整天我和余某某在工地干了一天活。4月21日早晨,宋某某要到XX县老城区市场购买工地工人食用的蔬菜,我就让宋某某把我也带上一起到市场,然后我就在市场上购买了干活时穿的胶鞋和煮方便面的电热水壶,当天我们返回到西安镇新希望奶牛场。晚上我们吃完饭的时候因我将我的碗筷没有洗刷干净,余某某就和我吵了一架,当时我在厨房里骂余某某‘胎神’(XX话,骂人的意思),余某某就回到我们住的房间内拿了一根方木在我们住的房间门口准备打我,我就把方木夺过来丢掉了,后来她又拿剪刀捅我,我又把剪刀夺过来甩到了门外,等晚上她睡熟后我才把剪刀捡回来放到我放衣服的床板底下。4月22日早晨因工地没有活干,我和余某某休息了一早晨,中午的时候老板宋某某买回来两只鸡,让我杀鸡,我把两只鸡杀了后余某某就和做饭的老头(即宋某某)一起烫鸡毛,当天下午余某某又帮助做饭老头炒鸡,我就感觉余某某在和做饭老头套近乎,余某某要抽烟老头就给她烟抽,当晚我发现余某某对我的态度就很冷淡了。4月23日,我、宋某某和她到XX县街上买东西,当天她买了四双鞋垫及针线,说她一天如果没有事就纳鞋垫,说给我纳一双、给她自己纳一双。之后她回到工地一天没有事干时到我们吃饭的地方纳鞋垫,我问她为何不在我们住的房间内纳鞋垫却要跑到我们吃饭的地方纳鞋垫,她说我们吃饭的地点有太阳,暖和一些,但我怀疑她纳的四双鞋垫其中一双比较大的鞋垫她是买给做饭老头的,她一天在勾引老头,准备要把我抛弃。同时我猜测余某某和我吵架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工地上做饭的老头,她和工地上做饭的老头长时间待在一起可能有私情,为了甩开我故意找借口挑琐碎事情与我吵架争执。4月24日因下雪,我们休息了一天。4月25日晚上吃饭的时候,我、余某某还有其他的工友在一块儿喝酒,我当时喝了一点点酒,余某某喝多了以后听见我和我妹妹打电话,当时我跟我妹妹说余某某和做饭的老头搅在一起鬼混,然后余某某就开始和我吵架。吵架的时候朱某某来劝我们不要吵架,并且把我带到了宋某某那里,宋某某跟我说明天不用做事,让我们休息,余某某给宋某某说她要做事呢,宋某某告诉余某某说明天休息就行,不做事了。之后余某某就走掉了,她走以后我从酒壶里又倒了一小碗酒喝酒,余某某在窗户外面看见我喝酒以后又和我吵架,当时我们吵架吵的特别凶,不知道谁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就来问了具体情况,我跟派出所的民警说我和我女朋友余某某发生了一点口角并没有打架,派出所的民警询问了具体情况以后训诫我们不要打架了。民警走之后宋某某开着他的轿车拉我到XX镇的一家宾馆住下,当晚我就在宾馆内休息了一晚。今天早晨(4月26日)我从宾馆内出来,5时54分,我在XX镇我昨晚住宿的宾馆门口搭乘了一辆出租车到XX县XX有限公司,当时司机跟我要了50元的车费,我说可以,到奶牛厂以后我再给他付钱,到牛奶厂以后我首先到我和余某某住的宿舍拿我昨晚离开牛奶厂之前放在我衣服里的130元钱准备给司机付钱,当时我在我衣服兜里找钱没有找见,我又到我的包里和余某某的包里找钱还是没有找到,我就问余某某看见我的130元钱了吗,余某某就说没有见,然后我就出门,当时出租车司机跟着我到我们食堂,我找朱某某借50元给出租车司机付车费,朱某某说他没有钱借给我,出租车司机问我有电话号码吗,我就把我的电话号码给了出租车司机,当时司机使用他的手机拨打了我的电话号码,我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我就问余某某我的手机呢,余某某说我的手机在宋某某处,我就问余某某要50元给司机,余某某说她一毛都没有,同时发出‘喽喽喽’的声音,然后她把手搭在做饭老头的肩膀处,我一下就冒火了,我说‘我就不应该叫你来这里打工,你这个没有良心的’,她让我问宋某某要钱去,让我从哪里来就回到哪里去,她又说‘我眉毛一皱,我就要杀人了’,我说‘那我今天就要报答你的恩情’,当时我就到厨房里找菜刀,但没有找到,这时我想起她(余某某)之前买的削苹果的刀子,我就回到我们住的房间,在房间窗台放的一塑料盒中拿上刀子,并喝了一口老干妈的辣椒油含在嘴里,我出门又来到食堂到余某某身边,把嘴里的辣椒油喷到她眼睛上,右手持刀在她胸口上捅了一刀,紧接着她就斜躺在了地上,然后我就在她颈部拉了一刀,之后我拿上刀回到出租车上给司机说我杀了人了,我要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后出租车司机驾车就载我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了,至今我给出租车司机一分钱也没有给。”被鉴定人同时承认:“我杀人了,我前来投案自首。”“我杀了和我一起来宁夏XX县XX有限公司务工的余某某。”

