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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外伤受害人跟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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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郝某某因外伤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某某县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郝某某,男,主诉坠落摔伤头部及右足跟部疼痛伴活动障碍2小时。

现病史:患者于入院前2小时工作中不慎自约1.5米高处坠落摔伤头部及右足跟部,当即疼痛剧烈,伴活动障碍,无意识障碍及大小便失禁,被他人救起后,现场未经任何处置,急送我院就诊,门诊经查X线示:右跟骨骨折,收住骨科。

专科查体:头右顶部可见皮肤挫伤区,少许渗血,触痛,无骨折征,双瞳孔未见异常。心肺腹及神经系统查体未见异常。右足跟部肿胀明显,无皮肤破损,足跟部触痛,自主活动不能,被动活动疼痛剧烈,末梢感觉及血运良好,双侧肱二、三头肌反射,左侧跟、膝腱反射正常存在,无亢进,右侧未查。余肢体未见异常。

诊疗情况:X线示:右足跟骨粉碎骨折。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右足跟骨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可见跟距关节面塌陷。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右足跟骨粉碎骨折;2、头皮挫伤。

出院情况:可见右足外侧原手术切口周围皮肤约0.3mm的皮缘局部坏死,结痂硬化,右足无肿胀,右足各趾感觉、血运未见明显异常,活动度可,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住院55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医院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郝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拄双拐进入检查室,跛行,神清语利,查体合作;诉右足疼痛,无法独立行走,无法负重。查体:右足肿胀,右足外侧有1处7cm×2cm创口,有脓性分泌物。右踝关节活动度未见明显异常。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CT片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X线片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CT片示:右足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跟距关节面不平整。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郝某某因外伤受伤,致右足跟骨粉碎骨折,行右足跟骨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临床诊断为:1、右足跟骨粉碎骨折;2、头皮挫伤。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右足肿胀,右足外侧有1处7cm×2cm创口,有脓性分泌物。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跟距关节面不平整。分析外伤致郝某某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跟距关节面不平整,畸形愈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7)之规定,目前郝某某符合十级伤残。余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郝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足跟骨粉碎骨折。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7.b)及附录A之规定,建议郝某某的误工期为评定前1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

【鉴定意见】

1.郝某某因外伤致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足跟距关节面不平整,畸形愈合。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郝某某的误工期为评定前1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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