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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黄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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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被他人用手打抓伤头面部及双手,并咬伤面部、左耳及右手。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21年1月9日绥宁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全身多处损伤。PE:双脸颧部及左耳可见明显抓痕,左耳廓碰破流血,头皮肿胀(顶处),右手小指骨折?皮裂伤,伴头晕,呕吐3次。

诊断: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左耳外伤,3、右手指骨折?

2.2021年1月8日绥宁县德雅医院DR报告

右侧小指第二指骨可见骨质不连续。诊断:右侧小指第二指骨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合作,答问切题,能回忆受伤经过。检查:头顶部压痛,局部稍肿胀,左耳廓外缘可见2×0.4cm皮肤缺损、渗血;右颧部有4×3cm皮肤红肿,伴皮肤破损,左颧部可见4×4cm红肿,伴多处皮肤破损;左下颌处有2.5×1.5cm红肿,皮肤划伤;下唇肿胀,可见1×0.5cm皮肤擦伤,右口角外侧可见2处皮肤擦伤;右手小指肿胀,皮肤擦伤,右中指近指关节背侧肿胀,皮肤擦伤,指甲下青紫;右无名指近指关节背侧肿胀,皮肤擦伤;左手第4、5掌背侧青紫肿胀,皮肤抓伤。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记载、X线照片报告及鉴定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头面部、左耳廓及双手多处红肿,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符合外力加害所致。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 b)、5.2.5 b)、f)条之规定,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右小指第二指骨骨折?建议复查。必要时可做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被外力加害致:1、头皮挫伤,2、左耳廓挫裂伤,3、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 b)、5.2.5 b)、f)条之规定,黄玉兰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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