关于作案动机产生的时间,被鉴定人称自己在4月26日与被害人余某某吵架时,“她表现的很凶,一直骂我,不给我钱和手机,并把手搭在老头的肩膀处,当时我就产生了要杀她的想法,要死大家一起死。”

关于作案原因,被鉴定人称:“我冲动了,当时我叫她跟我一起走XXXX打工,她不愿意跟我走;另外当时她骂我,骂的特别凶,他还把手搭在做饭老头的肩膀处,抖动自己肩膀表现的很开心的样子,以此来刺激我,她有多开心我就有多生气,我想着我对她这么好,她的良心何在,她还这样侮辱我,我还有什么脸面呢,我要给她点颜色(厉害的意思)看看,我就到厨房找菜刀没有找见,后我想起她买的水果刀,我就回到房间内拿上水果刀将她杀了。”

关于被害人余某某说的“我眉毛一皱,我就要杀人了”这句话对于涉案当时的被鉴定人所代表的意思,被鉴定人解释为:“因为余某某给我说她之前练过武术,她还吸毒贩毒被判过刑,她每次说这句话的时候我都比较怕她。”

关于被害人余某某和做饭老头的暧昧关系,被鉴定人表示自己并“没有”看见过,“我都是感觉的”,而且“我猜测余某某和这个老头是情人关系,平时我出去以后我感觉余某某和这个做饭的老头就会发生性关系。”

关于被鉴定人4月26日早上再次回到XX有限公司的原因,被鉴定人称:“今早我醒来以后我发现身上没有一分钱了,我的手机也不见了。我准备回去拿我的钱和手机。另外我还想去找宋某某给我结算我在XX有限公司打工的这几天的工钱。拿上钱、手机和我的衣服以后我准备前往XXXX去打工。”

关于作案当时在场人员的情况及部分详细场景,被鉴定人描述为:“有工地上做饭的老头在场,当时他就站在余某某的旁边。朱某某在距离我4到5米远的地方站着”,在场人员当时并“没有”阻止被鉴定人,而且,“我出门(回到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房间拿刀并喝了一口老干妈的辣椒油含在嘴里)又来到余某某身边,当时我在进门口的位置上,余某某站在做饭的那个老头床边” 。

被鉴定人表示,自己作案当天“没有喝酒”,而且,“我和余某某从18号来到XX县至今,就昨晚(4月25日)喝了一次”,“我喝了有2两左右”,“我们在老家XX每天都会喝一点白酒。我和余某某平时都抽烟。”

关于自己是否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被鉴定人称:“我经常睡眠不好,睡着以后梦比较多。我经常梦到我爬高以后就飞走了。”

