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致股骨粗隆间骨折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1、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郭某某,男,2020年某月某日主诉:主因车祸后右髋部疼痛、肿胀伴功能障碍约4小时。
现病史:缘于入院前4小时,患者骑电动车被一机动车撞倒,以右髋先着地,伤后自觉右髋部疼痛剧烈,继之肿胀,伴有畸形,不敢站立行走,被家人救起后,送来我院就诊。
一般查体:右侧髋部肿胀明显,无淤血斑,髋关节屈曲,右下肢外旋、较对侧短缩约1cm,髋部压痛明显,骨擦音及骨擦感阳性,大粗隆叩击痛及右下肢轴向叩击痛阳性,右髋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膝关节无肿胀及压痛,小腿有皮擦伤,无渗血,周围稍压痛。
诊疗情况:X光片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于2020年某月某日15:45,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PFNA内固定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多发软组织损伤3.右小腿陈旧性骨折4.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
出院情况:患者诉右髋部稍疼痛,能耐受。右侧髋部稍肿胀,较前减轻,切口敷料未见渗出,切口换药未见渗出,切口对合良好,右髋部活动可,稍疼痛。
住院14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市某某县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郭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右大腿外侧有术后瘢痕:4.3cm,1.7cm,1.4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髋关节前屈105°,后伸20°,外展25°,内收30°,内旋15°,外旋15°;左髋关节前屈145°,后伸25°,外展55°,内收35°,内旋35°,外旋35°;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片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断端略移位。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县人民医院XXX号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PFNA内固定术手术治疗,临床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右大腿外侧有术后瘢痕:4.3cm,1.7cm,1.4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髋关节前屈105°,后伸20°,外展25°,内收30°,内旋15°,外旋15°;左髋关节前屈145°,后伸25°,外展55°,内收35°,内旋35°,外旋35°。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分析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髋关节活动障碍,经计算功能丧失38%。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之规定,目前郭某某符合十级伤残。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郭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9b)及附录A等之规定,建议郭某某的误工期为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
【鉴定意见】
1.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38%,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郭某某的误工期为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