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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前臂多发软组织创伤致伤方式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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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4日,王某(男,38岁)与他人聚餐时发生冲突并受伤。

2012年4月14日入住某院。主诉:左前臂及腕部切割伤流血2小时。查体:左手背侧皮肤逆行不规则割裂伤口,斜向近端达前臂远端,伤口渐加深,近端达尺骨,远端皮缘无血运,伤口出血不止,暗红色,示中环小指不能主动伸直,被动活动良好,拇指伸直无力,手指屈曲正常,内收外展有力,手背尺侧皮肤感觉减退。治疗经过:急诊行左前臂、腕部清创伸肌腱尺神经腕背支吻合术,术中见左手背侧皮肤逆行切割向近端至前臂,渐渐加深,手背示指固有伸肌腱断裂,前臂示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拇长伸肌腱部分断裂,示指、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尺神经腕背支断裂,清创后反复冲洗创面,行肌腱断端吻合,神经外膜缝合等。诊断:左前臂伸肌腱断裂,左前臂及腕部皮肤裂伤,左前臂尺神经腕背支断裂。

2012年6月7日某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摘录:(1)嫌疑人罗某陈述:把王某推趴餐桌上,就看见王某的左胳膊流血了。(2)受害人王某陈述:伤是被他人用破碎的啤酒瓶插伤;罗某拿一个啤酒瓶往桌子上一摔(甩),桌子和酒瓶都碎了,被摔后的啤酒瓶还剩有20公分许的样子,罗某拿破碎的啤酒瓶插在我的左手腕上。

2017年10月5日某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实验。实验地点:王某2012年4月14日受伤发生地点。实验过程及相关结果:致伤方式包括三种,被碎裂的啤酒瓶刺伤、趴在餐桌上时形成、甩手甩到餐桌上形成。餐桌高77.5厘米,王某身高186厘米,中指完全下垂时距地面76厘米,前臂伤的下缘距地面91厘米,前臂伤的上缘距地面102厘米,多角度推王某,王某甩手,手指在餐桌之上,不可能形成损伤,推王某趴向餐桌,其双手掌及前臂内侧与餐桌桌面接触,受伤处与桌面没有接触。

2012年4月24日,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为:王某的左前臂损伤已构成轻伤。

因嫌疑人对王某伤情的致伤方式持有异议,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委托我院对王某左前臂损伤的致伤方式(符合以下哪种:①王某左上臂甩手时被餐桌玻璃划伤;②王某被推致趴在餐桌上致受伤;③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伤)进行法医学鉴定(书证审查)。

【鉴定过程】

阅彩色照片所见

委托人提供的王某彩色照片7张示:左腕背部至左前臂背部可见多处皮肤软组织创,各创部位相对集中又呈间隔分布,深浅、长短不一,其中黑色箭头和白色箭头标记创较短且浅,前臂背部蓝色箭头标记创较长且由远至近逐渐加深,各创口的方向大致呈自肢体远端桡侧向肢体近端尺侧走行,各创的形态特点不统一,黑色和蓝色箭头标记创可见尖锐创角和整齐的创缘,白色箭头标记创类似星芒状,创缘有一定曲面、不整齐。左腕背部和左前臂背侧皮肤创缝合术后。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王某于2012年4月14日因故受伤,临床诊断“左前臂伸肌腱断裂,左前臂及腕部皮肤裂伤,左前臂尺神经腕背支断裂”等,并给予左前臂和腕部清创、伸肌腱尺神经腕背支吻合术等治疗。

本例中,根据王某受伤当天临床病史记载“左手背侧皮肤逆行切割向近端至前臂,渐渐加深”,本院详阅王某伤后彩色照片见其“左腕背部至左前臂背部可见多处皮肤软组织创,各创口的方向大致呈自肢体远端桡侧向肢体近端尺侧,部分创较短且浅(详见图1中黑色箭头和白色箭头标记创),部分创较长且由远至近逐渐加深(详见图1中蓝色箭头标记创),反映出王某左上肢多发创呈远浅近深和外力自肢体远端桡侧向肢体近端尺侧方向作用的特征。另外,根据本院详阅王某伤后彩色照片所见,形态特征方面,各创深浅、长短不一,有的创可见尖锐创角和整齐的创缘(详见图1中黑色和蓝色箭头标记创),有的创呈星芒状,兼有锐利和较钝的创角,创缘有一定曲面、不甚整齐;分布特征方面,各创部位相对集中又呈间隔分布,上述照片所见反映出王某左上肢多发创既有锐利、典型刺切创,亦有表现为不甚锐利锐器作用的创,呈现出形态多样化的特点,并可间接反映出致伤物形态特征多样化(既有锋锐突起、亦有不甚锋锐边缘)且较为集中的特征。

在委托人提供的三种致伤方式中,第三种方式(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伤),多是酒瓶瓶腹、瓶底部碎裂脱落后,手持瓶颈用残端挥击或戳击,瓶底或瓶腹碎裂形成的酒瓶残端形态多样,可形成多个突起,高低不平、不在一个平面,各突起处锋利程度各不相同,既可有锋利的尖锐突起,又可有斜弧形或近横行的断面、锐缘,因此,碎裂酒瓶刺伤常具有一击多伤、相对集中、各损伤(软组织创)深浅和长短不一但方向较为一致的特点,各损伤(软组织创)形态多样,既可有典型的切创伤、刺切创伤, 又可因断面的挫压作用及对侧锐缘的作用,形成不甚锐利的创。另外,参考委托人提供的第三种致伤方式现场模拟实验分析,王某被他人持碎裂玻璃瓶捅刺、以左上肢挡格时,左前臂、左腕部损伤部位所处高度与他人持酒瓶刺伤的高度可以吻合,他人持碎裂玻璃瓶捅刺的外力作用方向为自肢体远端桡侧向肢体近端尺侧,并造成远浅近深的损伤特点,与前文所述的王某左上肢损伤特征相吻合。因此本院分析认为王某被他人持碎裂玻璃瓶捅刺可以形成本例中损伤。

委托人提供第二种致伤方式,王某被推、趴向餐桌受伤,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场模拟实验分析,王某可有双前臂、双腕部背侧或者掌侧皮肤接触碎玻璃等多种可能的姿势,其中一般以双前臂和腕部掌尺侧朝下、接触碎玻璃的可能性较大,而以双前臂和腕部背桡侧朝下、接触碎玻璃的可能性较小。该种致伤方式中的致伤物为餐桌表面破碎的钢化玻璃,具有碎片小、断端不锋锐且各碎片均处于平整桌面上的特点,所形成上肢多发创的形态特征应较为统一且较表浅,与本例中王某左上肢损伤特征不够吻合。因此本院分析认为王某被推、趴向餐桌难以形成类似本例的损伤。

委托人提供第一种致伤方式,王某处于站立位时左前臂和左腕背损伤处高于桌面碎玻璃、甩手时难以接触碎玻璃,且如前文所述,餐桌表面破碎的钢化玻璃较难形成本例中的损伤特点,因此王某左上肢甩手时被餐桌玻璃划伤亦难以形成类似本例的损伤。

综上所述,根据王某的左上肢损伤特点、不同致伤方式发生时的姿势和位置特点以及不同致伤物的致伤特点等,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三种致伤方式中,王某左上肢损伤符合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伤,而由王某被推致趴在餐桌和左上肢甩手时被餐桌玻璃划伤均难以形成。

【鉴定意见】

委托人提供的三种致伤方式中,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伤可以形成被鉴定人王某的左腕背面软组织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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