(2)在2021年4月27日、4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的交代内容与第一次笔录完全一致,但关于案件细节有更进一步的详细的陈述,称自己4月26日早上打车从西安镇街道住宿的XX宾馆至XX县西安镇XX有限公司的宿舍,由于自己身上没钱,他便和出租车司机一起先到和被害人共同居住的宿舍,“我把宿舍门打开的时候,余某某在梳头,我问她有没有拿我的130元钱,余某某当时情绪很平静,也没有跟我吵架”,但是由于没有找到钱,便又同出租车司机、余某某三人一起到食堂里(案发地点)找工友朱某某借钱,“当时朱某某刚起床准备刷牙、洗脸”,后来,“余某某和做饭老头并肩在食堂里面距离门口一两米的地方站着,我面对余某某和做饭老头站着,我说‘余某某,你太没有良心了,我把你带来这里打工,车费路费都是我给你出的,你从廉租房出来的时候衣裳裤子钱什么都没有,我救你两三次了,你在XX县老家没有亲戚朋友,自从我俩在一起,我有什么对不起你的’,余某某说‘这些衣裳裤子都是你妹妹刘某给我在网上买的,车费也是你妹妹出的,不关你的事’,我说‘余某某你狗日的太没有良心了,你害了很多人,你把‘胡耳朵’(外号谐音,余某某的前男友)害死再来害我,我今天就要报你的恩’”。同时被鉴定人表示自己在说完“我今天就要报你的恩”这句话时产生了便产生了要杀余某某的想法。

关于当时为什么要含一口辣椒油的原因,被鉴定人称:“我当时想如果不含辣椒油,余某某发现我拿水果刀的话,她肯定会逃跑,我含一口辣椒油喷在她的眼睛上,余某某就看不见了,我就可以拿水果刀好下手杀余某某了。”

关于从宿舍拿上水果刀之后的具体做法,被鉴定人称:“我从宿舍往食堂走的半路上(大约相距50米)将折叠的水果刀刀刃掰出来并将水果刀刀刃向上藏在我的右胳膊袖筒里。”

关于和被害人之间的是否有经济债务的问题,被鉴定人称:“余某某一直花我的钱,余某某买衣裳、鞋子、抽烟等都花我的钱,都是我挣钱我们俩花,余某某没有借过我的钱。”

(3)在2021年5月12日、7月26日的两次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交代内容与前四次基本一致,对于与被害人余某某之间的感情纠葛有更为详尽的陈述,也知道自己被羁押于XX市看守所的原因是“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

关于与被害人相识的过程,被鉴定人称:“2020年4月份”、“在XX镇”认识的”,“去年过年时(腊月二十六),我去经常喝酒的地点(姓朱的老板经营的店铺小卖铺)里喝酒,当时余某某也在该小卖部里喝酒,喝完酒我们就回去了,当晚21时许我出门玩又遇见了余某某,她说她男朋友死了,她无家可归了,她没有钱吃饭,我就收留了她,带她一块去我妹夫(余某)家里生活的。”“她之前告诉我,她之前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我还听说她有吸毒史,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被鉴定人承认被害人余某某是其“女朋友”,“我和她交往了四个多月” 。

关于杀害余某某的原因,被鉴定人补充陈述:“我为她(余某某)付出了很多,我让她跟我去XXXX打工,她不愿意跟我去。她现在还要跟其他人在一起,伤透了我的心。”“余某某欺骗我的感情,当时我向她要车费她不给,当时我们发生争执后我就将她杀了。”

第二、据2021年4月26日被鉴定人的工友李某的询问笔录:“我是XX建筑有限公司技术员负责人,现在在宁夏XX县XX镇XX村XX场施工。”其于“2021年4月26日06时21分拨打了了110”报警,原因为“06时10分左右,我们工地工人朱跑过来到我们宿舍说是出事了”,随后李与相关负责人一块到案发现场后,“我看见做饭的宋在食堂门口站着”,“我们工地那个女的(余某某)侧身躺在食堂地面上,头部下面有一滩血迹”。

