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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摹仿笔迹《借据》的文书物证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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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谭某文与杨某苟、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查明标称时间为“2004年元月19”日的《领据》上“2004年元月19、壹万元整、计10000.00元”手写字迹、标称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的《领据》上“2005年3月15日、贰万元、20000.00元、谭某文”手写字迹与其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否出自同一人笔迹。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

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

检验仪器:

AJY文检仪,体式显微镜(DMXTL-7045),Photoshop图像处理系统(CS6)。

样本字迹笔画清晰,数量充分,特征识别信息完整,具备比对条件。

(一)检材字迹1字迹清晰,特征反映充分,具备鉴定条件。

对检材字迹1进行检验,发现其起收笔动作迟滞、虽连笔多但行笔缓慢、笔力平缓、笔画转折生硬、部份笔画有弯曲抖动痕迹、个别笔画有不适当的停笔和另行起笔的现象以及墨痕与划痕不完全重合的现象,属于非正常书写笔迹。

检材字迹1与样本字迹1经使用Photoshop图像处理系统(CS6)进行重叠比对检验,发现两者文字布局、外形轮廓及主要笔画能够重合(详见图示说明1、2)。

(二)检材字迹2字迹清晰,特征反映充分,具备鉴定条件。

对检材字迹2进行检验,发现其起收笔动作迟滞、虽连笔多但行笔缓慢、笔力平缓、笔画转折生硬、部份笔画有弯曲抖动痕迹、个别笔画有不适当的停笔和另行起笔的现象以及墨痕与划痕不完全重合的现象,属于非正常书写笔迹。

检材字迹2与样本字迹2经使用Photoshop图像处理系统(CS6)进行重叠比对检验,发现两者文字布局、外形轮廓及主要笔画能够重合(详见图示说明3、4)。

【分析说明】

(一)每个人在书写签名字迹时,即使同一次连续书写多个自己的签名字迹,在文字布局和外形轮廓及相对应的主要笔画都不可能完全重合,而检材字迹1与样本字迹1重叠检验的结果表明检材字迹1系以样本字迹1为底样套摹形成。

(二)每个人在书写签名字迹时,即使同一次连续书写多个自己的签名字迹,在文字布局和外形轮廓及相对应的主要笔画都不可能完全重合,而检材字迹2与样本字迹2重叠检验的结果表明检材字迹2系以样本字迹2为底样套摹形成。

【鉴定意见】

1.送检的标称时间为“2004年元月19日”的《领据》上“2004年元月19、壹万元整、计10000.00元”手写字迹与其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系摹仿书写形成;

2.送检的标称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的《领据》上“2005年3月15日、贰万元、20000.00元、谭某文”手写字迹与其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系摹仿书写形成。

附件:图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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