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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因果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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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10时许,朱某某驾驶电动车与行人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受伤,伤后入淮北某医院治疗。2021年9月28日,本所受淮北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要求对黄某某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淮北某医院病历(2021年4月7日-4月23日)摘录:黄某某,女,48岁,住院号:2104019790。

   车祸致全身多处损伤伴右腕肿胀畸形1小时。专科查体:神清,精神可,右肘部可见小片状擦伤,右腕部肿胀、畸形,左大腿外侧可见片状青紫,左足背肿胀,右肘右腕部触痛(+),右腕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4月12日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支架外固定术,术后消肿、止痛等治疗。

2、2021年7月10日淮北某医院门诊病历摘录:右腕部外伤后疼痛钭活动受限3月余。患者因车祸致右腕部疼痛、畸形伴活动受限,在我院行外固定治疗,现右腕部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在我科门诊行康复治疗,右腕部关节活动受限。查体:右腕部稍肿胀,关节背伸、掌屈、桡偏及尺偏活动明显受限,局部压痛。诊断:右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右腕关节僵硬。

3、安徽某医院法医疑难病例会诊(2021年10月19日):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到关节面,考虑为2021年4月7日检查前新近外伤所致;治疗后右侧桡骨远端畸形愈合,关节面毛糙、凸凹不平,考虑存在创伤性关节炎。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缓步入检查室,回答切题,查体合作。

自述车祸外伤后6月余,外固定物已取出,现右腕部活动困难,活动时疼痛。查体:腕关节处稍显肿胀,局部压痛(+),右手腕部屈伸及尺桡偏活动受限,经鉴定人测量:右腕关节被动活动度:掌屈20°、背伸30°、桡偏10°、尺偏25°;健侧腕关节活动度:掌屈50°、背伸50°、桡偏25°、尺偏35°;且主被动活动相一致;其余肢体各关节活动无异常。

3.阅片所见

审阅2021年4月7日淮北某医院右腕部正侧位X片1张(片号:00XX)示:右桡骨远端可见多条骨折线影,局部可见碎骨块游离,骨折累及腕关节面,断端锐利。

审阅2021年4月8日淮北某医院右腕CT平扫+三维片1张(片号:无片号)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累及腕关节面,桡骨远端多发骨折线影。

审阅2021年10月11日安徽某医院右腕部CT平扫+三维片5张(片号:21Y25XXXX)示:右侧桡骨远端骨质欠规整,断端硬化,累及关节面,远端关节面毛糙,关节面不平整。诊断:创伤性关节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黄某某的病历、影像学资料及鉴定人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如下:

2021年4月7日车祸致被鉴定人右上肢损伤,伤后入淮北某医院治疗,现伤后6月余,外固定物已去除,临床治疗已终结。

1、关于腕部损伤因果关系

车祸致被鉴定人右上肢损伤,伤后入淮北某医院治疗,鉴定人阅伤后所摄X片见右桡骨远端可见多条骨折线影,局部可见碎骨块游离,骨折累及腕关节面,断端锐利,说明其右桡骨骨折为新近损伤。阅4月8日三维CT片见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累及腕关节面,桡骨远端多发骨折线影,后行外固定治疗。其原发性损伤被鉴定人的病历记载明确,与鉴定人阅片检验结果相一致。阅10月11日CT重建片见右侧桡骨远端骨质欠规整,断端硬化,累及关节面,远端关节面毛糙,关节面不平整。符合本次损伤所致的伤情转归,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具有时间上连续性,解剖部位亦相吻合,同时未见可能导致损伤的自身因素,故其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腕关节由手的舟骨、月骨和三角骨的近侧关节面作为关节头,桡骨的腕关节面和尺骨头下方的关节盘作为关节窝而构成。桡腕关节可作屈、伸、展、收及环转运动。车祸致被鉴定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鉴定人阅片见右桡骨远端可见多条骨折线影,局部可见碎骨块游离,骨折累及腕关节面,其原发性损伤被鉴定人的病历记载明确,与鉴定人阅片检验结果相一致,后经外固定治疗,现经6月余的治疗与康复,现鉴定人阅10月11日复CT片见右侧桡骨远端骨质欠规整,断端硬化,累及关节面,远端关节面毛糙,关节面不平整,创伤性关节炎形成,右腕关节活动受限。经鉴定人测量计算:其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为47.1%>25%,其伤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实施)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3、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车祸致被鉴定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伤后需一定时间的休息,补充营养及他人护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5桡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之规定,鉴定人结合临床伤情及实际情况评定:其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某右上肢损伤构成《人损伤残分级》十级伤残。

其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

被鉴定人黄某某右上肢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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