关于被害人余某某的日常表现,其表示:“具体情况不记得了,(刘某和余某某)大概来了六七天左右”,“是劳务班主宋的一个表哥还是表弟介绍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 “(余某某)住在我们工地宿舍,和刘某一块居住”,“(余某某)平时干活比较卖力,人缘也好,就是对刘某比较凶,他们两个经常吵吵闹闹”。“刘某和这个女人上下班经常在一起,我没有发现她和谁有暧昧的关系。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其称:“昨天晚上(4月25日)19时我们工地工人一块在食堂吃饭,我吃的比较快,吃完我就回到宿舍,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经理徐某也回到了宿舍,到宿舍后我听见我们工地劳务班主宋某某给我们经理打电话说‘他们(刘某、和刘某一块居住的女人)在吵架,我不用他们了,工资给他们结了,安排一辆车将他们送到XX县’,我和我们经理徐某到工地食堂去看情况,到食堂之后我看见这个女人和刘某在吵架,我们经理徐某劝她们不要吵架,让这个女的去睡觉,这个女的说她不走,她说她打电话报警了,警察马上就过来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警察过来之后就调解了,调解完之后警察就离开了。警察离开后那个女人就到宿舍睡觉了,然后我们经理徐某就让我开他的大众迈腾小轿车将我们工地的劳务班主(即宋某某)和刘某一块送到XX县西安镇小河桥旅馆,我就将他们拉到XX镇XX桥快到警察设的那个岗亭的左手边一个旅馆(名字我没有注意),到了之后他们两个进去开房间我去停车了,我把车停好之后进去看他们时,走到旅馆大门后碰见他们,他们告诉我已经将房间开好了,我就离开回到我宿舍了。”同时称4月25日晚,“宋某、徐某、宋某某、还有几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他们一块喝酒了,刘某没有喝酒,我听一个工人说,和刘某一块来的那个女人(被害人余某某)自己倒了一杯白酒喝了”,“是在和刘某吵架的时候自己过去倒了一杯白酒一个人喝了”。白酒的来源为“劳务班主宋某某买的,什么时间买的我不知道”。平时“没有看见”刘某和余某某喝酒,大约在“4月25日22时左右”将刘某拉到XX县XX镇的旅馆,刘某当时“空手,什么也没有带”,将刘某拉到旅馆的原因是“这个女人和刘某吵架了,警察过来说今晚得将他们分开。我们经理徐某让我们工地劳务班主过去顺便看着刘某。”

第三、据2021年4月26日及4月30日接送被鉴定人的出租车司机黄某某先后两次的询问笔录:其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与被鉴定人对案件的交代情况基本一致。补充内容为被鉴定人涉案后,“从房间里跑出来上了我的车副驾驶座位,说了一句‘我要去公安局自首’”,“我车开出XX场大门之后,他从上衣外套左口袋里掏出了一把银白色的折叠刀,说‘我杀人了’,还说‘我是为民除害了,那个女人害了好多男人’,嘴里小声骂着那个女人,但是因为是外的口音,我听不清楚。”

第四、据2021年4月26日及4月30日被鉴定人的工友宋某某的询问笔录:其表示“我不知道”被鉴定人刘某为什么要杀害被害人余某某,刘某和余某某“他们来的时间不长,但是经常吵架”,案发前一天晚上(4月25日),“没有看到”刘某喝酒,“至于(最后)有没有喝酒我不知道”,案发当日也“没有”看到刘某随身带了刀,当时“我在厨房里面煲汤”,厨房距被害人余某某倒下的地方大约“有七八米远”,“当时我在厨房里面做饭,那个女人被杀的房间里面有姓梁的但是在睡觉,还有里面的房间有张某某、朱某某、和姓朱的人(名字我不知道)在睡觉。”同时表示其和被害人余某某“关系一般,每天吃饭或者工地休息的时候都会说说话”,和被害人余某某也“没有”男女朋友关系。

