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右小腿中段以远毁损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日22时38分,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陈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某市医院治疗,目前已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现为获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委托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伤情摘要
某市人民医院陈某住院病案摘要:陈某,男,30岁。2017年6月2日23时26分,因“车祸伤致浑身湿冷伴右小腿以远毁损5.5小时”入院。专科检查:右大腿肿胀明显,畸形,压痛明显,可及骨擦感,右大腿活动障碍。右小腿下段、踝部及足部毁损,皮肤广泛剥脱,近端至小腿上段,小腿下段以远肢体残端呈“绞肉样”改变,肌肉灰暗发黑,仅小腿下段前侧皮肤及部分肌腱与远端肢体相连,胫腓骨下段,踝关节及足部骨质开放外露,创面污染严重,踝及足部畸形扭曲严重,足端干瘪苍白冰冷。辅助检查: X线片示(2017年6月2日):右后踝骨折,骨片分离,右内踝骨质毛糙,右外踝骨折,断端错位,骨片分离,踝关节脱位,周围软组织损伤,内见散在斑点状密度增高影,右足骰骨骨折,第3-5跖骨骨折,第4、5跖跗关节脱位,第1-3跖跗关节间隙不等宽,内侧、中间、外侧楔骨显示不清,足舟骨骨质毛糙,右足周围软组织损伤,因体位不正,部分骨质显示不清。X线检查(外院) :右股骨干骨折,断端明显错位,周围软组织肿胀。入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右小腿以远毁损伤:创伤性小腿切断(右:不全离断)、开放性三踝骨折(右)、开放性踝关节脱位(右)、开放性多发性足骨折(右)、足部脱位(右:多发性);3、股骨干骨折(右) 。
2017年6月2日,行“右小腿清创截肢术”。
2017年6月9日,行“右小腿清创术”。
2017年6月16日,行“右小腿清创残端修整术”。
2017年6月24日,行“右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预防感染、营养及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等治疗。
2021年12月20日,患者出院。
某市医院陈某第二次住院病案摘要:陈某,男,34岁。2021年4月15日11时12分,因“右股骨骨折术后约4年”入院。专科检查:右下肢自小腿近端以远缺损,右下肢见多处陈旧性手术瘢痕,愈合良好,无红肿破溃。右下肢局部无压痛、叩击痛。右髋部活动可,右膝关节强直,右大腿肌力、肌张力可。辅助检查:X线检查(2021年4月15日):右股骨颈及股骨中段骨折术后复查,现诸断端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消失,所示内固定在位,余无特殊。入院诊断:右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存留。
2021年4月16日,行“右股骨内固定取出术”。术后予预防感染等治疗。
2021年4月24日,患者出院。
二、法医临床学检验记录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进行法医学阅片。
2、体格检查
神清,步入检室,语言流利,对答切题。五官正。颈软。右小腿中段以下截肢术后,截面可见长9.0cm环形瘢痕,愈合良好。右髋关节外侧见长5.0cm手术后瘢痕,大腿外侧中下段见上下长20.0cm手术后瘢痕,右髋关节活动正常。右膝关节活动度:伸0°、屈曲10°,左膝关节活动度:伸0°、屈曲150°。四肢肌力正常。
3、阅片:
阅2017年6月23日X线片见:右股骨颈骨折,骨折线清晰,右股骨中段骨折,断端明显移位。
阅2017年9月27日X线片见:右股骨颈及股骨中段内固定在位,断端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清晰,见骨痂影。右胫腓骨中段以远缺失。
阅2017年11月28日X线片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对位、对线良好,骨折线消失,内固定在位。
阅2021年4月15日X线片见:右股骨颈及股骨中段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断端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消失。
【分析说明】
根据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法医学检验所见,结合案情分析认为:陈某于2020年6月30日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以远毁损伤:右小腿不全离断、开放性右三踝骨折、开放性右踝关节脱位、开放性右足多发性骨折、脱位;右股骨干骨折;右股骨颈骨折等。该损伤在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
应地方交通管理大队委托而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总则4.2鉴定时机之规定符合评定时机。
陈某,男,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右小腿以远毁损伤:右小腿不全离断、开放性右三踝骨折、开放性右踝关节脱位、开放性右足多发性骨折、脱位;右股骨干骨折;右股骨颈骨折等。行右小腿清创截肢术,右小腿清创术,右小腿清创残端修整术,右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右股骨内固定取出术等治疗。根据病历及影像资料示,被鉴定人右小腿以远毁损伤严重,行截肢术,目前右小腿中段以远缺失,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6.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标准七级伤残。其右膝关节活动度:伸0°、屈曲10°,左膝关节活动度:伸0°、屈曲150°,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系右小腿截肢术后长期制动、缺乏功能锻炼,关节内、外组织发生纤维性黏连,关节囊及周围韧带、肌腱、肌肉等萎缩,致关节活动产生障碍。与外伤截肢为同一损害所致后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本次交通事故伤,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标准七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