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7日20时许,在绥中县某某镇某村村民韩某家中,被鉴定人韩某因家庭琐事用刀将其父亲韩某某扎伤,韩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因韩某有精神病史,公安机关为慎重办案,故委托本所对其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技术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1.体格和神经系统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头部双侧额颞顶部可见马蹄形手术疤痕,五官无特殊,四肢自主活动良好,无畸形,步态平稳。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由公安人员陪同步入询问室,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接触一般,表现易激惹,在安抚下能完成检查,定向力完整。
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可,语速快,答话不切题,思维散漫,答话赘述,称“我92年出生的,属猴子,家里3口人,我爸爸,妈妈还有我,在绥中县实验小学,有钱就这么玩的,我学习不好,我虽然数学不好,英语还可以,我什么都记不住,背的东西我都记不住,后来打小抄。手指头现在能做手术了吗,我手指都不会动,脑袋还开过瓢,我高考数学都没有答完。”问:“你怎么受伤的?”答:“我记忆我在寝室躺着,其他的就记不住了,我听说我摔到后脑了,我做完手术都是一个眼睛看人,就左眼能看人,看什么都重影。”问:“你与家人感情怎么样?”答:“不好,我不说话,他们总骂我,我被人打,他们往我脑袋,脸上打,都出血。”问:“谁打你了?”答:“精神病,我估计他是找人打的我,我被送到精神病医院6、7次,在医院他们说我。”问:“谁送你去的医院?”答:“我没有精神病,就是脑袋痛,我问你有人往你饭菜里吐吐沫,冲你眼睛里吐吐沫。”问:“你爸爸打你吗?”答:“我记不住名字,都是亲属打我。”问:“你手术之后别的对你还有影响吗?”答:“我走路都是飘的,给我做饭,我爱吃,我手往嘴里送饭都送不了,我话都说不了,当时就是摇头,我说了你们心里都不好受。”问:“手术之前怎么样?”答:“手术之前挺好,鼻子都烂了。”问:“在哪里上的大学?”答:“在沈阳上的大学,跟飞机有关系,毕业后去的上海,第一个工作去了好多部门,XX的单位,他们有毛病,骂XXX,我半夜睡觉,冲进来几个假警察,用车给我拉到精神病医院。”问:“住了多长时间?”答:“忘记了,我记不住是毕业了还是在家呢,吃一大把药。在精神病医院给我绑起来了,我不想活,他们逗我,我跟他们说也没有犯罪。”问:“近1、2年有住院吗?”答:“在绥中县住院,我与其他的亲属都好,就是与爸爸妈妈不好。”问:“村里人对你怎么样?”答:“当我面骂我‘傻X’,背后骂我,我也听到了,有人给我叫孕妇,说我怀了几胞胎,也猜到了。”问:“与父母关系怎么样?”答:“我家里很乱,他们总打架,踹我,我爸爸有毛病,他给我打的都颤抖,我最看不上的是,他嫖妓,带小孩去了,给我一个人放在那里。”问:“你还有兄弟姐妹吗?”答:“太多了,我不敢确认了,因为太多,女的出轨,男的嫖娼,都是我兄弟姐姐,不知道多少了。”问:“最近几个月怎么样?”答:“骂你,不给我做饭,我2、3天不吃饭,她做饭我也不能吃,我怀疑米里都是尿,我自己做饭。他们做的事不是人事,我妈妈半夜给我揉肚子,我感冒了,干的都不是人事,我妈妈出过轨,我高三回家,看见一个男的在我家,我妈妈打我,哭了不让我告诉我爸爸。”问:“出院后吃药吗?”答:“天天吃,他们给我药,他们不让我在家过年。”交谈时被鉴定人表现易激惹,有幻听、思维散漫、病理性赘述及思维逻辑推理障碍,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行为冲动,意志活动减退,不知洗澡、换衣,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自知力,社会功能受损。
被鉴定人回忆案情经过,与卷宗材料大部分相符,称“我打架了,那天我2、3天没有吃饭了,我喝矿泉水,我妈妈骂我‘傻逼、精神病给你弄走’,几天没有吃饭,我饿了,我招呼她,她不搭理我,我脑袋疼,我扶墙都站不起来,她要找人绑我,打我,找假警察给我绑走,我把我妈妈摔倒了。”问:“你妈妈身上刀伤怎么来的?”答:“我没有拉我妈妈,我与她摔跤来着,她打我,我扔她手机。”问:“你用东西扎你妈妈没有?”答:“我没有,我妈妈骂我,我给她手机扔了,我爸爸回家,看见我,我拽他,他用铁锹拍我脑袋,我与他一起摔跤,我摔了,父母把我压在中间,我妈妈抠我,咬我,拽我头发,后来她走了,我用手打我爸爸,骑他身上,怕他起来打我,我去找武器,我用武器拉他来着,我拿电动车压着我爸爸,怕他起来找人打我,我不放心,我回屋了,洗手,都是血,我脑袋上的,我把门开着,我妈妈招呼一帮人,他们偷我东西,后来来一大帮人,有警察、村民,把我带走了,然后看病。”问:“你用东西拉你爸爸时,他有什么反应?”答:“说我了,我没有听清,我就拉他,我就想找个武器防身,我都有危险,我顾不上他,我得保护我自己,我谁也不想伤害。”问:“你想到自己是什么行为?”答:“没有想过,我自卫,他踹我小便,我真痛,我打架,是坏小孩行为。”问:“你违法了?”答:“他打我不犯法,往我眼睛吐吐沫,你怎么不说,我知道骂警察不对。”问:“你爸爸受了很严重的伤,你要承担什么责任?”答:“我保护自己不犯法。”问:“现在后悔没有?”答:“我不想任何人发生事情,他真的有严重的伤,我会后悔的,但他带小孩嫖娼不对。”问:“将来有什么打算?”答:“我想踢足球,吃凉皮,我什么都懂,我是拳王,我不想结婚娶媳妇了。”