第五、据2021年4月26日被鉴定人的工友朱某某的询问笔录:关于和被鉴定人刘某的认识过程,称:“2020年7、8月的(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我去XX省XX市人力市场(介绍所)找工作的时候,碰见了同样找工作的刘某,我和刘某就在介绍所认识了并且互相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当时刘某在XXXX市的一家火锅店做洗碗工,我去了XXXX市打工刘某在火锅店干了18天后辞职了,刘某打电话给我说火锅店工作比较辛苦,我就让刘某到XXXX市和我一起打工,刘某一个人到了XXXX市和我一起在建筑工地打工。2020年10月1日国庆节我回XX省XX市老家待了六天,六天后我又去XXXX市打工,当时刘某还在XXXX市建筑工地我回老家的那段时间刘某在建筑工地只喝酒不干活,我就让建筑工地的老板把刘某的工资结清后,打发刘某回XX省老家。刘某回老家后我不怎么和刘某联系,直到今年3月16日我到XX县XX镇XX有限公司开始打工,我又重新联系了刘某,让刘某到XX县XX镇XX有限公司打工。”关于4月26日早上的情况:“今天早上4时40分的时候,我起床去上厕所,我看见余某某已经起来了,在食堂里面和宋某某说话(宋某某在床上躺着,余某某在离宋某某床边一米远的地方站着),具体说什么我也不清楚,我问余某某:‘你起那么早干什么,外面那么冷’,余某某说她不冷,余某某向我借手机,我就把手机借给了余某某,余某某拿着我的手机到宿舍外面打电话,我隐约听见她在电话里面喊姐夫,其他的我没有听见”。案发当天早上,“刘某很着急的样子,感觉很急躁”,但“我没有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刘某“平时表现的和正常人一样,我没有发现他有 什么精神方面或者其他身体方面的疾病。”

第六、据2021年4月26日被鉴定人打工地点的项目经理徐某反映:被害人余某某和做饭的宋某某“没有”暧昧关系,和其他人也“没有暧昧关系”。刘某和余某某“平常吵吵闹闹,其他没有什么不正常的”。

第七、据2021年4月26日被鉴定人工作地点的工程管理人员宋某某反映:刘某和余某某“一直吵吵闹闹,吵架的时候吵的挺凶,但是和好以后也感觉关系挺好的。”4月25日晚上,“刘某喝了约0.5两,姓余的喝了一两多”,“他们两个人意识都是清醒的”。

第八、据2021年5月26日被鉴定人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胥某某的询问笔录:“我和刘某是一个院子里面长大的,刘某比我年龄大一两岁,我们的关系还是比较好的。”刘某“年轻的时候是比较好的,离婚以后就有暴力倾向,特别是在喝完酒以后喜欢拿刀砍人,不喝酒的时候就好一点,和他平时聊天就觉得他的思维是混乱的,不太正常。”“刘某在开始喝酒的时候和喝完酒的时候,提起他厌恶的人,就表现出很烦躁,说要提刀杀了他。”“他的家族人都很正常,没有发现什么精神疾病。”“刘某有时走在大街上就会自言自语,但是说的什么话我听不清,声音也不是很大。”“刘某喝完酒以后喜欢拿刀砍人,二十多年前他喝完酒还砍过他的侄儿。”“他经常在外面打工。”

第九、据2021年5月26日被鉴定人的妹妹刘某的询问笔录:刘某“是很好的一个人,是一个很正直、重情义、大方的人,喝完酒以后就没有自控力了,比较爱骂人。”“我听我妈说刘某小的时候不小心被我妈用脚将他从床上踹到地上了,头上摔了一个包,但是他不喝酒的时候精神是正常的;他对自己的生活没有计划,有钱的时候很快就花完了;刘某在疫情期间收废品做生意,但是他认为是别人赚他钱,就和别人吵架;刘某经常在外打工,但是回来的时候都是两手空空,我都就不让他出去,但是他不听;我知道刘某和余某某交往的时候,因为我听别人说余某某在吃白粉(吸毒的意思),我就不让刘某和余某某交往,但是刘某不同意,和我吵架,今年春节余某某出去还被人打了,挨打之后在我家住了几天。”“刘某这几年打工回来后都是和我一起居住生活的。”“我不知道余某某和刘某具体是什么关系,但是余某某在我家住过。余某某因为吸白粉(毒品)的事别人都不给她租房子,后来我让刘某带她在外面租房子住。”“(余某某和刘某)他们两个都是酒疯子,余某某出去和别的男的在一起的时候,刘某心里就不舒服,喝酒以后他们就为这事争吵,不会打架。”刘某“有”自言自语的表现,“他平时对着镜子和自己说话,我听不清他说的什么,我走过去的时候他就不说话了。喝完酒以后,他也就在说话,听不清在说什么,我让他不要喝酒,但是他在早上就开始喝酒,喝的醉醺醺的就回来了。”刘某“好多年以前”就有自言自语的情况了,“我认为他时喝酒造成的,他喝酒后在电梯里都会自言自语。”“在没有喝酒的时候,刘某表现挺好的,没有什么异常的举动。”

