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野外死亡人员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16时许浦某某在XX区小河村嘴村的一荒地内死亡,XX派出所民警告知家属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申请对死者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8年2月5日
(二)鉴定地点:昆明市西郊殡仪馆、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三)被鉴定人:浦某某,男,28岁。
(四)在场人员:死者浦某某家属
(五)使用标准: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猝死尸体检验》(GA/170-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 167-1997)、《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对浦某某的尸体进行检验。
(六)使用设备:解剖器械;组织脱水机;组织包埋机;组织切片机;组织染色机;光学显微镜;钢直尺(编号:1-005)。
(七)检验方法:尸体冰冻保存,保存尚可。在自然光及日光灯下,按照现行有效标准及规范对被鉴定人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常规提取内脏组织器官检材,使用10%福尔马林固定液固定,检材常规病理制片,HE染色,显微镜观察,提取心血、胃及胃内容物、肝脏进行毒化检验。
1.衣着检验
衣服已脱,尸袋内见黑色夹克衫一件,衣服下部可见干草及泥沙附着,米色衬衣一件,右衣襟及右袖子见潮湿痕,牛仔裤一条,全裤潮湿,裤左腰部、后臀部、双裤筒可见大量泥沙附着,少量干草附着,深蓝色内裤一条,内裤上有泥沙、草附着,棕黄色皮鞋一双,鞋底及鞋里有干草,鞋底有泥土及草渣附着,白底灰面袜子一双,上有泥沙、草及青苔样物附着。
2.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男性尸体,尸长171cm,尸斑淡红色,分布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体背部、臀部可见大量草样植物附着,颈部、胸部、四肢可见腐败静脉网形成。
头颈部:发长8cm,角膜重度混浊,瞳孔不可见,双眼睑球结膜淤血,口唇粘膜紫绀。翻动尸体时口鼻腔内有血性液体外溢。
躯干:胸廓无畸形。
四肢:右手背见1.2×0.2cm2、0.9×0.3cm2、0.8×0.1cm2皮肤擦挫伤,左内踝见0.3×0.3cm2、0.3×0.3cm2、0.3×0.2cm2皮肤擦挫伤,十指甲床紫绀,足趾甲床紫绀。
会阴部:未见异常。
3.法医病理解剖检验
颅腔解剖:冠状切开头皮,头皮下无出血,颅骨未见骨折;打开颅腔,蛛网膜下腔淤血,脑中线无偏移,双侧侧脑室、脑切面未见出血;小脑及脑干切面未见出血,第三、第四脑室内未见出血,基底动脉环未见明显异常,颅底无骨折,大脑大小16.5×20×8.5cm3,小脑大小12×9×3.5cm3。
颈、胸部解剖:取上至颌下、下至耻骨联合处纵形切口剖开胸腹腔。
颈部:
分离颈部组织,颈部皮下组织、肌肉未见出血,气管居中,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舌骨均无骨折及出血,喉室腔通畅,内见黑褐色物质粘附,喉头淤血水肿。
胸部:
食道通畅,内见大量黑褐色物质粘附(其中有少量植物残渣)。
气管通畅,支气管通畅,内见白色泡沫样物。
左肺大小28×15×9cm3,右肺大小30×16×9.5cm3,肺表面光亮,反光明显,可见淡红色与暗红色相间的条纹,双肺可见肋骨压迹,双肺体积增大,重量:右肺0.93kg,左肺0.89kg,触之有揉面感,切面见大量泡沫状粉红色液体渗出。
剪开心包膜,心包腔内见淡草黄色积液,心脏大小:13×12×5.5cm3,各瓣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前降支狭窄约80%。
腹腔解剖:
打开腹腔,腹腔内未见明显积液,大网膜位置正常,肠管排列整齐,肠管胀气;肝脏大小27×16×7cm3;胰腺大小20×5×2cm3;脾脏大小7×6×1.2cm3,脾脏表面皱缩,体积小;左肾大小11×7×3cm3,右肾大小12×7×3cm3,胃内容物为黑褐色食物残渣。
4、检材提取情况
按标准常规提取各器官组织检材,用10%福尔马林溶液固定;提取心血20ml,胃及胃内容一份100g、肝脏组织一份100g。
5、病理组织学检查情况:
脑:脑组织广泛性疏松水肿,脑膜、脑实质血管扩张瘀血,血管周腔增宽水肿,部分神经细胞变性坏死。
心:部分心肌间隙增宽水肿,血管扩张瘀血,管周间隙增宽,心内膜疏松水肿,大部分心肌纤维横纹消失,呈波浪状改变,部分心肌纤维断裂。
肺:全肺肺泡高度扩张,扩张的肺泡内充满淡红色液体,可见大小不等、数量不定的气泡,部分区域灶状出血。
肝:肝小叶结构轮廓清楚,肝窦淤血,部分肝细胞质及核周围可见空泡。
脾:脾脏白髓,红髓分界清,脾窦空虚缺血。
肾:肾间质血管扩张瘀血,以肾髓质为重。
胰腺:胰腺分叶结构轮廓清楚,部分腺泡细胞尚存,间质疏松水肿。
胃、肠:胃肠壁结构层次清楚,粘膜下层疏松水肿,部分血管扩张瘀血。
病理诊断:
(1)水性肺气肿;
(2)脑、心、肝、肾、脾等器官呈缺氧性改变。
6、毒化检验情况:
(1)材料、样本:提取心血20ml,胃及胃内容一份200g、肝脏组织一份100g进行毒化检验。
(2)检验过程:对提取的心血20ml、肝脏组织100g、胃及胃内容物200g进行分别处理后进行化学方法、GC/MS检验分析,送检检材中未检出巴比妥类、未检出苯二氮卓类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份;未检出毒鼠强成份。
结论:提取的心血、肝脏、胃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规毒物成份。
【分析说明】
根据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病理组织学检验综合分析认为:
一)、根据系统的法医学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浦某某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痕迹,内脏组织器官未检见机械性损伤痕迹,排除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
二)、根据毒化检验结果,提取的心血、肝脏、胃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规毒物成份,排除常规毒物中毒致死。
三)、尸表检验见:尸体背部、臀部可见大量草样植物附着。尸体解剖见:喉室腔内见黑褐色物质粘附,喉头淤血水肿;食道内见大量黑褐色物质粘附(其中有少量植物残渣);气管、支气管内见白色泡沫样物;肺表面光亮,反光明显,可见淡红色与暗红色相间的条纹,双肺可见肋骨压迹,双肺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约为正常肺的2倍),触之有揉面感,切面见大量泡沫状粉红色液体渗出。病理诊断:水性肺气肿;脑、心、肝、肾、脾等器官呈缺氧性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浦某某喉室腔、食道内有大量异物,其肺部改变符合溺水死亡的肺部特征,故其死亡符合溺水致窒息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浦某某符合溺水致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