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的受处罚能力评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鉴定人王某持锤子将刘某头部打伤;同年2月2日上午8时许,被鉴定人王某用斧子及拳头再次打伤刘某。因被鉴定人有精神障碍史,为明确其精神状态及受处罚能力状况,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2017年8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委托单位补充相关调查材料。2017年9月21日,鉴定人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及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被鉴定人父亲反映:被鉴定人系青年男性,自幼生长发育逊于同龄儿,学习成绩差,不能完成小学学业,从未参加工作,平日在家无所事事。2014年左右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自语、喊叫、乱语、眠差、怪异动作及冲动行为等,曾先后四次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据母亲反映,被鉴定人虽多次住院但病情反复,常自言自语和莫名喊叫,有时胡言乱语,讲楼下的老头老太在议论他,讲楼下邻居、对门邻居要害他,搞他,睡觉时枕头下藏着刀,出门随身带锤子。2016年1月26日和2月2日,被鉴定人两次持凶器将邻居刘某打伤;2月26日入院精神检查发现幻听、被害妄想、记忆和智能障碍等精神症状,称能够听到有男的和女的声音和自己说话;3月1日询问笔录称不记得打人一事。2017年8月交代殴打邻居的原因为“刘某总骂我,还总威胁我,我特别生气”以及“前几天就想好了,脑波和我说你又要打架了,当时我又特别生气控制不住自己了”。
2.本次精神检查见:意识清楚,表情呆板,接触被动,反应迟钝,注意力欠集中,表达能力差,言语简单,交谈中暴露涉案时及目前均存在命令性和评论性幻听,称脑子里和心脏里有两个声音对话,有的叫自己去打人,有的说打人不好要克制,交谈中突然牙关紧锁、浑身颤抖,追问原因则表示有声音要自己打鉴定人而自己在极力克制,检查过程中情感淡漠,未引出明显妄想,智能低下,测得智商为58,意志要求减退,自知力无。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其违法行为看似有一定现实诱因,实则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在命令性幻听的支配下殴打他人,丧失了对该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受处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