第十、据2021年5月27日被鉴定人居住地的社区副支书的询问笔录:“刘某是我么社区的低保户”,“他有一个女儿,刘某离婚后经常喝酒,他的女儿没有和他一起生活,平时也就只有他一个人生活”,“我们在入户调查的时候,别人都反映刘某在没有离婚之前脾气比较好,离婚以后爱喝酒,喝完酒以后就爱乱发脾气”,“刘某喝完酒以后会到我们社区吵闹,说低保金太低了之类的话”,“我没有发现”刘某有精神疾病,“就是觉得他在喝酒以后脾气就不好了,没喝酒的时候都是正常的”,“我没有发现刘某有什么异常行为”。

第十一、据2021年5月27日被鉴定人的前妻付某某的询问笔录:“我们是1993年结婚的,结婚以后感情一直不好,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刘某爱喝酒,喝完酒以后就无缘无故地打我,我受不了这种生活就离婚了。”刘某“不喝酒的时候比较好,要是喝了酒就经常发酒疯,不理智,经常打家里人。”“我觉得他的头脑有问题,思维不清,不会按照我的意思去办事,跟我对着干,很多年以前他喝完酒以后,还用刀捅过他的侄儿。”“刘某有时会自言自语,但是说的什么话我听不懂,至于他为什么会自言自语,我也说不上原因。”“刘某喝完酒还跳过一次河,酒喝多了就在大街上睡觉。”

第十二、据2021年5月27日被害人前男友刘某的询问笔录:“余某某是我前女朋友,我们已经分手了。”刘某同时提供自己在2021年4月26日早凌晨4时57分接到了余某某的电话,当时余某某“给我说,她交往了一个男朋友,是个包工头,她还说七月份活干完了,这个人就带她到XX去,我给她说你找到了一个好的我就祝福你,我还问她是不是这个号码的这个人,她说是的”,当时“电话里面听语气她很开心,没有什么异常”,“我听见她那边很安静,没有吵闹声,她也没有说她喝酒的事,说话跟平时都是一样的”,而且,“余某某在2021年4月25日20时、21时都给我打过电话”,“她主要给我说他在宁夏XX打工很辛苦,她说当天她们还去山上打野兔去,说7月6日是她女儿生日,还要给家里寄钱等,也就是一些闲聊的话。”“2021年4月19日,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去XX的火车上,准备去打工。”余某某“没有”说和谁一起到XXXX打工的事。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由送鉴人员带入鉴定室,着防护服,年貌相符,交谈接触、反应速度均较好,定向力完整,注意力尚集中,无隔膜感,对检查合作,无做作、夸大或回避视觉对视等表现。

