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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一例故意杀人案当事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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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11时59分,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警称XXX市场农村信用社有人杀人。经民警调查,当日11时40分许,在XXX市场XX宾馆北侧彩板房麻将馆内,一男子持刀将受害人徐某(女)捅死,将受害人海某捅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家人提出,嫌疑人吴某精神异常,要求做精神鉴定。为办案需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精神病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并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送鉴人员口述反映:我没有接触过吴某本人,但是公安询问后觉得他心眼小,精神状态正常。

第二,被鉴定人妻子口述反映:我们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结婚,从认识他起,就觉得他做事很毛糙,情绪不稳定。结婚后,他常因一些家庭中的小事砸东西,也常动手打人,而且打人没有轻重,对我下手重,经常打完我后几天都不回来。我怀孕的时候,他仍然会打我,有一次他把我从楼梯上踢下来。他有时半夜起来后坐在床上发呆。有了孩子后,他对孩子没有一点耐心,也不操心孩子,不给孩子出钱,我不敢提出离婚,因为我一提出来,他就会动手打我。近三年,他基本上不上班,也不在家吃饭,几天回来一次。这几年,他经常偷看我的手机,对我说:你要是背叛我,我就弄死你。他自己能收拾好自己,心情好的时候也会给孩子买水果。大多数时间他的情绪还是稳定的,少数时间情绪不稳定。听说吴某的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自杀了。

第三,被鉴定人的母亲口述反映:吴某兄妹4人,他1岁会说话,有点结巴,7岁上学,读至五年级,因家中没人干活,就不让他上学了。他从小干活就很急躁、不踏实,而且脾气暴躁,做事莽撞,两句话不和就发脾气,因此,别人都不爱和他来往。他18岁招工到矿上,容易和同事吵架、打架。结婚后,他经常和妻子打架,主要原因还是他脾气暴躁。我感觉他每年都会有两三次发作,主要表现心急、情绪不稳定、不说话。情绪稳定时他很正常,对我也不错。他的父亲40岁突然上吊自杀了,他的大姑、二姑曾经得过精神疾病,现在能正常生活,还有一个姑姑去年喝药自杀了,他的奶奶也有发作性精神疾病。

第四,被鉴定人的弟弟口述反映:吴某是我的哥哥,他比我大8岁。我印象中,他从小就睡觉不好,不喜欢在家过夜,经常睡在车上,他的个人用品基本都在车上。他从小就脾气难以控制,二年级时就打过老师。他没有固定的朋友,容易激怒,做事的时候也容易冲动,在单位还打领导。他是一个很自私的人,对我还可以。他有时候也给我打电话,但感觉他说话不成熟,很直接,和亲戚相处也不大好,大家都不愿意和他来往,似乎让他开心的事情就是讲一些关于车的事情。我感觉,他从小的做事方式和我们不一样,小时候也经常无故打我,而且打人没有轻重,我现在都有点怕他。他开车挺好的,但是在开车的过程中,容易和人斗气。

2.书证材料摘要

第一,对被鉴定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记载(2016年4月30日):“我先后捅了四个人,我用刀子将马某、辛某和宁XX开的市场路口二楼一家麻将馆的一男一女给捅伤了。2016年4月27日晚上21时许,我一个人从XX市XX镇XX矿我的家中开车出来,把车停在了XX矿招待所斜对面南侧的路边,然后我和朋友张某打电话闲聊……我到XX矿老市场的一家商店买了一瓶劲酒,我一个人喝了一瓶劲酒,过了大概十几分钟的时间,我又给张某打电话,但是张某没有接我的电话,于是我就直接去张某家看怎么回事。过了大约十分钟,我到了张某家,在她家大门口,我碰见了马某……我也跟进了房子看见张某也在屋子里面,张某坐在床尾,马某坐到了床头,我站在床边质问马某为何骂我,马某说:‘我骂你又咋了’,我当时一听就生气了,马某从床上站了起来,我就用右手从我的牛仔裤右侧口袋掏出一把小刀子,直接去捅马某,马某还手打我,然后我用刀子在马某的腿上捅了两下,我感觉马某流血了,我又用刀把子打了马某的头部,这时张某上来拉架,马某理趁机捂着腿子往门外跑了。过了一会,我一个人从张某家出来了,在外面也没有看见马某,我就一个人走到XXX招待所斜对面南侧的路边,开上车就到XX了……4月28日早晨9点多起来后,感觉事情闹大了,我就开着车从XX上高速往XX走,想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去XX的路上,我想昨天被捅的人伤情一定很严重,想着想着我又想起了XX很多和我生活中有矛盾的人,想起这些人的所作所为,我就越生气,越激动,后来我脑子就特别激动,就想用刀把和我有矛盾的人都捅了,干脆破罐子破摔,什么都不管了。我从XX上的高速,从XX下的高速,之后我沿着高速公路的辅道开车到了中心区。到了中心区后,我第一个就想起了和我有着很深矛盾的辛某……”