3.心理测验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9分,无责任能力。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韩某,男,29岁,大学文化,病前性格内向。据书证及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2017年12月15日因和他人打架,造成脑部重伤,2018年脑外伤术后出现精神异常,“情绪不稳,生活懒散,不讲究卫生,总认为有人害她,不吃饭,怕有人下毒,不让人碰,易激惹,骂家人,头总是左右摇动,有时还想跳楼自杀”,曾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及绥中县康宁医院住院治疗,均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平时跟正常人不一样,他自己总妄想”,“家人都把刀都藏起来,不敢让他碰着”,“家里做的饭菜一口都不吃,嫌弃家里面的东西埋汰,他自己好多天都不出自己屋,一直不洗脸,不刷牙,不洗澡,还总嫌弃别人埋汰,说话都是天南海北的,都是瞎话的”,“他听见别人咳嗽他就跟着咳嗽,而且声音很不好,像喊似的,经常自言自语,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总往地上吐痰”,“神经受刺激,他得经常吃药,吃药了就没什么事”,“行为冲动,疑心大,易激惹,打骂家人”,“总是幻想有人要害他”,有暴力倾向,母亲“康爱英的腿被韩某用铁锹砍过,砍挺深的口子”,父亲“韩某某被他打过好几次了”,“还用石头打过韩某某的脑袋”。在看守所期间“经常自己跟自己说话,有时候用头撞墙,脑袋里有东西,韩某总跟别人唠嗑,他说他是练举重的,说他自己能举重390斤,还总说英语,要教他人英语,说什么听不明白。韩某在监室里骂人,说同监室里的一个人是人妖,是同性恋,就因为那人长的像女的”。以上情况说明被鉴定人韩某2018年脑外伤术后出现精神异常,症状持续存在,有暴力倾向,社会功能受损。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接触一般,在安抚下能完成检查,思维散漫,答话不切题,有病理性赘述,言语理解可,语速快,有幻听存在:村里人骂他,思维逻辑推理障碍,父母都有外遇,自己有很多兄弟姐妹,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存在:村里人背后议论他,父母要害他,母亲往饭菜里、他的眼睛里吐吐沫,饭菜里有毒,不吃家里的饭菜,行为冲动,用刀将父亲杀害,扎伤母亲,意志活动减退,不知洗澡、换衣,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自知力,社会功能受损。
3.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具有以下的诊断要点:有脑外伤手术史,(1)有以下症状: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幻听,思维散漫,病理性赘述,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情绪不稳定,易激惹,有冲动行为;②人格改变;③情感障碍综合征;(2)严重标准:精神障碍出现在脑外伤之后,与脑外伤密切相关;(3)排除标准:双相情感障碍:支持点:被鉴定人有不与人接触、易激惹、冲动等症状;不支持点:情感障碍出现在脑外伤之后,长期存在幻觉妄想,意志活动减退。
综上所述,据现有的资料,按照《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符合其中“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涉案时及目前处于疾病期。
(二)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韩某患有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生活懒散,不讲究卫生”,2021年03月07日晚上,当母亲康爱英让“身上都有味了”的被鉴定人韩某去洗澡时,与被鉴定人发生冲突,当看到母亲拿手机打电话,病态认为母亲要招呼人来害他,“她要找人绑我,打我,找假警察给我绑走”,抢过母亲手机摔坏,拿出来一把刀,要卸母亲的眼睛、胳膊腿,让母亲选一样,并用刀扎母亲康爱英,当父亲韩某某回来时,康爱英给韩某某使眼色,让他赶紧跑,当韩某某往外跑到前门的时候,韩某追上去,不停地拿刀扎韩某某,“我用手打我爸爸”,“我去找武器,我用武器拉他来着,我拿电动车压着我爸爸,怕他起来找人打我”,伤人行为是受被害妄想的影响下实施的,故为病理性动机。
(2)被鉴定人韩某能回忆案情经过,与卷宗材料相符,说明被鉴定人案发时意识清晰;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虽否认伤人行为,并为自己伤人行为辩解,“我打架,是坏小孩行为”,“我保护自己不犯法”,如果其父亲“真的有严重的伤”,会后悔的,说明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有一定辨认能力。但被鉴定人患有“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涉案时处于疾病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幻听、被害妄想),认为父母害他,母亲往饭菜里吐吐沫,不吃家里饭菜。2021年03月07日晚上,母亲康爱英让“身上都有味了”的被鉴定人去洗澡时,与被鉴定人发生冲突,看到母亲拿手机打电话,病态认为母亲要招呼人来害他,“她要找人绑我,打我,找假警察给我绑走”,用刀扎母亲康爱英,当父亲韩某某回来时,“用手打我爸爸”,“去找武器,我用武器拉他来着”,拿电动车压着爸爸,“怕他起来找人打我”,伤人行为是受被害妄想的影响下实施的,涉案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附录A中A.3的评定条款,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无责任能力相一致。
综上,被鉴定人2021年03月07日20时许,实施涉案行为时,病理性动机,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1)被鉴定人韩某医学诊断“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作案时及目前处于疾病期;
(2)2021年03月07日20时许,在绥中县某某某胡家村满井屯村民韩某家中,被鉴定人韩某因家庭琐事用刀将其父亲韩某某扎伤,实施涉案行为时动机为病理性,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