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尚好,对答切题,无智力、记忆力障碍表现,能清楚陈述个人情况:称自己“53岁”,性格“豪爽”,不上学后“劳动,帮家里干农活,因为家里只有我一个男的,体力活都是我干 ”,“26岁经人介绍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还挺好”,“1995年时我开始大量酗酒就不好了”,“我喝醉了打她,我喝多了还打父母,打得(父母)住院了,1995年时,我酒后砍了侄子两刀”,“2001年房子拆迁,我去桂林打工,之后一直没有回家,直至2003年才回去,2005年时,她(前妻)起诉离婚,说我不回家,失踪了”,近年,自己主要“干体力活,拆水泥袋”,“一个袋子2毛,我一天能拆500个,别人干不过我”。关于自己的情感经历,称:“2003年时,我在XX找了一个女朋友,同居7年(2003年至2010年)”,而且,“我们两个打工挣了点钱,结果她被传销的把钱骗走了,她就不好意思再见我了。” 关于与被害人的认识经历,称:“去年在老家(XX县)她去钓鱼时认识的,认识后我们一块喝酒并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在兰州打工时梦见了她,便给老板撒谎说家里有点事,我就回老家找她了”,“13号我回家拿身份证,15号碰见她了,她哭的很伤心,我就带她回(家)去了”,“2021年过年时正式在一起居住”。关于被害人的品行问题,被鉴定人评价道:“我朋友说她吸毒,我找她时,她和一个男的喝酒”,余某某有“很多”男友,“我去找她时,保安告诉我,说她和别人一块住,我发现了她还有别的男人的衣服”。问其是否知道被害人余某某患有“艾滋病”时,被鉴定人称“当时不知道”,后来知道,“我朋友讲的,余某某也给我说过”。交谈中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否认周围无人时能听到讲话的声音,称都是“风声”;否认有人身不安全、不受控制等体验,称“都是地面上做事,又不在空中”;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只是“睡不着觉”“想(7年前桂林结交的那个)女朋友对我的好”。整个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一般情绪较平稳,情感反应适切,如在谈及相处七年的前女友及与被害人余某某之间的情感纠葛时随着对情感变化的叙述,面部表情或带微笑、或呈悲伤状。未发现病理性优势情感,否认有持续一段时间的情绪低落或情感高涨体验。未发现有其他怪异行为。

关于饮酒相关问题,被鉴定人有对饮酒的渴求心理、有固定的饮酒模式,并伴有一定程度的酒精戒断症状,如称:自己的家乡“酒厂多”,“5块钱一斤”酒;自己“16岁”开始喝酒,而且爱好 “喝酒”,“累了就喝”,“早上骑车买一瓶酒”,“只要身上有钱,一年365天,我只有几天清醒”,“早上喝了酒去上班,中午也要喝,晚上回来大喝”,不喝的时候会“手抖、毛糙、心烦”。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被鉴定人讲述与案发后笔录完全一致,对自身作案行为供认不讳,能清楚讲述案件细节。对于为什么要杀害余某某,称:“我们来XX后,我发现她和那个做饭的老头不对劲”,“我太气愤了”,“我看见他们挨在一起。”“我对她那么好,她没有真心。”“余某某就像一个定时炸弹。”“她和我妹夫的关系也不一样。”对于涉案时为什么要口含辣椒油,称:“她学过武术,我怕她打我,她有时拿着剪刀打我。”对于此事的后果,被鉴定人称:“该怎样就怎样。”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被试四合一智商62。

(2)简明精神病量表:总分38分,有轻度焦虑忧郁症状、有轻度缺乏活力症状、有轻度思维障碍症状、有轻度激活性症状。

(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0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头颅CT:“脑实质未见异常密度影,脑室系统大小、形态未见异常,部分脑沟、脑裂及蛛网膜下隙增宽,中线结构居中。小脑及脑干未见异常”。诊断意见:“部分脑沟、脑裂及蛛网膜下隙增宽,请结合临床。”

(5)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据知情人及被鉴定人本人反映,被鉴定人幼年时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小学未毕业,后来在家中干一些体力活,劳动能力较好;16岁开始喝酒,而且爱好 “喝酒”,“累了就喝”;17岁时外出打工,周围人反映其个性“正直、重情义、大方”;26岁经人介绍结婚”,起初夫妻感情尚好,1995年时因被鉴定人开始大量酗酒夫妻感情变差,而且被鉴定人“喝完酒以后就没有自控力了,比较爱骂人”,如打妻子、打父母、1995年时酒后砍了侄子两刀,并因此于2005年时与妻子离异,其本人也自述“早上骑车买一瓶酒”,“只要身上有钱,一年365天,我只有几天清醒”,“早上喝了酒去上班,中午也要喝,晚上回来大喝”;2012年9月,被鉴定人因“故意伤害”服刑2年10个月。知情人反映,被鉴定人有自言自语的异常表现很多年,与喝酒有关,不喝酒的时候表现正常;近年,被鉴定人常年在外打工,有时回家休养,但回家时都是“两手空空”,其与被害人相识于2020年,两人有共同的喝酒、抽烟爱好;2021年4月,被鉴定人经朋友介绍到XXXX打工,工友反映其工作期间劳动能力尚好,作案前一天晚上有少量饮酒、作案当天并未饮酒。说明被鉴定人有酒精使用史多年,且以有害使用和自言自语的行为异常为主要表现,社会功能保持尚好。

