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就某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涉案地块“可否耕种或何时可恢复耕种”的司法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地村民认为自己种植的水稻、大白菜等农作物重金属铅、镉超标,不能食用,怀疑是某电源制造公司污染所致。
据送检材料,某电源制造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铅酸蓄电池,生产用原辅材料主要为:铅锭、硫酸、沥青、煤等,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铅蒸汽、铅尘及含铅废水。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无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公司于4年前已停产搬迁。已有检测报告显示,人群健康受到明显影响。在送检的637人中有42人血铅浓度超过100ug/L,其中12人超过250ug/L。厂区周边环境、河道底泥、公司附近土地及局部农田土壤铅含量明显比对照点高,地下水未受到铅污染影响。镉含量基本正常。
【鉴定过程】
一、 现场勘察
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勘察了涉案地块、某电源制造公司原厂房,及周边环境,同时确认了对照点选定位置。
经勘察发现,某电源制造公司原厂房地处某地村委会西边,建于山坡之上。该厂已经停止生产,原厂房改作他用。涉案地块A位于厂房东侧,B位于厂房西北侧,河流北岸沿线,C位于厂房西北侧,河流南岸沿线。涉案地块主要种植水稻,面积约为450亩;其余为旱田,种植大白菜等蔬菜,面积约为30亩。通过肉眼观测,作物叶片、果实、根茎均无明显受害症状。涉案地块周围未发现其他污染企业。
二、 采样过程
按照《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农、畜、水产品监测技术规范》(NY/T398)的布点原则、方法,根据当地自然环境状况及涉案企业和农田作物种植分布情况等,分别于涉案区、对照区布设采样点,采集了土壤、水稻、蔬菜样品。整个样品采集过程在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的见证下完成。
三、 检材处理和检测方法
按照《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农、畜、水产品监测技术规范》(NY/T398)要求,进行样品保存、运输、磨制等前处理。根据法院委托和污染物对农作物影响情况,选择特征污染物铅、镉,依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样品检测。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
土壤中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NY/T1121.2-2006)
食品中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5009.15-2003)。
四、 检测结果
(一)土壤
1.涉案区土壤中铅含量范围在24.8—55.5 mg/kg之间,平均含量为36.1 mg/kg。对照区土壤中铅含量平均值为31.5mg/kg。结果显示,涉案区所有土壤样品中铅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250 mg/kg)。但从平均值看,涉案区土壤铅含量高于对照区14.6%。
涉案区土壤镉含量范围在0.131—0.540mg/kg之间,平均含量为0.204mg/kg。对照区土壤中镉含量范围在0.185—0.701mg/kg之间,平均值为0.369mg/kg。结果显示,村西C地块、村东A地块和对照区的5个点,土壤镉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0.3mg/kg),其余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从平均值看,涉案区镉含量远低于对照区。
2.某电源制造公司原厂房附近(由厂向东约50米处道路与居民房之间空地)区域(以下简称厂区外围)土壤中铅含量为293 mg/kg,对照区土壤中铅含量平均值为31.5mg/kg。结果显示,厂区外围土壤中铅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从平均值看,厂区外围土壤铅含量约为对照区的9.3倍。
厂区外围土壤镉含量为0.242mg/kg,对照区土壤中镉含量平均值为0.369mg/kg。结果显示,厂区外围土壤中镉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从平均值看,厂区外围土壤镉含量约为对照区的65.58%。
(二)稻米
涉案区稻米中铅含量范围在未检出—0.140mg/kg之间,平均含量为0.062mg/kg。对照区稻米中铅含量平均值为0.08mg/kg。结果显示,所有稻米样品铅含量均未超过食品中铅的限量标准值(0.2mg/kg)。从平均值看,涉案区铅含量低于对照区29.03%。
涉案区稻米中镉含量范围在0.037—0.20 mg/kg之间,平均含量为0.098mg/kg。对照区稻米中镉含量平均值为0.08mg/kg。结果显示,所有稻米样品镉含量均未超过食品中镉的限量标准值(0.2mg/kg)。从平均值看,涉案区镉含量高于对照区22.5%。
(三)蔬菜
涉案区蔬菜中铅含量范围在未检出—0.13mg/kg之间,平均含量为0.043mg/kg。结果显示,所有蔬菜样品铅含量均未超过食品中铅的限量标准值【蔬菜(球茎、叶菜、食用菌类除外):0.1 mg/kg;球茎蔬菜:0.3mg/kg;叶菜类:0.3mg/kg】。涉案区蔬菜中镉含量范围在0.003—0.120 mg/kg之间,平均含量为0.033mg/kg。结果显示,所有蔬菜样品镉含量均未超过食品中镉的限量标准值【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1mg/kg;叶菜、芹菜、食用菌类:0.2mg/kg;其他蔬菜:0.05mg/kg】。
【分析说明】
(一)某电源制造公司原厂房附近土壤中的铅超过土壤二级标准值,表明原厂区附近土壤显著受到了铅污染。污染原因应该是该厂停产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铅气体、粉尘或东向排放的含铅废水污染所致。原厂区附近土壤中镉含量低于土壤二级标准值,表明原厂区附近土壤未受到镉污染。
(二)涉案地块土壤中铅含量均低于56mg/kg,其平均值为36.1mg/kg,虽比对照区(铅含量的平均值31.5mg/kg)有所增加,但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值。故涉案农田土壤虽已受到铅污染(平均值高于对照),但污染并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值。稻米中铅含量均低于食品中铅的限量标准值,平均值为0.062mg/kg,低于对照区(铅含量的平均值0.08mg/kg),表明涉案农田种植的稻米并未受到铅污染。蔬菜铅含量均低于食品中铅的限量标准值,平均值为0.043mg/kg,表明涉案农田种植的蔬菜并未受到铅污染。
(三)除4个采样点所代表的农田外,其余土壤中镉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稻米中镉含量均低于食品中镉的限量标准值,其平均值为0.098mg/kg,略高于对照区(平均值为0.08mg/kg)。蔬菜镉含量均低于食品中镉的限量标准值。
C地块与A地块中4个土壤样品镉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值,表明这4个土壤样品所代表的约20亩农田土壤已受到镉污染。
【鉴定意见】
1、鉴于某电源制造公司厂区外围、涉案地块和对照区铅含量的比对分析,涉案地块受到了某电源制造公司的铅污染,但污染程度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
2、鉴于某电源制造公司厂区外围、涉案地块和对照区镉含量的比对分析,厂区外围、涉案地块和对照区分别有0个点、4个点和1个点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不能断定涉案地块土壤镉受到了某电源制造公司的污染。该区域共5个点超标,可能与土壤背景值有关。
3、鉴于所采集的全部农产品中铅、镉含量均未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的情况,涉案地块种植的农产品可放心食用。
综上,依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案地块可继续耕种。关于部分区域土壤镉含量超标的情况,望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并对所种植的农作物进行跟踪监测,以确保所种农产品符合相关标准。