第二,据被鉴定人朋友的询问笔录记载(2017年2月11日):“吴某这个人挺好,挺讲义气,为人也不错,就是干什么事比较冲动……有一次晚上三点多,他说他睡不着要走XX,结果他起来开着车就走了XX,XX也挺远的,三四百公里呢,他说走就走了……吴某的身体好着呢,但是心理上我觉得他就是说干啥就干啥,不考虑后果”。

第三,被鉴定人同事的询问笔录记载(2017年2月8日):“吴某是充电工,属于单岗,平时也不和同事打交道,和其他的同事关系也都不大好,谁只要招惹到他,他就说不要惹他,不要管他,要不就说小心一点之类的话威胁别人……因为他三天两头就请假,也不参加班前会,上班也不守时,还经常脱岗,所以后来我基本上也不管他了……他这个人还是挺聪明的”。

【分析说明】

(一)被鉴定人小学文化,自小个性暴躁、做事莽撞、不计后果,常常因为小事和别人发生冲突,和家人也不能建立正常的亲密关系,没有固定朋友。二年级时就曾经打老师。18岁招工后,和同事相处差,容易和同事吵架、打架,情绪控制力差。结婚后和妻子关系差,常常打骂妻子,而且下手没有轻重,不分场合,也从不关心孩子。平素喜欢开车,并且将生活用品都放到车上,开车时容易开“斗气车”。近三年,被鉴定人不能按时上下班,无故请假不到岗。本次因为“故意杀人”而做鉴定。精神科检查:意识清楚,仪表整洁,接触违拗,问话不答,多数时间不看检查者,显得无所谓,所有问题都有意答错,或者抗拒回答,并斜视检查者,经心理疏导后也只是叹气、不语。幻觉、妄想内容未查及。智能检查不配合。自知力检查不配合。综上所述,结合被鉴定人的生长发育史和临床检查,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ICD-10))中“人格障碍”的诊断。

(二)被鉴定人患有“人格障碍”,本次精神科检查中有意不配合检查,但通过公安前后几次询问笔录可见,案发当天被鉴定人酒后因和马某发生争执,感觉不愉快,故而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马某,案发当天他虽然有饮酒行为,但事隔3天(27日作案,30日公安笔录)仍能准确讲述案件过程和时间、人物等精准信息,说明作案当天酒精并未给其造成意识障碍,其平时也未患有影响酒精代谢异常的肝肾等重大脏器疾患,故他当天的饮酒行为只是一次普通饮酒,并未达到醉酒状态,对其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未造成影响;且首次案发后他对作案后果有充分考虑,感觉到“昨天被捅的人伤情一定很严重”,知道自己“事情闹大了,索性破罐子破摔,把所有和自己有矛盾的人都捅了”,故而连续作案,“第一个想到了辛某”,作案有预谋、有准备,作案动机明确,故而案发时,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4002-2016),本次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虽然被鉴定人本次检查不配合,但是通过周边调查材料和被鉴定人案发后前后几次的询问笔录可知,他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故被鉴定人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一)诊断:人格障碍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诉讼行为能力评定: 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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