2.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交谈接触、反应速度均较好,定向力完整,注意力尚集中,无隔膜感,对检查合作,无做作、夸大或回避视觉对视等表现。其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尚好,对答切题,无智力、记忆力障碍表现,能清楚陈述个人成长经历、情感经历及与被害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交谈中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一般情绪较平稳,情感反应适切;未发现病理性优势情感;未发现有其他怪异行为;有对饮酒的渴求心理、有固定的饮酒模式,并伴有一定程度的酒精戒断症状。

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诊断要点:(1)饮酒史三十余年,饮酒量渐增,有渴求和冲动性使用表现,近年来有酒后有自言自语、行为冲动表现及存在一定程度的戒断症状。(2)自知力存在,饮酒后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不饮酒时尚且正常。(3)鉴别:①被鉴定人的妹妹反映被鉴定人幼年时曾从床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但鉴定时颅脑CT未见相应影像学改变,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②被鉴定人存在自言自语的异常行为,但鉴定时未查及精神病性症状,且知情人反映其自言自语表现多出现在酒后,故目前无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依据。

综上,被鉴定人刘某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中 “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酒依赖综合症)”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但其尚且能够外出工作、交友,情感表达尚好,并无突出的精神病性症状;且家人及工友均反映其在不饮酒的情况下精神状况“正常”,“没有”发现刘某有什么异常行为。说明被鉴定人只是存在对酒精的有害使用的问题,整体上社会功能受损并不突出。

2.被鉴定人作案前一天有饮酒行为,但工友反映其饮酒并不多;被鉴定人于作案后到派出所的半小时内,酒精测试提示其作案当日并未饮酒;在作案后的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前后六次对案件予以交代,交代内容清晰、详尽,且前后一致。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时意识清楚。

3.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称自己在和被害人余某某交往期间得知对方吸毒、有“很多”男友、“我去找她时,保安告诉我,说她和别人一块住,我发现了她还有别的男人的衣服”;其妹妹刘某反映,被鉴定人和受害人“都是酒疯子”,“余某某出去和别的男的在一起的时候,刘某心里就不舒服,喝酒以后他们就为这事争吵”;4月19日被鉴定人刘某与被害人余某某一起来宁后,先后在4月21日、4月22日、4月23日因为刘某“没有洗干净碗筷”、余某某和做饭的老头(宋某某)“一起烫鸡毛”及余某某买了四双鞋垫,但刘某怀疑余某某纳的四双鞋垫其中一双比较大的鞋垫她是买给做饭老头的,目的为“勾引老头,准备要把我抛弃”的事发生了现实冲突。说明被鉴定人与受害人之间在案发前已经存在明显的现实情感冲突,其作案行为与现实情感冲突直接关联。

4.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称被害人余某某“把手搭在做饭老头的肩膀处,我一下就冒火了”,认为余某某“没有良心”、通过“抖动自己肩膀表现的很开心的样子,以此来刺激我”、“我对她这么好,她还这样侮辱我”,进而在自己在说完“我今天就要报你的恩”这句话时便产生了要余某某的想法。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有现实作案动机。

5.被鉴定人作案时为了防止被害人余某某逃跑并保证杀死被害人,采用“口含辣椒油”、“将水果刀刀刃向上藏在右胳膊袖筒里”、“将辣椒油喷在被害人的眼睛上”,然后后再动手的方式作案;涉案后被鉴定人主动投案自首,认为自己是“为民除害”、对方“是定时炸弹”。说明被鉴定人在涉案过程中有自我防护意识,对作案对象和作案方式均有充分选择,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有与自身现实因素相关的实质性认识。

综上,被鉴定人刘某在涉案时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完整,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支持此分析意见。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刘某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酒依赖综合症)”;

(二)被鉴定人刘某在本案中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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